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理想中的電子書(3)

目前電腦螢幕的主流大約在17或19吋的螢幕又或是乾脆轉接到液晶電視上來看。就單純以電腦螢幕來說好了,最適合眼睛閱覽的網頁字型大小應該是12 pt甚至14 pt(pt:點),但近來許多網頁設計師為求整體網站的美觀及受到字型的限制(字型若放大可能會出現毛邊)或是個人的審美觀點,將字型縮小至10 pt,如現在這個Blog是以10 pt的字型為主,原因在於規劃不當,導致若將字型放大至12 pt會亂成一團。就算螢幕再大,一般人眼睛的第一眼也都是螢幕中央處,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網站會在兩邊留白,除了這個原因外,還有導覽的作用,讓人知道由左而右閱讀後再由上而下閱讀;若是完全做滿整個網頁,會讓人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把注意力放在哪裡,甚至感覺雜亂。由於現在的市場追求美感為第一要件,所以許多網頁的板型是以PhotoShop先畫好,依據平面設計的原理再加以變化,透過裡面的發佈程式做成網頁,而非由一般網頁編輯器完成,所以很多網頁看起來就像平面廣告一樣,這也是因為市場需要而扭曲了網頁設計師應該要有的能力。

回到主題,我們拿到實體雜誌時,可以發現裡面的字體其實非常的小,估記約10 至11 pt左右,但我們可以拿近一些閱讀,但是出版成電子書後,同樣是10 pt大小的字要做成「與實體書相同的外表、感覺」,受限於螢幕大小及邊框,這些字變得非常小,其實不利閱讀,不論中文字或是英文字,看起來都和毛毛蟲一樣扭曲。同樣的,電子雜誌也有放大的效果,彷彿我們實際閱讀時能把書本拉近一樣,但廠商們完全沒想到的是,當我們在實體閱讀時,書是拿在手上的,螢幕則是離人的視線有一段距離的,而且,螢幕周邊還有一個邊框侷限著人的視線,同時在視覺裡,在讀實體書及雜誌時,出版物是以近乎填滿我們視線的方式出現在眼錢,而對著電腦螢幕閱讀時,我還看得到周遭的物品,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東西,這些不知道是製造商和出版商沒想到而一味的歸咎於螢幕不夠大還是因為直接拿原始檔案來出版成電子書節省時間和成本。其實螢幕再大,字型也要跟著變大,看看電視節目,除了人在那跑跑跳跳外,那些擾人的跑馬燈字幕不可能只有10 pt大小吧?

除了電腦螢幕之外,還有許多業者也在經營著類以的模式透過其他的閱讀器,如明日工作室下的空中書城,我覺得是規劃得較好的一個模式,將檔案透過WAP下載至手機或PDA裡閱讀,在投稿的的規格上有明確的限制不超過三百字,因為閱讀的平台是手機和PDA,這麼小的螢幕要讀三百字也實在是太多了。目前3G已經開通,個人覺得在未來會是個很有潛力的市場,為什麼?以上班族而言雖然接觸最多的是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可是在公司的時間裡,你敢打開Zinio閱讀雜誌嗎?下班後還會想打開電腦嗎?即使帶著筆記型電腦,會想在搖晃的捷運車廂裡打開筆記型電腦,在眾目睽睽下閱讀電子雜誌嗎?學生打開電腦傳IM、打報告、交友網站…忙得很,一點也不會專心盯著眼前的電子雜誌閱讀軟體。但手機呢?可能收發訊息,一個視窗只能做一件事,所以我才覺得這是手機及PDA閱讀市場的利基。


圖說:安裝Zinio Reader時收到了一份免費的,由國家圖書館所製作的「世紀容顏」電子書,需要的人可以留下Mail,我會轉寄給你或自行下載

Tags: ,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