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業者眼中的部落格與部落客

連上了三次的網路行銷課,兩週後是最後一堂,但這些網路行銷課,總是讓人覺得可惜。

不反對主辦單位和主講人為自家公司的品牌與產品廣告,畢竟請你來上課,除了少少的講師費外,多少也要有一點回饋給公司,只是那種歧視意見的置入性行銷,或是主講人心不在焉的顧左右而言他,台下的聽眾多少都會失望。

這三週來幾乎都有一個共同話題-Blog Marketing。第一場課的主講人說他們家的部落格占全台的多數,所以他們隨時都找得到部落客來做廣告;第二場的主講人說當初那個富商的決定,裡面富商和三個女主角都是找一個寫手去操作部落格;第三場的主講人談的是他們如何控管部落客寫的文章品質及如何幫公司的產品找部落客來寫推薦文,而每一個案例都不忘跑出他們家掛在別人部落格裡的Banner,也不忘誇耀一下他們幫其他公司操作的成果有多棒。

聽到後面,愈讓我有種不堪的感覺,雖然我不反對一個人的生活方式就是廣告,且廣告充斥人生,但突然覺得,所有用心寫的東西都變成「廣告」了。

有兩個人,幾乎三次上課都問了同樣的問題(不知道是不是椿腳):

  • 當部落客(或其他網路使用者)說你的產品不好時,該怎麼辦?
  • 如何讓部落客乖乖聽業主的話?(大概是這類的)

另外,今天有一個比較好玩的問題是:「當某個部落客幾乎每篇文章都在置入性行銷、接受贊助時,還有人會相信他嗎?」

當然,台上的主講人講了如何操作,讓正反意見都保留在網路上才能帶來品牌知名度,效益也較大,他說,有某個部落客的確幾乎每篇文章都在做置入性行銷,但是這個部落格的點閱率也很高,因為他的客群分為兩種,一種是能接受他寫置入性行銷文的瀏覽者,另一種則是把這個部落客(格)當作一種新知的來源,主講人也講了許多的案例,例如先過濾部落客的稿件、找BBS的部隊、找意見專家(領袖),為什麼找這些部落客,也提到了點閱人數破千破萬的部落客們在做置入性行銷活動時的價碼…等,更不忘對部落客在吃東西前必拍照這件事開個小玩笑,不過聽到後來,對於blogging這件事,心都冷了。

一個原因是,在廠商的眼中,blogging這件事單純只是為他們打廣告而已,然而有些人真的會願意接受廠商這樣的態度去配合他們。很多廠商都希望找知名的部落客幫他們打廣告,免錢的最好,卻沒有在做網路行銷前先想想自己的產品屬性,以及如何搭配適合的行銷方式,總之,找個部落客給他們就是了。

記得第二次上課前的那個星期,才去過Punch Party 5,在裡面聽到史丹利所說的一些狀況及如何拒絕廠商不斷找上門的方式,他更提到了,他想做自己。「做自己」是每個人都嚮往的事,每個人都在「做自己」,但對廠商來說,他希望部落客不要「做自己」,而且最好不要花錢,他也不要花人力去做這件事。不要以為只有民間企業有這個狀況,公部門也有不少類似的狀況,他們花了很多錢做一個網站,同時也希望有一個Blog,但是,他們也不想提供人力去操作Blog,於是網路資源就這麼被浪費了。

第二次上課的最後半小時裡,我問了兩個問題:「對於部落格行銷的看法?如何去找(審核)這些所謂的寫手?」台上是知名網路行銷公司的總監,她對第一個問題回答的很中肯,她個人認為「部落格行銷」不適合長久經營的方式,因為部落客並不好掌控,而第二個問題大概因為快下課了,所以沒有回答。

我同意部落格行銷「目前」是不適合長久經營的,但不是為了掌控部落客,而是因為部落格行銷的話題性其實不太容易細火慢熬,同時在瀏覽者的分眾上要做到精細,很多廠商不願意「等」,他們急著看到成效,最好是有現金滾進來或是產品能夠大賣。對一個行銷人員來說,除了行銷產品外,也要教育廠商,但,就目前整體的使用環境而言,很難會有廠商聽的進去。

昨天聽著講台上高高在上的演講者講著他心中所謂的消費者行為或網路使用者行為,我並沒有給他及格的分數,他的數據來自於各大市調網站,但並沒有多做分析,沒有分析的數字只是數字,並不會說話,也從部落格觀察的相關文章裡整理出屬於他自己的東西,但外化做的不佳。他最後談到某個很熱門的部落客,總是輕易號召多人試○團(寫出來就太明顯了,雖然我從沒去看過),但也曾跟他反應過,如果覺得這個試○不好,可不可以不要寫?主講人當時對部落客說:「好啊!不要寫。」但對著台下的聽眾說:「但60%會寫。為什麼?拿人家免費的東西嘛!」

「拿人手短,吃人嘴軟」我能體會這句話,就像參加試讀活動,拿到一本不喜歡的書,除非真的很反感,不然我也會用另一種方式去寫它,讓閱讀者知道其實我沒有那麼喜歡它。台上主講人的態度,實在令人不敢恭維啊!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1. 在商言商,所以對於他們在這種課堂上的態度,我倒不會太驚訝!對於部落客是否涉入到廣告行銷,其實我也很開放,覺得就是各取所需吧!我不喜歡的部分其實是,覺得很多業者會認為知識或文章是很廉價的,覺得部落客不就是寫篇文章上去,應該要免費或是覺得部落客的價位就是比較低,我覺得沒有必要為這種人寫文章。

    回覆刪除
  2. 嗯,這變成一種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情況。

    我注意到他所選擇的案例都是有參與他們廣告聯播的部落格,我會覺得願意參加這個廣告聯播的人,不見得全是為了錢或是貪人家免費的東西,只是從主講人的嘴中說出來的話,讓台下,如果有在blogging的人聽起來很不堪,彷彿他可以輕易的操控這些人,也會發現在場多屬行銷人員的聽眾們,其實就是「抱著部落客不就是寫篇文章上去,應該要免費或是覺得部落客的價位就是比較低」的人居多,甚至也不願意去想「為什麼自家公司的產品會一直被人抱怨」。

    其實我們公司的狀況較特殊,所以,我們預先提問的問題,台上的人大概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吧!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