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BFR Level 2心得(2)

*

案例二:有些胎兒在母親的子宮裡可能會有胎位不正或是臍帶繞頸的情況,在嬰兒要出生前可能必須經由剖腹產的方式才能使嬰兒順例誕生到世界上。然而,剖腹生產就某方面的論點而言是不自然的,也會造成產婦的緊張的情緒,當孕婦緊張時對胎兒也會造成影響,此時可以讓產婦使用Rescue Remedy(急救花精),有助於緩和孕婦的情緒,而胎位不正或是有臍帶繞頸狀況的嬰兒也有可能會在產婦的情緒和緩後會比較順利的降生到世界上。

在案例二結束後,有些人開始發問如果是剖腹產的產婦和嬰兒,可以使用什麼花精?Saodah老師說產婦在剖腹產後立即使用Rescue Remedy;至於嬰兒,剖腹產的嬰兒可以使用Rescue Remedy ,但日本醫生的觀點並不建議讓嬰兒使用花精,因為花精是含有酒精的,即使稀釋到最低濃度也是有酒精,但在父母及醫學專家的監督及教學下,可以在幫嬰兒洗澡時將花精加在盆浴的大量水中稀釋後使用在沐浴裡。

另外就是如果孕婦是第一胎,如果有害怕生產或是會擔心的狀況可以使用Mimulus,如果過度擔心腹中胎兒的成長過程或是在嬰兒出生後擔心寶寶的成長過程的媽媽也可以使用Red Chestnut。

剖腹產、胎位不正和臍帶繞頸這三個字真是難倒我也。

當老師回到講桌上休息時,由於我們這一桌有一位中區的業務,她是Saodah老師上的Level 1的學生,她說在上Level 1時,老師有提到在日本是無法像台灣一樣買到單方的Stock Bottle,只能販售調配好的Treatment Bottle,同時,因為宗教信仰的關係在Treatment Bottle中所加入的不是白蘭地而是醋。由以上各點看起來,在不同國家使用巴哈花精都會依照當地民情而稍微做一些調整,在商學裡我們稱為localization,就是在地化。在台灣,基本上還是使用白蘭地來作為防腐的材料,如果因為宗教信仰或是其他原因不能接觸酒精,則建議使用熱水讓酒精蒸發或改使用其他方式。不過,在上課時老師也有提到,在日本她也沒有在treatment bottle中加入酒精,因為原本的Stock Bottle裡就有酒精成份了,在不加酒精的情況下,可以維持三個星期。我自己實驗是在不另加酒精,不放在日光直射地或高溫處的保存環境下,的確可以放到三個星期,但不到三個星期我就喝完了;其他人的狀況是,因為沒有按照建議次數喝,所以,我喝完後也回收他們的瓶子作消毒,需要的人再來調配。我目前還剩一個瓶子。

Level 2的課程著重在團體討論,諮商技巧是其次,所以分組是必要的,不過有趣的是,因為國內翻譯名稱問題,變成有些人的翻譯都不同,比方說Water Violet,這被翻譯成水紫蘿蘭簡稱水紫,但另一本函授學生用的中文教科書則譯作水堇,在回答問題時就會有人出現「水堇是什麼東西?」的聲音,我是無所謂,拜網路之賜知道有此亂象和多種譯名所以只讀英文,但聽到那句「水堇是什麼東西?」時,還覺得有點刺耳。因此,所以我都建議其他要學花精的人,有意成為BFRP的人能讀英文就讀英文,最後都是要去國外受訓的,且這次上課的內容裡,老師說的都是英文,學生也能以英文與老師溝通。

其實要成為BFRP不容易,Level 3分為三個部份,在報名時就有嚴格的資格限制和必須預先讀完的書籍同時也有考試,而且不像level 2在團體練習時還可以翻書,Level 3在考試時是不準open book的,英語試卷,英語回答。

以下斜體字部份翻譯自巴哈中心Level 3網頁,版權屬於英國巴哈中心,請勿任意轉載:

  • Part One:四天在英國維農山巴哈中心的教育課程,你將會學到在實際練習中使用花精,包含如何引導諮商和將調整對於花精的知識。這個課程將會十分的密集,在這四天中的最後一天將會有一個筆試,成功通過筆試者將可繼續第二部份的課程。
  • Part Two:包含一個在家中回答的筆試,成功通過者可進入第三部份的課程。
  • Part Three:在自己的工作環境裡進行以三個月為期的實習,在這段期間裡你將能把自己的知識轉為實際的應用,在最後的三個月的期間裡需要準備三個深入研究的案子作為簡報內容,同時和一篇擴充的論文。
整個課程約六個月才能完成。

根據巴哈中心提供的內容,Level 3的課程真的很不容易,價錢也不低,光課程費用就要英鎊470元,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他們的Level 3申請書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