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行銷有罪?

theFLOWmarket出入口處

本來想mur一下就好,可是twitter有字數限制,加上剛才看到阿po寫的【電影非影評】亂談國片行銷再加上看到有些人對於寫書評寫影評甚至可以因此得到報酬的行為嗤之以鼻,或是有人覺得這麼私密的東西為什麼要放在blog裡讓大家看讓大家抄再把自己氣個半死的行為感到可笑。

連日來遇到的訊息都讓我想長篇大論。當然也可以置之不理,大家省事。

前天在壹陸壹門口遇見一個客人,我們聊起花精,聊起塔羅牌,然後聊到電影,她問我最近有哪些電影可以看?二話不說就推薦「最遙遠的距離」和「深夜在加油站遇見蘇格拉底」。稍微聊了一下,她覺得這些電影都很不錯,可是她很擔心電影不賣座,因為台灣的藝術欣賞還要再教育,所以這類型的電影在台灣生存的機率很低,票房也不熱門,也聽到她認為教育制度需要再改進的說法。

昨天在搜尋資料時,看到有個暫存頁面的資料字面,作者寫著:「...閱讀是一件很私密的事,不需要放在網路上讓大家分享...」

於是一直想,如果因為社會環境和教育已經讓我們變成不懂得欣賞的人時,那我們是不是更應該用我們以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的力量去把好的東西告訴更多人?如果有機會比別人先知道,是不是能做好一個審核的角色,把好的事物或資訊推廣出去,讓出版社活下去出版更好的書,讓導演再拍更好的電影;不好的就反應給廠商知道,讓他們減少在上市後賠錢的機會,減少員工可能被裁員或是其他惡性循環的動作-這是行銷的用意之一。

可是現代人對行銷討厭到了極點,因為不道德的行銷人員、強迫推銷的手法都製造了消費者的不悅感,於是變成消費者會為反對而反對。我必需說的是,如果要反抗一個市場規則,你要先知道遊戲規則怎麼玩。這句話是正確的說是If you want to change the game, you have to play the game.有理想是好的,理想能讓人堅持,但只有理想沒有實際參與,就有點理想化。比方說,我的blog裡有AdSense、有博客來策略聯盟、有時還能偶爾得到試讀小說或電影特映會的機會。當各大媒體在報導網路賺錢多容易多簡單,有哪個部落客因為使用AdSense拿到支票時,多半知道那些人為什麼能拿到支票、他們的主題是什麼、blog的tone如何經營、瀏覽者的胃口在哪裡、市場有興趣的主題是什麼,以及,這個國家的人民偏好哪個主題及消費者行為。裝了Google AdSense和博客來策略聯盟有一段時間,一次都沒拿到來自於這些公司的支票,一來因為這個blog的內容並不符合多數瀏覽者的胃口,說小眾的話,頂多只是學生拿來交報告參考用或是被人莫名其妙轉貼,一來我喜歡說各種不同的主題,沒有特定的主題。

停止抱怨。有些書和電影的確是好的,雖然說的定義因人而異,現實生活中,大財團有比較多的能力操作行銷手法,而獨立製片或作家只能在有限的預算裡靠著口碑行銷的方式來宣傳,如果在親眼看過了解後,真的有能力幫忙宣傳的話,為什麼不?又或者,還是要讓整個社會環境教育美學繼續爛下去?有一點我比較不能釋懷的是有許多人寧可花幾千元去上生活美學,為什麼不是從身邊的小事物去欣賞、去發現它美在哪裡?又或是每天抱怨這個不好那個不好,為什麼不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一想或是告訴對方怎麼做會更好?例如,前天我跑回忠孝復興SOGO找手錶,在一樓電梯口有個小型服務台,有個看起來應該是新來的服務小姐負責站在那。來了一名打扮光鮮亮麗的黑衣小姐走向服務小姐詢問,由於小姐是新來的,所以有些生疏,她請這位黑衣小姐稍等一下,她拿了一本導引吧!並客氣的告訴這位黑衣小姐要怎麼找到她要去的地方。我先到一旁的George Jason看那支手錶,回頭看到黑衣小姐正要走向電梯,我經過她身邊時,她正拿著手機語氣不滿的抱怨,似乎要客訴。如果她的朋友就在約定地方等她,怎麼不先打給朋友確認?如果她能想想,這個服務小姐是新來的人員,她是不是可以多些包容?後來我去詢問有無失物招領處時,她很客氣的請我到二樓的服務台去問,雖然還是沒有找到,但這些處理的人都很客氣,沒有讓我有不愉快的感覺。

原先我並不看好所謂的行銷,特別是網路行銷:eDM、跳出來的擾人視窗、討人厭的Flash動畫...等炫爛不實用的技巧,不過我又覺得,如果討厭它們,我們可以選擇透過市場機制來抵制他們,也就是消費者有選擇的力量,選擇自己需要的,捨棄多餘不要的,例如,我自己用gTalk而不用MSN,因為MSN的廣告又多又擾人,不要廣告還要裝外掛程式,多麻煩。比方說,收不完的垃圾信,就少四處留e-mail address在網頁上;比方先前的funP,他們使用的方式讓很多部落客煩不勝煩,因為那種語法基本上是侵犯原作者的權益了,怎麼做?如果不改進的話,網路使用者可以把它變成一個只有廣告連結的網站,如果全部都是廣告連結或廣告內容而沒有實際內容的話,誰還要用他們的服務?據說後來有改進了。

至於寄垃圾信的公司,沒有錯,他們不負責也不保障點閱率和到達率,可是請他們發信的客戶如果發現點閱率和到達率甚至銷售回報不如預期和使行銷成本變成沉沒成本無法回收的話,誰還會繼續向這間發信公司消費這樣的發信舉動?

消費者是真的可以do something而非坐以待弊的do nothing,與其一直抗議被寄垃圾信、被強迫看廣告、被迫看到第四台私自切入的廣告,當你認為這些廣告已經干擾到你時,為什麼不做出反擊?退訂、檢舉、拒看,甚至聯合消費者力量拒買?我相信沒人比我們更懂得什麼叫「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任何一件事、一個行為都會有正反兩面的效果和聲音,行銷其實在最初是有教育功能的。例如資生堂開架式保養品牌Aqualabel,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他們CF裡的女主角在擦拭那瓶導入液時特別強調手輕拍臉部的動作與方向?在網站上的Flash動畫也有特別的小箭頭告訴人家怎麼擦拭導入液。最古老的行銷具有教育功能的案例是walkman的使用,第一台walkman被發明後,沒有人會使用,透過行銷廣告讓大家都知道如何使用walkman,也讓它變成暢銷產品。

行銷其實是很有趣的,它牽涉的範圍很廣,包括了消費者心理學、色彩學、消費者行為...等從企劃、設計、生產、包裝到上市,每個環節都和行銷息息相關,而行銷的方式與手法還關聯到一個公司的經營、形象還有公司員工及員工家人們的生計。

嘰嘰喳喳說了一大堆,其實會覺得,部落格作者有散播訊息的權利,他們可以選擇幫忙好的產品來行銷,改變市場行為,也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網路瀏覽者有選擇接收訊息與否的權力,當瀏覽者覺得某個部落格或網站的內容已不符合他們的需求時,可以選擇不要看,例如我把PXhome的廣告及CSS全部擋掉,也擋掉自己blog中的AdSense。事情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好與壞,只有行銷者提供的內容是不是符合市場需求?是不是在行銷活動開始前就有明確的消費者市場定位?叫一個不識字的台灣小朋友讀完一本原文版的The Never Ending Story或是讀蘇格拉底、柏拉圖也是高難度吧?至於沒有商業道德的行銷人員,祝福他們早日良心發現並注意到市場力量,不然,消費者們自己要自立自強發揮市場的力量來提醒他們。

行銷沒有罪,只是看行銷者如何使用,消費者是否接受而已。

口水噴完,睡覺去。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Tags: ,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