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簡短的感想:關於我國公開資料加值推動策略會議

其實這些東西早該整理出來了,結果在這個所有事情都忙成一團的四月,心裡有個催促的聲音。因為時間久遠,我只能簡單的,把我記得的寫下來。
這場會議是今年一月十八日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所主辦的「我國公開資料加值(open data)推動策略會議」。可以在這裡下載會資料。
筆記如下:
  1. 當天致詞的朱敬一委員(現任國科會主委)提到國內的健保雲、醫療雲是很成功的典範,並特別提到故宮的數位典藏。
    至今,事情已經演變成:歡迎加入連署+寄信給健保局(((((健保局:請尊重我的資訊自主權))))),以及目前國人健保資料的各種被應用、加值並開放提供申請的現況
    除此之外,凡是政府官員都不忘提及布朗大學對台灣政府資訊化的評價有多好,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要求及各公部門網站資訊公開專區就是Open Government Data。
  2. 利用社群軟體,政府提供資訊,由上而下,讓民眾及企業得以開放使用。讓商業公司開發API,使用者可以使用,同時也能在使用的過程中給予回饋。
  3. 個人的資料收集容易偏向某個主題(深度夠,廣度不足)。
  4. 降低進入門檻可以激發創意。我想主要還是因為目前政府所開放的資料格式還是固定的幾種,且提供的資訊並不是民間所需要的資訊,兩邊的資訊是完全不對稱的。所以應該是以需求者的角度,像是民眾的切身需求來刺激創意(網路社群創新型服務發展計畫)。從臺北市政府公開資料平台上所提供的資訊可以看到停車場、醫療院所與合格的公廁,都是最常被下載再使用的資料。
  5. 問及隱私的問題。兩位國外的講者異口同聲的表示不會去接觸涉及個人隱私資料。我想這是國情的不同導致。
  6. 因為當天有廠商經驗分享,所以有提到規費法(使用政府資料需要付費給政府)。附帶一提的是,政府的財務審計則是依照審計法
  7. 平常運作時便做資料收集,做分類動作時便可減輕負擔。
刻意把英美兩位open gov的代表的筆記留到最後。他們兩位給我的印象很有趣,來自英國的Andrew Stott一直看手機,而且在台上的講話方式像是在對某個人而非一群人說話;美國open gov的代表 Kathy Conra的態度就是十分的正向,像是提到醫院資料的使用,她覺得使用者可以在這些APP上提供使用評價,同時也能協助醫院做醫療品質的改善,而人們也可以因此互動、連繫。另外像是地區的犯罪狀況,購屋前可以查詢當地的犯罪率高低等,都可以透過政府將資料提供出來後,再透過軟體開發讓使用者使用,同時,因為資料量龐大,也需要常常有人做資料正確性的確認,所以他們的工作時間並不短。
這是國情的不同,而且是非常大的不同。當他們以非常陽光的態度在講這些訊息時,我想起曾經有個APP是在評價醫生的,因可能涉及個資問題,最後下架。在房價資訊上,當屋主或地主要賣房子時發現自己的區域是犯罪率高的地區而房價下跌,或居住在某個地區的人家,他的小孩子在學校被其他同學嘲笑住在犯罪率高的地方?(像是中南部都笑臺北人是天龍國人一樣)。
當台下的人提問關於隱私議題時,這兩位代表只回答一句:我們不會接觸個人隱私資料。
這是因為臺灣的人長期生活在不知道什麼是隱私的關係吧!

美國:Data.gov:http://www.data.gov/
英國:Opening up government:http://data.gov.uk/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