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

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

Blog的右邊又多了一個欄位,這回不是廣告欄位,而是一個關於文章使用方式的說明,而創作這四個icon的人是Jas9,我覺得這是一個很棒的理念: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

原先我在看到Jas9在表示這樣的一個理念時,會覺得和Creative Commons有些衝突,畢竟CC授權裡,我所使用的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使用-禁止改作,基本上是允許轉載的,但我在下方加上一條說明,請轉載者在轉載前先來信告知我一聲。有先告知,其實我很少會拒絕,但少了「告知」的動作就直接轉載我所寫的文章,就會讓我一肚子不爽。

我不反對「分享」這個理念與動作,如果反對就不需要有部落格或是其他網頁的存在,很多文章乾脆不寫是因為不想被拿去抄襲或是被人拿去換句話說。

從這個部落格被轉出去的文章,有先跟我說一下的像是心靈小憩的網路社群分享或是電影活動分享存檔用途,海鵬影業同意不更改文章內容的前提下可轉載至其相關的網站或活動裡,某些醫學美容文章也是先刊登在對方網站且得到對方網站同意後,我會選擇幾篇內容比較不帶廣告色彩的內容放在自己部落格裡做分享。

最討厭的,是那些沒經過同意就轉載的文章,有個部落格,以前叫企劃X勢力,現在在樂多叫什麼商業企業部落格解析的,在很久前大家都在談論部落格行銷的時候從很多部落格轉了很多相關的討論話題,也許有些文章是有先經過人家同意的,但也有作者發現文章是在未告知下就被轉載的相關文章,有些知名的作者抗議後他們會幫人家加上連結或是向作者賠罪之類的,我這種名不見經傳的網路使用者被他們轉載文章,在我發現並抗議後,我的抗議被刪除了,他們也只在文章最後放上文章來源網址,連結呢?沒有。好像我應該要感謝他們一樣。被他們轉載的文章記得有三篇或兩篇,但目前只剩下這篇:企業部落格到底行不行?的內容是被他們放在部落格裡的,而部落格裡title的說明在我看起來是一種操作關鍵字搜尋的手法。

另外就是今天發現的,戀戀三季被某個使用PChome個人新聞台的台長拿去整篇貼在自己的新聞台裡,好笑的是他不只貼一篇,還貼了其他很多人寫的關於看過戀戀三季這部電影的心得及感想、引發的創作,但他自己的感想呢?看不出來。

有人欣賞我的電影筆記或其他文章,我會覺得很開心,因為表示有讀者認同我的想法,只是未經過同意就整篇轉載,是不是很沒禮貌?不要說我小心眼什麼的,老實說,與你非親非故的,憑什麼拿我的文章去賺你的關鍵字排行?連原作者的網頁連結也不放上去,不然就是放在最不起眼的地方,不仔細看,不知情的人還以為是你寫的。我幫別人寫的廣告文章都還有收費,幫出版社寫文章都還有稿費,你拿我的文章去賺關鍵字、賺搜尋引擎排行這些商業用途,你有付錢給我嗎?連基本的尊重都沒給,我在這裡發牢騷還要顧及你的面子。

至於低級到連原作者是誰都不寫的傢伙,我全都當作他們道德水準不及格,既然沒什麼道德,跟沒道德的人教他們這些基本網路禮貌其實也是枉然加浪費生命罷了。

2007/08/02:
這兩個Blog都表示已把文章刪除。以上這段話確實是在火氣非常大的時候所寫的,寫得太過火了些,我也不是什麼道德多高尚的人才會寫出這樣不理性的話,呵呵。道德不是學校裡會教的事也不是我們能評估的標準,我的確不應該評論其他人的道德,不過,也覺得WXXA這個教育機構應該加強對智財權的教育。

不好意思,如果你喜歡我的文章,網摘、引用、連結這些我都是可以接受的,唯一「轉載」這件事,在沒告知前,一律拒絕,我不是沒有留下連絡窗口,所以麻煩一下,寫幾個字不會浪費你太多時間。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1. 這篇真是說到我心坎裡了
    我也是網摘、引用、連結都OK(連通知我都不是必要的)
    但通篇轉載真的不要!!!

    但現在許多人似乎把轉載視為理所當然
    有時發現了
    如果對方註明文章出處
    我也只好算了
    遇到那種沒註明出處的轉載
    我一定抗議
    可惜啊
    抗議還常無效...

    回覆刪除
  2. 所以不知道這些人在想什麼,整個部落格裡都是別人嘔心瀝血寫的文章,那做個連結或網摘、書籤就好了,何必這樣把別人的文章拿走呢?
    氣歸氣,對於這種小人,說了好像也沒有用,特別是那種拿別人文章幫自己部落格壯大聲勢,說的自己好像很厲害的那種部落格,光是頂個學歷在那裡,我不知道他厲害在哪裡。會讀書不代表會做人啊!從這種小地方就可以看出他的道德不夠水準。
    -----------------------------------------------
    阿餅剛搬家,透過妳在twitter上的通知,我已經把bloglings裡的feeds也更新了,貓玲玲、啪拉夫的訂閱都更新,還好有twitter咧!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