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mur]試讀、讀與寫

喜歡閱讀。兒童時期時大人規定九點就要關燈睡覺,但我總是在大人離房後,藉著昏暗的夜燈讀著童話故事書,於是我在國小二年級時就得到了臉上得掛副眼鏡的獎勵,當隱形眼鏡變成像衣服一樣普遍流行後,醫生說我的眼睛不適合戴隱形眼鏡,於是這副眼鏡陪了我許多年。當我進入國中只能讀課本的時期,依然抱著小說不放,身邊的同學讀卡謬、讀三毛,我讀歌劇魅影和茶花女、曼儂。高中聯考後,讀卡謬和三毛的同學,穿上黃衣黑裙,而我則進入技職體系。

喜歡閱讀,甚至到了貪讀的程度並不是多了不起的事,反而不是件好事。任何事情到了「貪」的程度,就不會帶來好事,所以才會帶來一副大眼鏡。

讀不見得要寫,因為國小每週都要寫讀書心得,而我看的書其實也沒什麼好寫心得的,就小說啊!還多是翻譯小說,不像別人寫什麼國學常識類的內容,所以直到大學畢業,我都不愛寫讀書心得,寫就寫日記裡就好。

最早又讀又寫是在大學畢業後在出版社做事,剛好公司有本商業刊物要寫書摘,找不到作者寫,又因為是讀商管,所以這份工作就變成公司內部允許的兼職工作,對,有稿費,但三個字才一元,又不能抄過兩百字。之後,就欲罷不能的把讀書心得當部落格裡的內容來寫,但只能站在書店裡讀書,每個月能花在書的金額上真是少的可怕。

去年,出版業界有了個特別動作,買一本書附一小本試讀本,試讀本中有一點內容足以引起人的好奇心。第一個引起我好奇心的是《失物之書》,於是我買了《失物之書》,它也成了我們一家人喜歡閱讀的書籍之一,在買《失物之書》的同時,博客來附了《偷書賊》的試讀本,去年夏天,我們家的三個女人非常開心的讀著這兩本書。

適量的閱讀會刺激寫字慾,一篇一篇的讀書筆記就這麼出現。接著是第一次參加全文試讀的《秘密晚餐》,它也是一個競賽,大概是我看過最高額的讀書心得競賽,之後的試讀活動,也許是沒注意,最大的獎品就是出版社送上新書一本,而試讀的條件也愈來愈嚴苛,像是在做身家調查,要註明參與活動者的工作、要簽同意全文使用於各種用途的授權書、要提供網路書櫃的連結(如果有的話)…然後,出版商們姿態愈來愈高,甚至千字心得。千字心得也沒有不好,對於像我這樣喜歡抄書的人來說,千字心得也不致於全都在抄書。

試讀已成選書的一個管道,試讀也提供了某種程度的樂趣,當我收到試讀本或是「錄取通知」時,是愉悅的,也許比起一般讀者早一步讀到未出版的書籍,儘管拿到的可能還是有許多別字或印刷不佳的試讀本,但對我來說,出版社都提供了一個保障,就是當參加活動的部落客在期限內交件的話,就可以免費得到一本新書。這算是稿費嗎?我想頂多只能算廣告費,畢竟人家也沒把你的文字放在書裡,送一本書,謝謝幫忙廣告,省了一筆買書錢,也不用報稅。

仔細算一算,從去年的《秘密晚餐》到現在手上的《刺蝟的優雅》,約五、六個試讀活動,但試讀的活動並不止於這些,有很多試讀我是報名但沒被選上,也有很多是有活動但沒報名。雖然是貪讀,我還是會先想想這本書在讀完後能否引起共鳴?會不會被感動?而這些文字就只能靠編輯提供出來的文字參考。

儘管才參加幾個試讀活動,我也遇過完全不合胃口的吸血鬼小說,也有被很想參加但卻沒有得到試讀機會的《蜂鳥的女兒》,也有書名和文字不怎麼吸引我,但只讀第一頁就被黏住的《刺蝟的優雅》。至少我會相信,要和博客來配合這樣的行銷活動多少都要有些預算,而出版商也會把較多的預算給他們認為值得的書籍,畢竟他們還算算是具有某種理想的商人,基於這點,成了選書的理由之一。

我認為如果讀了一本自己覺得不好看的書,還要說它好看,並鼓勵人家去買,好像也很缺德,然而在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不同的標準,所以當我在投《刺蝟的優雅》前,我還想了很多天,擔心又會遇到地雷,也在想自己還有沒有心力繼續寫下去,一本又一本的試讀本,每一本都要寫試讀心得,其實壓力也不小,而我讀書的時間只有上下班捷運的二十分鐘、週末和回家後的六至七個小時,這些時間還要分配給生活中的各種大小鎖事和排隊買咖啡。

在收到新書後,試讀本我是不賣的,多是送人或留在家中,有趣的是,我會在試讀本上標記,但不會在新書上留下痕跡,所以最後都是新書給家人讀,試讀本多是自己留著。不過,最近當我收到《刺蝟的優雅》試讀本時,看到封面上的字句,其實很不舒服。那語氣像是把試讀者當作賊一樣,預設立場的語句將試讀者當作是盜版書籍流出去的來源一樣。儘管現在試讀的條件愈來愈奇怪,卻也比不上那句「禁止以任何形式轉載」來得侮辱人,這可一點也不優雅。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1. :D 哈哈...
    我其實是不讀試讀本的, 直接在書店先看作者和簡介,和一小段內容就會決定買或不買.因為很怕買到讓我不想看第二遍的書,所以要買的下手的書,即使當下想看也不會輕易買下.至於那些用膠膜包起來的更不用說了XD.
    不給人翻閱內容的書,基本上我也覺得沒有必要買,如果說是收藏那更不必了XD.書對我來說,就是要能夠讓自己有共鳴的內容,所以當朋友來借我的書走時,我不是那麼在意他們有沒有相同的回應,畢竟每個人的理解能力不同,看到的東西也都不同.我很樂意分享我的書,但是我也希望看不懂的人趕快還我,哈哈...很奇怪吧XD.
    在書店讀書和在家不同,我想是因為被書包圍的感覺吧,有種安心的溫暖會在心中擴散.
    不過你說的很對,很多事情到了"貪"就不是件好事了,嗯嗯@@~

    回覆刪除
  2. 在公眾場合讀書真的很沒安全感,這也很難怪他們,人都有好奇心,但我的確不喜歡不認識的人來瞄我在讀什麼書。昨天在捷運裡有這種很不愉快的經驗。

    每個人對於讀的想法、喜好也不同,除了家人和熟識的人外,我很少會借書給其他人,有次我把牧羊少年借給別人,就這麼再也沒回來了。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