跳至主要內容

閱讀者與創作者的故事-第十三個故事

第十三個故事英文書封

這其實是一個悲傷的故事。當我看到是作者與愛書人的故事時,想到了《查令十字路84號》這本經典的愛書人與舊書店的書信集,在我報名參與這個活動時,正在讀《查令十字路84號》。

在讀完後卻是完全不一樣的感覺,因為書中提及的小說,倒讓我覺得羅曼史的色彩多了些,部份的情節讓我想起Agota Kristof的《惡童日記》,但總是比《惡童日記》緩和一點,帶點童話故事的色彩。附帶一提《惡童日記》和薩德的《索多瑪120天》這兩本的成人色彩較濃厚,但《惡童日記》又多了戰爭的無奈與悲哀。

愈扯愈遠。

這個故事在前幾頁開始時,有很多是作者對於書店與書的個人看法:

「…書店是事情的本質,是書籍的寶庫,是所有書籍的庇護處,包括作者曾經深情書寫,但現在卻無人想要的書。…書店是閱讀的地方。」
當然,那封釣足書中主角瑪格莉特胃口的信,也是在顯示一個成名作者的無奈與對記者的嘲諷。

在開始閱讀時,速度是非常緩慢的。這本書架構之奇特,前三分之一在說書、文字與作者的關連,還有近似於幻痛症的主人翁藉由閱讀傳說找尋已故作家身影的投射自己雙胞胎妹妹的行為連結,讓我可以慢慢閱讀。但中間開始,當瑪格莉特到達溫特女士的宅邸,當溫特女士開始敘述伊莎貝爾的故事時,一個家族悲劇就開始呈現在眼前,就像瑪格莉特以往閱讀的古典或十九世紀的羅曼史小說,有落沒貴族、家教老師,還有很多「Happily ever after」的故事,但不同於那些故事的是,溫特女士自己的故事只是一個次要的情節。

在這一部份裡,我們看到的是驚悚、還有急於找出「真相」的過程。不論書中的瑪格莉特或是拿著書本閱讀的我,都無法在這個部份煞車,她請人找尋故事中的人物存在的真實性及部份人物的下落,再配合她自己探訪的過程已經拼湊出故事的結局,剩下的只是找出「真相」,而這個「真相」其實就是「過程」。就像電影或連續劇,我們往往急於知道結局是什麼,實際上我們也都能預料結局為何,但真正有趣的就是導致這個結局的過程和過程之中我們不能預料的變數,這個變數往往會讓結局出乎意料之外。

除了溫特女士的故事外,也隱藏了瑪格莉特自己的故事,雖然在一開始就簡單的帶過她自己的故事,但瑪格莉特的故事卻成了整個故事中次要的故事,卻也成了這個故事的變因之一,如果她不是那麼思念自己的雙胞胎姐妹或是完全不知道這回事,也許她不會寫那篇研究某對雙胞胎作家的文章,也不會吸引溫特女士的注意,就不會有整個故事。

結局應該在最適合的地方結尾,比方說,那只箱子、第十三個故事、瑪格莉特的釋懷…當我讀到試讀本第439頁時,我覺得故事也該結束了,雖然次要的配角會影響到故事的發展,但也不需要全部放上場,有種斷尾斷不乾淨拖在後面的感覺,而作者好心的安排,讓故事中的所有次要人物都有了「Happily ever after」的結局。也許是要表現出瑪格莉特心態上的轉變,由陰鬱轉而開朗,像是她最愛的《Jane Eyre》有一個美好的結局一樣,我卻對於後面多出了的這幾段感到多餘,雖然在這一個章節,作者把它取名為「開場」,也終於知道那位讓瑪格莉特以密碼方式記住的名字是什麼,以及,她請溫特女士帶了什麼話。但我非常喜歡整個故事開始時,作者對於文字和書的看法,比如說:

人在閱讀陌生作家的作品時,自然會期盼獲得特殊的感受。
這兩句話,的確道盡了自己在讀書時的期待。

據說作者在寫接下來的故事,據說已經開始改編為電影劇本。如果這本小說的最後幾段放在新小說的開始,我想是蠻適合的,也不會讓人感到多餘,也許這也是作者為什麼把最後的章節取名為「開場」以預告另一個故事的開始。


自從在誠品買了一個布製書套後,覺得那真的是非常實用的東西,拿來包圖書館的書也很恰當(對公用書有種潔癖感),這次博客來送的書套質感也不錯,真是讓我蠢蠢欲動。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Tags:

留言

  1. 前幾天訂書時才順便收到這本書的「試讀本」,想不到在這就看到容顏的心得了呢。

    回覆刪除
  2. Hello~
    因為剛好從twitter上看到有試讀徵文活動,所以就報名啦!也很高興收到試讀的書,我應該沒有透露太多劇情:p
    試讀本還是有差,漏掉一些標點符號和別字,而且封面白白的,但已經有書的感覺了,中文版的書封也不錯,不過我比較喜歡英文版的書封。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