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近日的一些決定:停止使用Facebook,搬回Blog


去年11月底時,我開始練習遠離 Facebook,對一個 2007 就開使使用 Facebook 的重度使用者來說,要戒除 Facebook 難度真的很高。之前在LTUX.Taipei 的分享裡,我也和參與者交流,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我的個人帳號與工作帳號是無法切割的,這並不是一件好事,在使用社群平台這麼長一段時間後,我認同工作帳號與個人帳號是需要分割的理念。

我曾經喜歡在這些平台上分享自己的閱讀心得與評論,也很喜歡與讀者互動,如果可以面對面的交流,我也儘量參與。

直到去年底,從一些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裡,感受到使用社群平台對我產生了明顯的負面影響,甚至已經到具侵略性的監控,曾經有個陌生人告訴我,他從我在網路世界的使用足跡裡,推敲出我在其他社群媒體的帳號。雖然稍具網路使用資歷的人多知道怎麼做這件事,但我自己從未感受到這麼強烈的恐懼感。

我已經不自覺的開始進行自我言論審查:一篇文章帶給社會的正負面影響、對我去某些地區與國家是否造成自己與同行者的人身安全的威脅、對其他朋友們會不會造成關連性的負面影響。

同時,我也發現,很多時候,這些文章沒有任何互動,但更負面的言論批判可能在某個社群平台的某處發酵。不是有被害妄想症,而是做一件事情不可能讓所有人都能 100% 滿意,網路的便利性和社群平台的同溫層演算法特性,讓臭味相投的人躲在某個隱密性社團裡,對他人的言行進行大肆批判的事時有所聞。這群人表面跟你好來好去,但私底下又是另一個德行,甚至還利用你的信任,做一些利他個人的事。

逐漸失去耐心與同理心

不論是Facebook、PTT、LINE、twitter,這些都只是工具而已。往好處利用,它們可以加速知識的傳遞,累積資訊;反之則是讓人迅速的累積、傳遞、擴大仇恨言論和不實資訊。

在 6 月 6 日決定停止更新我的 Facebook。因為我發現它的便利性並沒有為我的生活帶來正向的影響,十多年下來它強化了我個人的不成熟行為,更多是負面的心理影響,例如我覺得不合理的事,就會想要去自己的塗鴉牆(時間軸)上抱怨,訴說的對象當然不是抱怨的對象,而是和自己有接近理念的同溫層,這是對改善現實無法助益的,只是增加群體的仇恨及對立。

例如台北捷運的手扶梯,在我看了兩三件有人在跑電扶梯時摔下來的慘案、頭髮被捲入電扶梯的案件、我的高跟鞋被電扶梯扯斷鞋跟之後,我完全贊成這個活動,希望兩邊都能站立的訴求能獲得更多人的贊同。我在高雄捷運裡則看到他們使用高捷少女的人型等高立牌,來協助宣導兩邊都能站的理念,也確實看到許多乘客落實。然而,我在台北人的同溫層裡,卻看到對這樣的理念非常嚴厲的批判,對方認為,他在趕時間,不應該擋住他的行進,擋住他行走的路線就是不對的。

在台北某個捷運站的下班時段,一群人都在電扶梯右邊大排長龍,電扶梯左邊卻空著,於是你決定行走左邊的電扶梯,突然有個人站在你行進的路線上,你會怎麼做?叫對方讓路?拿出手機拍照、上傳,抱怨有人擋了你的路?不用回答我,觀察自己的行為就好。


於是開始意識到自己在使用這些平台時,也會落入以「個人」的角度去看事情的行為與思考模式:「我覺得…」、「我認為…」、「其他人應該和我有同樣想法…」

因為網路的便利性(台灣要上網實在太方便),這些平台也不斷的以方便使用、體貼使用者為出發,所以不論喜怒哀樂,幾乎都是即時的反應在社群平台上,增加人與人之間的仇恨值。

之前,有個朋友告訴我:
Facebook 的塗鴉牆上的記錄就像 Karma 一樣,時不時的提醒使用者前後因果。
於是我觀察自己的行為,開心時記一筆、不開心時也記一筆,如果是沒有 Facebook、Twitter 的年代,我頂多是在心裡抱怨完就算了,何必兩三年,年年回想自己有這些開心、不開心的時候?人生說長很長,說短也很短,為什麼要為了自己的理念、抱怨、仇恨能否得到他人的認同 (按讚、拍手、分享) 去浪費時間?

當然,有智慧的人懂得如何面對、處理、利用這些工具,在我還沒有足夠智慧時,還是先暫時停止使用它,也能避免打擾我的朋友們。


離開 Medium,回到 Blogger

要離開 Medium 並不像其他著名作者一樣,有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

在 2017 年時開始使用 Medium ,期間約 2 年。Medium 的確是一個方便的平台,引用社群媒體、圖片的找尋與使用,也能專注在寫作這件事上,在2017年時,還可以把域名遷移至 Medium 平台,但他們很快就取消了這個服務。

 Google 也在 2018 年時,使用 Let's Encrypt 的服務,讓網址由 http 變成 https,加強了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Medium 的中文傳播力其實不佳,我也很少獲得回應與互動 (除了去年一面倒的認為我沒事找碴之外,這也都要感謝各種社群平台),雖然 blogger 的使用介面沒有 Medium 來得簡潔或具有親和力,反正讀者也都習慣不回應了或是不同的意見也是在某個看不到的頁面裡,而我也不會把自己的文章放在 Medium 的付費牆中,所以在哪個平台應該也沒有差異,回到 blogger 也能方便自己管理。

之後我也不會再更新 Medium,而會更新在這裡,如果有習慣使用 feedly 服務的人,可以使用 feedly 訂閱 RSS。雖然是「訂閱」,但我沒有收費,畢竟我所分享的資訊,也是讀了其他作者分享資訊後,自己內化再外化的內容,沒有其他作者的分享,我也無法產出這些內容,也希望能讓更多人接觸一些較不易取得的資訊。

網際網路最初的理想,就是期待藉由這個便利的工具廣傳、普及知識,藉著散播知識與資訊來突破、改變社會階級制度與差距。我希望自己能慢慢實現這樣的理想,也許很難,但這才是我一直寫下去的動力。


簡而言之,文章將會移回這裡,社群媒體則在 Twitter:@yinchuchen,另外也使用 LinkedIn,但暫時不開放 。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