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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該成為公共財嗎?

 

今年參與聯合國 IGF 的各個討論裡,有一場預備會議讓我印象深刻,這件事和網路安全有關,但也與網路的公共核心有關。當一群人大談網路碎片化、網路安全時,其實都應該要去想想這些議題背後在維護的是「什麼」。

我在這篇文章裡會大量的中英文並用,在能力之內會把它譯成中文,但很多字與文化,其實也只有英文會比較貼切。

什麼是網際網路的公共核心價值?

那場討論是關於網路的公共核心價值,但什麼是「網際網路的公共核心價值」?從與會的專家裡,他們提到了一份文件是定義所謂的公共核心價值:

Parts of the Internet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global public good. The Internet can only function as a public good if the core values of universality, interoper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are guaranteed and if the key objectives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confidentiality, integrity and availability) are supported. New ways have to be found to permanently safeguard the general functioning of this public core.

我試著翻譯成中文:

部分的網際網路具有全球公共財的特徵。只有在保證通用性、互操作性和可取用性的核心價值並且支持資訊安全的關鍵目標(機密性、完整性和可取得)的情況下,網際網路才能被作為公共財。必須找到新的方法來永久維護此公共核心的總體功能。

根據上述這段文字,網際網路具備兩種特性使它具有公共財的特徵:

  1. 保證:通用性(Universality)、互相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和可取用性(accessibility)
  2. 支持資訊安全的關鍵目標: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和可取得(availability)

維護網際網路的公共核心價值

但為了這兩個條件,讓全球網際網路能為所有人服務、縮短數位落差、不侵害人權,也幾乎就繞在這兩個條件上,全球網路空間穩定委員會(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Stability of Cyberspace,簡稱GCSC),就為了維護網路的核心價值,在2017年11月公布了《Call to Protect the Public Core of the Internet》,呼籲不要干擾網際網路的核心價值,並在2018年5月的文件《Definition of the Public Core, to which the norm applies》,在這份文件裡提供了4 個方向,這和一般網路使用者會想到的比較不一樣,是往更基礎的網路基礎建設來看:

  1. 封包的路由和傳遞 (Packet routing and forwarding)
  2. 命名空間和數字系統 (Naming and numbering systems)
  3. 安全和識別的加密機制 (The cryptographic mechanisms of security and identity)
  4. 實體的傳輸媒體 (Physical transmission media)

在同年11月,新加坡的年會裡,GCSC提供了《Norm Package Singapore》,裡面提供了6個規範 (Norms),有興趣的話可以從文章最後的連結去閱讀。

當我閱讀了這些文件之後,參考了 Diplo Foundation 所做的其中一場會議記錄,記下了網際網路之父Vint. Cerf 所提到的:

⋯⋯ regulations need to take the openness, interoperability, and intermobility of the Internet into account in order to avoid destroying the very features that made the Internet a revolutionary invention.

於是我意識到,所有的這些努力為網路空間保持穩定的大老們,都在保護網路的中性特質,只要網際網路是開放的、可以互通的、可以正常運作的,沒有所謂的好或壞,就是在維持網路可以正常運作,就這樣子,而網路安全的重點也應該是維持網路的穩定為主,而不是個人或國家利益優先。網路的架構與概念其實是超越國界的,只是我們習慣用地理的思維去限制無形的運作。

網際網路是中性的,無所謂好壞善惡

所以當有人運用區塊鏈技術申請到域名時,ICANN 也不會禁止或是阻擋,只要是符合 ICANN 的規則、不危害網路的運作,沒有什麼好禁止的,而且當域名指向錢包位置時,反而讓錢包可以被追蹤。在這裡,區塊鏈就像是另一種通訊協定一樣,就像我們會用 http:// 或 https:// 來連結到其他網址,而域名指向區塊鏈錢包位址,就是讓這個通訊協定方式更具有通用性,自然也不會破壞整個網路的穩定性。也就是因為網際網路是「中性」的,所以它同時有好的、良善的運用,也有壞的、惡意的運用。

無法去限制人們如何使用「工具」與「技術」這些都是中立的,它們可以被運用在好的用途,也能被用來傷害人。例如區塊鏈技術的星際檔案系統(IPFS),你可以把自己的創作品放在IPFS中,宣稱自己的著作權和所有權,但也有人把報復性的情色圖片放在IPFS上,而且永遠無法移除。

就像是有次導航主動詢問駕駛人:「有另一條路可以節省 5 分鐘的路程,要不要切換到新的建議路線?」最後我們因為人生地不熟而沒有走新的路線,免得迷路花更久的時間,而導航則提供了它覺得是更佳的選擇,但最終的選擇權還是在駕駛人的意志中。

我寧可相信任何技術都是中性的,好壞善惡都是在最後的運用,如同愛因斯坦公布相對論不是為了發明核武,藍色小藥丸威而鋼的橫空出世不是為了讓男性在性事上戰力持久,原意是為了研發心臟病用藥。

網際網路是不是公共財?

就目前的情況,要用二分法來說,不是。網際網路不是公共財,它其實是一份特許事業,只是被大量的運用在經濟目的、行為與日常生活裡,而且被大量運用到我們都誤會它是像水電一樣是公用事業。

經濟學裡的「公共財」(Public Goods)有以下的特性:

  1. 非敵對性(Non-rivalry):不管如何消費財貨,都不會影響其他人消費這個財貨的總量。
  2. 不可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當我們付費消費某種財貨時,不能排除其他沒有付費的人來消費這個財貨,或排除的成本很高。也因為沒有付費而也可以使用這個服務或財貨,所以也稱這些人為「搭便車者」(free riders)。

從這兩個特性來看,網際網路並不具有上述等質,例如你必須要付更多錢費才能使用更多的頻寬;原則上,不付費的使用者是無法使用網際網路的,我們會看到很多的網際網路服務因為在免費的情況下出現許多搭便車者,但網路基本上沒有付費是不能使用的,所以它不但具有排他性,而且你不多付點錢,就沒有辦法享受更快的速度或更大的頻寬。

所以回到前面提到的,學者和大老們所主張的「網際網路的特性」或「網際網路的核心價值」,其實都與經濟學定義中的「公共財」完全沒有關係,但因為已經大量的被運用、涉入經濟領域及民眾的日常生活,近年來也因為不當的運用,讓人覺得不止被侵犯了隱私,也讓國家覺得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國安威脅,也一定會有關於「公平」、「安全」的各種議題出現。

結論:網際網路該成為公共財嗎?

基於目前聯合國的17個永續發展目標,都會主張開發安全、可以負擔的工具來協助開發中國家、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來使用網際網路,例如 Facebook 的 Connectivity 計畫、Google 的 Project Loon 計畫,都是在做這件事,但還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在裡面,例如是不是要提供大量的隱私?Google 的氣球會飄向何方?而特斯拉的 Starlink 目前應該還不到可以提供每個人都負擔的起的價格來使用,但大致上都希望能藉由基礎建設的協助來縮短各種發展上的落差,但這些計畫頂多是公益行為,並不能完全使網際網路成為公共財,也不該該網際網路成為公共財,因為當政府單一主導、介入網際網路的運用時,可能也會導致網路空間的碎片化,也違反了網際網路的公共核心價值,更可能會讓它變成侵犯人權的工具。

在目前,我傾向於否定的,至於在未來會不會改變我的答案?我還保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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