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台灣女性在 ICT 相關產業的情況(更新至 2018 的資料)

Image by StockSnap from Pixabay

去年五月時寫了一篇「願天下的女性都能享受自己選擇的人生」,事隔一年,主計總處、內政部的詳細報表資料已經找不到了,只找到粗略的分級,所以今年也不打算更新太多項目,只大概更新一下資料。關於資料這件事,如果政府繼續排斥將這些資料完整的公開,我覺得整個開放資料或政府公開資訊都只是做做樣子,有交差就算了。

在我開始更新資料前,先讓大家看一下這是讓我今年在主計總處統計專區裡所下載回來的資料,表頭是「臺灣地區15至64歲已婚女性曾因結婚、生育而變更職務之情形」,但只有依學歷來區分,無法看到以年齡來分組的統計資料,但這份資料的主題不就是以年齡來分組嗎?
臺灣地區15至64歲已婚女性曾因結婚、生育而變更職務之情形

後來我找到 2016年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其實就是去年使用的資料,所以只好再去找尋其他的資料。

數字更新

雖然去年有統計了關於因為結婚、生育而離職的女性,不過今年我把 2008 年到 2017 年的資料找出來,並做了這張長條圖。礙於主計總處並沒有提供更進一部這些失業的女性是否在ICT產業,所以我們大概只能知道這 10 年間,台灣的女性因為結婚、生育而離職的情況有緩減的情況。


另一個是在薪資方面的統計,今年我把所謂的 ICT 產業設定在五個類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與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信業、電腦程式設計與諮詢及相關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如果要細分的話,有很多相關的職稱是在不同產業裡。

薪情平臺下載了相關資料回來製圖,觀察上述的五個產業在 2018 年的男女薪資比較,我使用的是「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可以看得出來,男性的薪水依然是高於女性,當然薪資的發給標準還是以工作內容為主,無法從政府的公開資料中了解。
2018年ICT 產業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男女比較(單位:新臺幣元)
最後我找了自 2008 至 2018 年在這五個產業中的薪資比較
2008至2018年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比較
圖片的顯示較差,大家可以自連結裡看到資料表,或至薪情平臺查詢。初步的觀察,在這10年間,變化幅度最大的是資訊服務業,而其他四個產業的薪資漲帳也沒有這麼大。這也許是女性較不願意進入這些領域的原因之一,但主要原因可能還有教育、環境因素所影響。

是否需要專屬女性的討論平台?

這在去年的 TWIGF 年會裡曾經討論過,而我也不經易的看到有些人,不論男女對於「專屬的女性討論平台」頗有微詞,認為這才是歧視女性。

事實上,身處於台灣的女性是件很幸福的事,我們可能比其他南亞國家的女性擁有更多的權力、可以擁有更多身體的自主權、女性社團活躍且數量居多,但女性在網路上的言論、所受到的言語霸凌、同性的霸凌或漠視,可能也不會輸給其他國家。在一些社群裡可以觀察到的「女王蜂情節」還是存在著:蜂巢裡只有一隻首領蜂后,其他都是工蜂,而女王蜂對同性的話語其實較像是具有厭女性結的男性所說的話;各個蜂巢之間其實也是不會交流的。

女性的心思很細膩,細到不是那麼容易分辨真偽,更別說中文字之奧妙,可能也很難分出褒貶之意。

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女性專屬平台的原因,主要還是避免女性的發言遭受言語或是行為的霸凌,尤其是在男性居多的科技產業,對女性發言者的攻擊更是不堪入目(耳),而男性們認為自身權益必須與女性分享的被剝奪感,更加強了排擠女性的負面情緒與言語。

這個星期五、六將會是 TWIGF 在今年的年會,7 月 6 日星期六有一場「女性在ICT領域的就業機會和未來」,有興趣者可以一起來討論。

文中統計資料來源: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