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煩死人的部落格行銷

嗯,我真的聽膩了「部落格行銷」。現在的網路行銷,那麼多種方法,就是沒有人要說怎麼好好運用並整合手上的資源,永遠都只是在說方法。台上的公關公司或廣告代理商在談完他們公司的精彩案例後,都不忘提到部落格行銷,台下的聽眾總會問:「要如何掌控部落客/如何避免讓人家在網路上說壞話?」

真的聽膩了,從知道「部落格行銷/Blog Marketing」到現在已經三年了,從blog的banner(或移為貼紙)串連、企業自身的Blog到與blogger合作之後始終沒有更新或較有創意的作法,只是一個抄一個。

這篇不是在指責誰誰誰透過這種合作賺了多少錢,或道貌岸然的說部落客不應該和廠商合作,幫產品背書什麼的。這種事情,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當一個人沒有錢的時候,才不會管什麼仁義道德。「道德」只會出現在兩種人身上:聖人和有錢到不會去計較一毛一角的人。這也是為什麼會付給檢查官或司法人員高薪的原因之一,當他們沒有金錢和生活上的憂慮時,才可能做出所謂公平的判決。不過,只要是「人」,就只能有相對,而沒有絕對。

離題了。

當坐在台下的我聽到台上的人講到那些化妝品的試用行銷、部落客們的行銷,再拿出他們搜尋到的成果,我已經聽膩了,頭一低就看起自己的東西,有一次,我和偉展兩個人在座談會進行到一半時就離開會場。偉展曾經跟我說,那是因為我們在這樣的世界裡很久了,所以覺得這些話題一講再講,讓人覺得很煩,但台下還有很多不知道這些方式的人。不過同樣的主題已經講了N邊了,誰還會想聽?最讓我生氣的,是台上講員的態度,尤其是談到如何和部落客合作時,他們的語氣,好似都是部落客去求他們的。

昨天的講座是這樣,那個美國某家不務正業常被商管學生拿來做報告的礦業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和這間公關公司合作了某個專案,這間公關公司大略的講述了他們的創意發想和執行上的困難點,後來他們想到了可以利用與部落客的合作來導向礦業公司的銷售網站,而執行成效似乎還不錯。台上的演講者說,有些沒被選中的部落客們向他們抗議為什麼自己沒有入選?在講員的定義裡,每日瀏覽人數有500以上(這數字不知道從哪來的,部落格觀察?Alexa?)的部落格才能算是有人氣的部落客,又說,請廠商們把部落格當做是小眾媒體來經營。他的口氣讓我覺得,原來部落格就像八卦周刊一樣。

有一次,某個行銷公司大言不慚的說在某搜尋引擎裡,所搜尋到的都是有參與他們廣告聯播的部落格。台下的聽眾問他:「難道就沒有人說東西差的嗎?如果有要怎麼辦?」於是這個講員就說某個部落客在吃了某個產品跟他反應東西「不好吃,可不可以不要寫?」我倒是忘了後來講員有沒有說這個blogger最後有沒有寫試吃文,但我卻記得,所有的講員在講到和部落客合作時,都不容易掌控部落客,所以要對部落客客氣、讓部落客們保有自主性。我聽到後來的結論是,廠商對部落客客氣,部落客也不會讓廠商難看到哪裡去。

所以,人真的是可以被收買的,有的人是錢,有的人要的是尊敬,每個人被收買的高低條件不同,只要對方爽,那你就買到他了。

真的是這樣嗎?難道真的是因為部落客被收買了才會願意幫廠商寫文嗎?這樣廠商的產品還真是一點價值都沒有,還要靠這些小眾媒體啊!這又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到底是產品/品牌好,所以部落客願意幫廠商寫廣告文章;還是廠商撒錢/產品給部落客寫文章,於是在某些廠商的心中,部落客等於貪小便宜的人?我寧可相信是前者,是因為產品好,所以部落客願意幫廠商寫文章。比方說,先前講到的礦業公司,他們的東西本來就不難用,只是,讓消費者從他們的網站上買東西,剝削了原本中間經銷商或零售商生存的空間。

其實,低調一點是好的。日本和歐美國家有些品牌是不做任何行銷活動的,也不肯做廣告,寧可把行銷預算拿來做好的產品。行銷是兩面刃,也許能幫一個產品帶來銷售量、帶來潛在客戶的購買,但它也會帶來你不想要的消費者,就看你有沒有能力去承受這些黑暗的言語。

還有一次,另一個講員說,台灣的明星代言人也呈現兩極化的情況,具有高知名度的代言人,雖然讓行銷成本提高很多,但也帶來了較高的銷售量,反觀那些二線演員或比較不需要花那麼多代言費的代言人,所代言產品的銷售量也是普通甚至很差。可以預期的是,也許我會在某個地方聽到台上的人說:「知名部落客雖然要付比較多錢請他們,但銷售量比較好,那些沒什麼知名度的部落客,不用付他們錢,但銷售量也沒好到哪去。」


週末夜寫這種東西,真無趣。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1. 我是第一次聽過 500 這數字, 這樣至少他們已經把對像縮到 3000~5000 個部落格了...

    但怎會想不開跑去聽這種東西阿?

    回覆刪除
  2. 工作上的需要所以去聽這種東西
    而且我也期待能從業界聽到一點新的,不同的東西,但一次也比一次失望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