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Freedom Online 年會參與分享到國際會議參與心得(2)

FOC 的31個成員國國旗


  • Tackling Online Disinformation

    這一場討論的主題是如何應對網路上的不實資訊。不實資訊在各國都造成困擾,也讓各國政府疲於奔命,希望能做事實查核並公布,但又不希望讓民眾覺得政府在監控他們的言行。

    主持人在開場時談到 FOC 在2018年柏林年會時,對於不實資訊處理方式的聯合聲明外,也談到不實資訊對於社會氛圍的威脅,也是造成人民互相對立的原因之一。

    主講人之一的媒體記者談到他在2020台灣總統大選時,與台灣的團隊一起工作過(之後確認是該媒體在台灣的分支,而非台灣的事實查核中心),也知道選舉是十分容易操弄不實資訊的實際。如同在2018年 FO 柏林年會時,ICANN 被要求查核不實資訊,但ICANN 明確的表示他們只負責域名,並不負責內容審查,所以各國事實查核的部份,還是由各國政府或是民間單位自己處理。例如 Africa Check 這個單位,他們是屬於非洲國家聯盟,所以該組織在不同國家都有成員查核不實資訊,並要求散發不實資訊的單位更改為正確資訊。

    這引發了我的疑問,於是在會後向主講人請益。如果不實資訊是在捏造流言、製造社會對立,但緊迫盯人的查核制度是否也是把一件事情以二分法「對」與「錯」,這不也是造成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對立嗎?

    該主講人也了解這種情況不能以二分法的「對」與「錯」來描述,但對於一般網路使用者在使用網路、看到資訊時,很容易就會遇到文字遊戲,造成把資訊的判讀簡化為「對」與「錯」,就算台灣的實事查核中心或是各種即時通訊的機器人都投入了事實查核作業,但有些意識型態問題也較難在短時間內化解。這也是自2018柏林年會時不斷提到的需要提升每個人的資訊素養,不能太過單一的資訊來源,這樣會更容易被操弄。

  • Human Rights Impacts of Cybersecurity Laws, practice and policies.

    這是 7 日早上的四場座談會的其中一場。其實這四場座談會裡,除了這場人權對於網路安全法律的影響外,另外有許多有趣的主題,例如資料保護與數位身份辨識、社群網站與兒少保護及全球網路治理的建構。

    在這場人權對網路安全法律的影響座談會裡,提到了在 2017 年協助翻譯的「關於以人權為基礎的網路安全建議」(Recommendations for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es to cybersecurity)及在2016年時,由荷蘭、愛沙尼亞政府所提出的聯合聲明,在此年會裡,除了同樣基於人權基礎外,並再次進行更新。同時在這場座談會裡也提到了,很多關於實踐的案例,層級都還不夠高,可能也因為不同國家還是需要一個共同標準。於是主持人在會議中重申了13條「關於以人權為基礎的網絡安全建議」,同時也提到對FOC的影響層級應該要更高,但還是以「人」為中心來建立網路安全法律與政策。

    在會議中也提到有許多不同的組織、專家用不同的文字在討論同樣的議題,但卻可能因為角度的不同,例如政府角度、業者角度、開發人員的角度不同,各自行成為封閉的群體。愛沙尼亞的代表就提到了自身利用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機制,讓溝通的過程透明且公開,突破與連結不同的群體,讓每個不同的電信提供商能讓愛沙尼亞的人民在國境內能使用快速又穩定的WiFi,但又不會讓電信商一毛錢都賺不到。

    會中也討論到如何「訓練專家」。對於一般人民來說,是要讓他們有基本的網路安全意識、懂得保護自己,但對於專家來說,他們可能需要連結不同的Silos,藉由政府提供的資料、公開的資料、研究計畫或是由政府資助研究計畫,讓這些專家們可以互相交流與找到共識,畢竟都是有共同的目標,但可能因為不同角度與立場,較難達成共識,也難以討論出可行的方案。

哪裡討論網路政策的最適場域?如何連結不同的群體?

因為中間有許多和其他人交流的機會,例如在會議裡都會看到可愛的青蛙,原來是爭求數位權利的吉祥物,同時也和其他人聊到,有沒有參與過其他網路治理議題相關的會議?例如聯合國 IGF 或是 RightsCon 或是ICANN的會議?

有一位參與者的意見讓我印象深刻,在參與過聯合國 IGF 、RightsCon 及幾次的 FO 年會後,這位參與者希望能參與 ICANN 會議,但每次在寫會議補助金申請時,卻總是申請不到會議機票與住宿的補助。我問他在親身參與的經驗裡,為什麼會想參與 ICANN 會議而不是繼續參與聯合國 IGF?這位參與者說,如果只是參與聯合國 IGF 但沒有任何提案的話,整天在那裡也只是浪費時間,他也無法外出,而有些議題的討論過程只是無意義也沒有交集的各自闡述,沒有辦法有實質的建議。而在他的認知裡,ICANN 則是全球網路政策的討論場域,所以更希望能參與 ICANN 會議。

我回憶自己參與 APrIGF、TWIGF 與聯合國 IGF 的經驗,IGF的確很容易因為國情文化不同,如果會議主持人的凝聚力不夠又或是只是為了提案而提案的話,的確很容易淪為各自表述而無交集的議程;但 ICANN 會議其實也不是那麼容易參與,因為需要了解各場次網路政策討論案的前因、歷史,不然很有可能被台上的主持人或專家當眾要求提問者把過去的討論案讀熟;APNIC 每年兩次的政策討論會議,如果參與者不了解原本 APNIC 的網路政策又非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又或是對於電信、網路通訊相關基礎設施高壓管制或是由軍方在管制的國家,一般人也很難參與政策建議或修改的討論。這些都是為什麼在IGF的場域裡,會有更多研究人員、人權團體、倡議人員參與的原因,相較於關鍵網路基礎設施的議題,其他在網路應用層發生的事情都是顯而易見、也更容易讓所有網路服務的使用者們提供意見,而不是只有營運商、法律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所討論的場域。

另一位 FO年會的參與者則提到,由於像 APNIC 會議裡,總是有大量的技術人員或是難以了解的網路基礎架構的知識,加上其專業並不在這些技術領域,所以覺得參與這樣的會議,會讓他覺得在浪費自己的時間。

這些都呼應了就算不同領域的專家在討論相關政策、議題的共同場合,不同的專家在彼此之間還是形成各個不同的小群體,有的因為區域文化相近而容易聚在一起,有的則因為國家對網路管制程度不同而很難交流,有的則是政府人員不願意採納民間團體的意見而一意孤行,在亞太地區就已很難達成共識,如果全球都要達到一致的目標,難度真的頗高,但努力突破隔閡也是不同平台成立的共同目的。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