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活在網路世界的巨型高牆內

中國政府在網路世界裡築了一道「高牆」,一方面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其國家內部網路使用者進行內容審查及言論的控管,另一方面也擋住外界的網路產業在其國內快速增長,扶植中國內部的網路科技產業,也透過這個技術讓台灣部份研究單位無法讀取其政府公告的法規文件,這道被戲稱為 Great Firewall (GFW) 的「網路長城」,常成為世界諷刺中國網路治理的事件,同時也是自認享有網路言論自由的台灣人們嘲笑的對象。

不過,我也常問自己,除了目前我們所瀏覽的網頁之外,是不是還有什麼是我無法透過現在的瀏覽器視窗裡看到的資訊?我們目前所看到頁面、資訊,雖然不像中國網路使用者一樣只能閱讀通過政府審查的資訊、被過濾過的資訊,但還是有著一般人看不到的網路世界,那個被統稱為「暗網」(Dark Web) 的網路世界,就如同海平面底下的冰山一樣,一般人無法瀏覽,但可能透過影視作品的宣傳略知一二,一般人的對「暗網」的認知就是:非法藥品、非法的槍枝彈藥流通、暴力或情色的影片、虐待兒童青少年等不合法的影片或資訊、都使用無法被追蹤的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等。

正確的說,就如同這篇文章開頭所使用的圖片一樣,我們平常看到的網路世界就像是海面上方的冰山,它十分的巨大,渺小的人類站在冰山之前其實看不到全貌,更不用說在海平面底下的冰山,我們也無法了解它有多深、多巨大。

誰有權力決定使用者發言的權力?

「網路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 這個詞已經被濫用到各種定義都有,只要是有心的人,都會用這個詞來恐嚇網路使用者。

2015 年時,APNIC 的首席科學家 Geoff Houston 便寫了一篇:「Thoughts on the Open Internet - Part 2: The Where and How of "Internet Fragmentation"」,在這篇文章中談到政府透過法規管制或民間企業透過對網路不同層級的控管、施予壓力,都會影響網路世界與經濟的發展,在該篇文章中談到了許多對基礎建設的控管方式。在 2016 年時,網際網路先進 Wolfgang Kleinwächter、William J. Drake、Vinton G. Cerf 在世界經濟論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出版了《Internet Fragmentation: An Overview》討論網路碎片化的類別分為:政府治理、技術、商業。我們常聽到的內容審查、言論管制或是各種非關稅貿易障礙 (例如:數位稅),就屬於政府治理壓力可能造成的網路碎片化;而不同網路服務商之間可能會設立不同的標準、或是網路服務商會偏好某些網站內容讓搜尋引擎結果排名更提前、或優先顯示在查詢結果排序前幾頁,違反網路中立性 (Network Neutrality) 的商業行為,即偏向於商業利益優先的網路碎片化;技術性的碎片化則像是 IP 層裡 IPv6 和 IPv4 的併存可能造成的風險、網路服務業者的對接和傳輸技術等。詳細的分類及避免網路碎片化的建議,有興趣的人可以讀一下連結中的內容。

一般對技術較不熟悉的使用者可能較能理解因為政府治理所造成的「網路碎片化」。中國政府所築下的那道 GFW  則是由政府主導,再強化對技術、商業上的控管,造成中國的網路使用者與中國之外的網路使用者的資訊不一致,「牆內」的網路使用者必須「翻牆」取得「牆外」的資訊,但自 2017 年起,中國政府緊縮了使用虛擬私人網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簡稱VPN) 瀏覽境外網站的政策,也有愈來愈多從中國境內「翻牆」的網路使用者因為使用 VPN 而遭到處罰 [1]

由政府管制造成的網路碎片化相當難以推翻,也難以取得使用網際網路的自由,牆內的使用者如果一輩子都沒有離開這樣的網路環境,原則上是平安的、不問世事的被關在這個高牆內的花園裡,但也喪失了言論自由、「求知」的權力。

這次美國的川普總統被各個社群平台用各種理由封鎖其發言的個人帳號 [2],當他要換一個平台發言時,也被標記上不實資訊來源 [3]。這樣由商業平台主導,針對個人或其追隨者的行為也真的很難見到。台灣在 2020 年總統大選時、罷免韓國瑜擔任高雄市長時,在 Facebook 和 Twitter 上的使用者們彼此相互攻擊或是許多操作言論、煽動用的「假帳號」在這些平台裡,同時間則由 Twitter 開始移除大量的假帳號並公布其演算法,而 Facebook 也跟進。當時我們覺得 Twitter 和 Facebook 也有政治正確的一面。除了這些社群平台外,由於 Parler 不願意遵守 Google 的服務政策,所以自 Google Play 上移除,而 Apple 也隨之跟進;在本篇文章還未完成時,也看到 Amazon 要求 Parler 另尋伺服器供應商,不可再放置於 AWS 上[4]。當這些社群平台、網路平台服務商可能因為經營者的政治立場、個人好惡、或其他理由而封鎖了公眾人物帳號、封鎖了其他平台時,也許我們就該想想,是誰賦予他們這麼大的權力?當初我們所主張的網路中立性又到哪裡去了?

也許有人會覺得川普總統的追隨者是暴力的、在網路上散發仇恨言論的人,而川普總統更是始作俑者。然而,由誰來定義仇恨言論、政治宣傳的標準?如何定義?這些問題在 2018 年的 Freedom Online Coalition (FOC) 第 7 屆年會裡也被討論過,會議結束時是沒有結論的。有些網路使用者因為這次社群平台和科技業者們的行為,開始移轉到其他的平台,例如 Mastodon 或是跟著前進到 MeWe ,我自己則在 Telegram 開了一個頻道「 Let's talk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討論網路治理的相關訊息。加密通訊軟體 Telegram 除了即時通訊軟體外,還有一個無法追蹤作者的內容平台 Telegraph ,如果作者在 Telegraph 發表文章後,又清掉了瀏覽器裡的記錄,就永遠無法再編輯該篇文章,也因此被視為不實資訊的可能來源。

我自己則在去年,在 Mastodon.social 頻道,因為在一則訊息中把 COVID-19 稱為「武漢肺炎」,而被管理者判定為仇恨言論,帳號被封鎖,這件事我在 Twitter 上抱怨過。如果稱 COVID-19 為武漢肺炎是仇恨言論,那麼不知道西班牙流感、德國麻疹、香港腳,這些國家怎麼看這件事。

另外一個自己的經驗,則是其他人可能傳了一篇來自 Telegra.ph 網站裡關於加密貨幣或是區塊鏈的文章給我,我是無法把連結順利的貼在 Facebook 網站上的,它會出現如下圖紅字裡的警告訊息。

因為有了這些經驗,我更能體會我們所看到的網路世界都是經過審查、調整過的,並不是自然、中立的呈現在我們的眼前。過度二元對立的發展,只要不支持、不贊同我的就是惡意、不當的、有害的,如果禁止反對的言論,那麼一言堂的世界又如何與人討論民主?如同我們已知道牆內的花團錦簇是來自於政府與網路服務業者的操弄,但不知道圍牆之外還有什麼?是否好奇心真的會害死一隻貓?還是我們要繼續接受讓這些科技巨頭們為我們選擇我們所看到的一切?

有沒有可能還有一個更好更快更便利的網路使用環境,在我們長期依賴 Facebook 、Apple、Amazon 、Netflix 、Google 之後而無法看到的?一個被既得利益者結合政府法規力量、影視文化,將之納入為非法、被醜化與汙名化的世界?如同當初加密貨幣一樣,被許多金融業者、政府單位、投資人認定是非法的、邪惡的、不值得關注的,但走筆至此,比特幣 (bitcoin) 已達 33,931 美元,也有投資者認為可以將之納入投資組合,許多政府也想靠 Bitcoin 技術來發展中央銀行數位法幣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 CBDC )。

科技發展與法規的制定該如何取得平衡?

去年二月時,我在迦納參與 Freedom Online Coalition 第 8 屆年會 ,在其中一個場次裡,討論「政策應該在科技發展前?還是應該由科技發展帶領政策前進?」

以台灣的歷史狀況是民間技術發展、應用概念多在政府立法之前,但在威脅到既得利益團體後,政府就是有法規可以擋下它,甚至會有民間團體遊說政府,要阻擋跨國公司在台灣的發展,例如:

  1. 國內的旅宿業者要求政府阻止 Airbnb、Booking.com ,這種線上訂房的服務,甚至說出要封鎖域名或是封鎖 IP 的訴求。[5]
  2. Uber 初進來台灣時,因為嚴重威脅到計程車車行、車隊的營運模式,甚至挑戰了台灣的一些過時法規,所以這些車隊強硬的遊說、反對,甚至汙名化、逼迫司機不得加入 Uber ,也鬧到交通部、勞動部相關部會都出面,直到車隊自己也有同樣模式、Uber 也願意照台灣的勞動法規做事後,才慢慢又恢復營運。[6]
  3. 2013 年時,台灣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為了維護智慧財產權為由,要求相關網路服務業者封鎖違法的內容來源 IP。因為要求的標準太模糊,所以造成網路使用者群起反抗。[7]
  4. 更早之前,川普總統以保護美國國民的個資為由,除了禁止美國境內使用者使用抖音 (TikTok) 外,在今年 1 月 6 日則簽署了禁用微信、支付寶等來自中國的多種支付、服務應用程式的行政命令。[8]
  5. 電子發票、電子支付、P2P 借貸,當初也是花了很多時間才讓相關的部會點頭通行,背後來自相關行業公會的阻撓也沒缺席過。

不止台灣,其實台灣之外的國家都有類似的新聞事件,只是我們可能在眾多資訊中沒注意到國外的發展情況。

當時在 FOC 的該場次討論裡,所有人的共識都是希望「科技領導政策發展」,目的是希望這樣做才能讓科技發展迅速,讓整個世界進步的腳步更快,政策可以彌補科技發展裡缺乏的法律考量。

World Wide Web (WWW) 的發明者 Tim Berners-Lee 和 The World Wide Web Foundation 在這幾年間開始倡導所謂的 Contract for the Web,分別對政府、商業公司、人民的角色提出共 9 項使用網際網路的原則,希望藉由這 9  項原則讓每個人都能使用安全的網路、每個人都因為使用網路而被賦予平等的權力,不過這樣的倡議可能還需要時間持續推廣,而無法在短期內立竿見影。

這幾天,社群平台封鎖、禁止美國將卸任的川普總統透過社群平台發言,當他換個平台後,這些業者可能封鎖、停止提供服務、加上標記提醒使用者可能是不實資訊的來源時,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一種:「原來我們看到的資訊都是這些平台過濾過的內容,真假善惡好壞都由這些平台或媒體為使用者決定,而不是使用者自己決定。」反而可以讓我們再想想,到底政策與科技的發展,該如何取得平衡?畢竟技術是沒有所謂的好壞善惡,只有懂得操作技術的人才知道要如何使用它,發揮到最大的效果,取決於操作技術者的意圖。這個網路空間裡有沒有可能存在著值得努力讓每個人都能生存的空間?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觀察、討論、努力的方向。

Telegram 的頻道,可以繼續聊: Let's talk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相關報導或文章:


Title Photo Credit :By User:AWeit - CC BY-SA 4.0, Link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