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機器人生的現在與未來


昨天去三創看了pepper 應用的決賽。因為個人因素只看到下半場,意外的是其中一組還是認識的朋友,自己一個人完成幼兒照護程式與智慧家電的應用開發。

聽其他朋友介紹 Pepper,因為已將必要的程式模組化,所以之後的市場重點會在開發應用程式,也因為基本程式皆已模組化,所以應用程式的開發門檻都會降低許多,而且使用的程式語言是容易入門的python ,所以在未來會是重點市場。

下半場的發表應用範圍不外乎在照護、取代第一線服務工作人員的,較難得的是看到所謂商業化的應用,例如獲獎的第一名隊伍是讓 Pepper 結合頭戴式裝置應用程式進行銷售及獲取使用者資料、進一步製造病毒行銷,而且是建議在機場時時都要應付來自各國、各時區有客人的免稅商店使用。 從另外兩組與照護相關的應用是與失智老人、遲緩兒的教學與互動。從這些應用都可以看得出來,如果連結上網路,就可以進行遠距照護及醫療的相關應用。

在未來,機器人可以取代的工作還不少。誇張一點的說法,只要可以標準化的作業流程、作業內容重複性高的動作,都可以透過機器(人)來處理。這裡的機器人已經不再只受限於外形是人形的物件,可以泛指透過程式即可執行作業的機器。那人類存在的意義會是什麼?

在台下與朋友聊到未來可能會是這樣的情況:去銀行開戶、辧信用卡時,已經可以透過機器人和網路連絡協助完成。去超商時,站在櫃台後面的服務人員可能是機器人,或是透過一台機器配合各種支付工具,掃瞄物件上的條碼就可以完成基本的商業行為。上架、銷售、店面維護都能讓機器人來完成,如果不幸遇到不付錢的客人,門口可能就會有機器人攔截客人,或是立刻把影像傳送至警局報案,加速抓到犯人,而幫忙做筆錄的「人」可能還是機器人。人類店員可能做的是較細膩的工作,例如控制機器人或是在忙碌時協助機器人(此時的人類已非主要工作人員了)。

在「未來產業」這本書裡還提到,在未來,極有可能將醫療報告判別的工作交由機器(人)來判別,再由醫生給予醫療建議。

在各組上台發表的過程裡,我想到了關於這個機器人本身的一些情況: 在未來各家應用程式開發後,這個機器人是否可以讓不同開發者的程式都相容?

今天各組上台發表時,發生了這樣的狀況:由於展示的機器人身上已經載了不少程式,所以可能會影響到下一組的發表。中間出現了與機器人問答時產生無限迴圈的鬼打牆情況。

未來若機器人擔任智慧家庭中的管家任務,它的身上可能會有來自不同廠商的程式,要如何避免這些程式在執行時互干擾?

機器人的回收性是否會造成個資的外洩?機器人的使用期間是長久的,所以在前一個使用者不再使用這台器人時,使用者可能會選擇讓這台機器人回收。回收時,機器人身上的資料會如何處理?如果是儲存在雲端,伺服器中的資料擁有權是屬於誰的?要如何處理?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似乎都還未出現。

機器人與相關應用的發展已經是必然,但與「人」相關性愈高的議題及應用,就更應該提供完整的配套措施。

同樣在「未來產業」書中,作者提到日本的調查顯示老人寧可讓機器人照護,也不想給外籍看護工照護。可能是為了隱私、尊嚴,但當機器人或是程式寫得不夠安全時,被有心人士破壞造成惡意行為的後果都是我們不願意見到的。 這也是我在參加APrIGF後的感想,當科技發展的更加便捷時,更需要去保護使用者的權利與隱私,使用者自己更是要注意資料安全與應用程式使用的安全,這樣才會有良好的發展與未來。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