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20210727-關於域名(Domain Name) 的討論、NRI 2020 和一些心得

在擁有自己的域名前,我是一個很少關心域名(Domain Name) 的人,雖然以往在做行銷相關報告的簡報時會想到域名和行銷、品牌的關係,但當時沒有太認真去找相關資源,直到開始買自己的域名,直到開始參與網路治理的相關活動,看過「.org」可能被移轉給其他單位經營而造成的網路反擊聲量,才真的開始認真的去想「域名」的重要性。

跟很多人一樣,我在踏進這個領域時,什麼是 TLD、ccTLD、gTLD、New gTLD,完全搞不清楚狀況,也鬧過笑話,儘管整理了縮寫的對照表,但也只是知道人家在講縮寫時在說什麼,當 ICANN 在開會時,各種組織、各種爭議處理機制的縮寫,也常讓我頭昏腦脹。這些縮寫,近年來在聯合國 IGF 裡很少會看到,但網際網路的運作,沒有 IP 和 Domain Name,就像是只有收件人,沒有住址、沒有郵遞區號的包裹,郵務人員如何把包裹傳達到正確的收件人?總不能靠通靈吧?

為了做內部簡報,我搜尋了一些網路行銷的部落格文章,我想從一般使用者有興趣的角度來切入,而不是從這個領域的參與者角度來介紹,在閱讀這些文章時,我看到了一個「都市傳說」,不少作者都會建議購買域名的人要買「.com」而不是買一些我們後來看到的 New gTLD,例如「.info」、「.world」這一類的New gTLD。他們認為「.com 的歷史悠久,在搜尋引擎的排序演算法上,較具有優勢,會被排序的較為前面」我對這樣的說法一直抱持著半信半疑的態度,畢竟搜尋引擎的演算法,好像也不是公開透明可檢視的。

另一件事是我一直好奇的,如果我申請了「.tw」的 ccTLD 域名,會不會被某些國家刻意排除?我的經驗是在杭州、香港時,不知道什麼原因無法瀏覽 PChome 24 小時,但我可以瀏覽博客來網站;而我在公司裡要瀏覽某國的政策網站時,頁面就會明白的告訴我,沒有瀏覽的權限。

剛好也遇上 ICANN 71 的政策會議,於是我讓自己在沒有壓力的狀況下與會,在聽過會議後有一些問題,向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WIGF) 的主席請益後,他決定辦一場線上研討會,來解答一般人疑惑的問題,當時我列的問題有:

  1. ccTLD 會不會影響搜尋引擎排名?
  2. 特定的 ccTLD 會不會因為政治因素被某些國家網路擋掉?例如直接擋掉整個 .tw 的可能性?
  3.  ccTLD 在「網路」的重要性是什麼?為什麼使用者不可以只要 .idv/.info/.com 就好?而會建議 .com.tw / .org.tw ?
  4. 如果我的企業有 .tw 和 .com.tw和.com域名,可是有人拿著我企業的名稱註冊惡搞,例如 .cc、.co、.io 那我要怎麼處理?
  5. GDPR、GAC及ccNSO 的討論,如果其他國家的 ccTLD 不是政府管理的,那「政府」對於相關資料索取的權力?GAC 在這些團體中的角色是什麼?
  6. ICANN 和 UN IGF 討論的議題不同,他們之間的異同處?
  7. 什麼是 DNS Abuse ?主要的五個有害的行為:malware, botnets, phishing, pharming, and spam
  8. 如果想申請 .darjeelin.tw 或 未來想申請 .tea / .burgundy /. wine 會遇上什麼問題?
  9. 如果未來有人申請 .lantern / .mazu 的New gTLD 台灣或中國的 GAC 成員能向在 ICANN 表達意見嗎?
  10. 現在已知兩個字母的域名會較難申請,而像 New gTLD 裡也有品牌想申請卻無法,例如 P&G 就不能申請 pg,所以在這一個領域未來要如何處理?或 ICANN還會用 Brand gTLD 來鼓勵企業保護自己的品牌嗎?
  11. IANA 保留多少單一字母的域名?為什麼要保留?這些單一字母域名(ex: a,e,i,o,u.com)如何處理?未來會不會釋出?用什麼方式釋出?
  12. 什麼情況下 ccTLD 會退場?
  13. 當大家都依賴社群平台、搜尋引擎時,domain names、IDN 的必要性除了「包容性和多樣性」還有什麼?
  14. .Brand TLD 對大型企業的意義?一般公司和中小企業其實很難負擔這個費用,就算是有減免,日後每年的費用對中小企業(不論國內外)仍是一筆很大的支出,所以要繼續推廣?從什麼角度去建議企業申請 .brand TLD ?

當然主席在邀請講者時,已經把問題整理過,也重新組合了,雖然有的問題被改成不是我問的方向就是。

在線上研討會裡,講者們已經把相關的問題都回答了,當然很多會與其他專利註冊、網路安全的機構相關,所以處理的方式也不會只有 ICANN 單方面的社群處理,雖然它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社群,但還有其他的專業團體,如智慧財產權的組織、專利的組織,我在瀏覽以往的爭議處理機制案例時注意到,不少與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域名的爭議都會回到這些組織來處理。

在上述的 14 個問題裡,我特別標註了兩個問題,因為這兩個問題對於一般網路使用者或是想參與ICANN 或 IGF 的人來說,較有明確的方向。

  • ccTLD 會不會影響搜尋引擎排名?

在主席重整問題後變成「Could search engines ranking ccTLDs or gTLDs?」以市占率較高的 Google 搜尋引擎來說,它並沒有公布它的演算法,但有公布影響搜尋結果結果的關鍵因素

但如同與談人 DotAsia 執行長 Edmon Chung 所建議的,專注在內容的經營,讓使用者常去瀏覽你的網站,才是正確的方向,畢竟搜尋引擎決定排名的關鍵是在於網站是否常被瀏覽,而不是斤斤計較在何種域名去提升網站排序。當然搜尋引擎會藉由判斷地理資訊來提供當次搜尋的結果,但還是以網站的內容及熱門性為主。

  • ICANN 和 UN IGF 討論的議題不同,他們之間的異同處?
這是因為聯合國 IGF 的 MAG 公開諮詢會議也在進行,而我在看了相關的提案後發現,在聯合國IGF 和 ICANN 所談論、關注的面向是不同的。同樣都在談「網路治理」但聯合國 IGF 的議題在這幾年已經更具體化、減少議題接近的場次,但很少會談到 ICANN 裡的域名或爭議處理機制,多半是配合永續發展目標,會以國際合作、環保、人權為主要的議題基礎。

與談專家之一,DotAu 的營運長 Dr. Bruce Tonkin 用一句話解答兩個組織的差異:「ICANN 會議會進行網路政策的決議,但聯合國 IGF 只有討論,沒有決議。」在 ICANN 會議、APNIC政策會議討論裡裡取得共識後,就會開始執行,但聯合國 IGF 的議題都是以政策建議為主,而在去年及今年的建議裡,也都是希望聯合國 IGF 的會議內容能作為政策建議的參考內容、政策的孵育器,而不做任何決策。

在這場會議的最後,感謝 Jia-Rong Low (ICANN VP, Stakeholder Engagement and Managing Director - Asia Pacific) 的參與,因為在討論未來 ICANN 在相關發展的重要性時,他提到了國際化域名(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簡稱 IDN) 和 Universal Acceptance 的重要性,會是 ICANN 在域名發展的重要項目,但目前來說,網路網路的可互相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 與這兩個計畫發展幾乎是有衝突的,但在相關的工作在完成後,應該就不會有衝突,而 ICANN 還有許多重要的議題,例如準備下一輪的 New gTLD 的申請,所以還需要耐心去完成它。


線上研討會的錄影已經上傳到 YouTube (連結),在這篇文章先做個簡單的記錄,也提醒自己不要再被都市傳說給誤導方向了。

世界經濟論壇 WEF 已經沒有在做網路整備度的調查了,但最近我看到其他的研究機構還是依循著同樣的評比價構在做,其中關於台灣的部份,是這麼說的:


用 Google Translate 翻譯上述文字為中文如下:

NRI 2020 未涵蓋的一個高度網絡就緒的經濟體是中國台灣。其遺漏的原因很簡單,其數據覆蓋率未達到納入 NRI 的預定閾值(詳見技術說明附錄)。 
更具體地說,總體上沒有足夠的數據覆蓋,特別是缺乏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貢獻相關的子支柱的數據。儘管如此,有足夠的數據可以粗略地了解中國台灣的網絡就緒狀態,以及它在今年指數中的表現。 
總體而言,可以肯定地說,中國台灣將進入 NRI 的前四分之一,儘管沒有進入前 15 名。它最好的維度無疑是人,因為它在所有三個子支柱中都表現良好。在獲取 ICT 以及對未來技術的採用和投資方面,它的表現也很出色,但它在技術方面的表現卻因內容的數字創作水平低於預期而令人失望。中國台灣在信息通信技術的影響方面表現出色,而數據表明最大的改進空間是與治理相關的所有三個子支柱。

這讓人有點尷尬,畢竟我們一直認為台灣的網路整備度很好,但可惜的是,從 WEF 到 Portulans 的 The Network Readiness Index 2020 報告,台灣最大的問題仍是與「治理」有關的三個子支柱:Trust 信任、Regulation 法規監管、Inclusion 包容。

最後,因為這幾年與其他國家的人在 FOC 的交流,發現台灣很多人侃侃而談 MarTech、數位轉型,卻從不在意基礎的網路架構與基礎,不了解 IPv6/IPv4,不了解國際網路治理域名的發放與爭議處理機制,或是只把數位轉型當成資訊化、電腦化或圖像化,當局只會把網路相關事項存放在一個未成型的「數位發展部」,事事只靠社群網站、封閉的訊息傳遞工具,三句不離成本效益和 CP 值,大概也是會讓我 2020 年初在迦納,被英國人狠狠回了一句:「你覺得你們那樣⋯⋯有用嗎?」讓我臉熱辣辣的,回答不出來的原因。

Photo by CHUTTERSNAP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哪個應用、服務、平台可以代表台灣?

大概 2003、 2004 年,我還是個大學生,那個時候「電子商務」是一門選修課,那個時候台灣還在所謂的電子商務泡沫化中復甦,很多熱極一時的「電子商務」就像今天大家看到的 FTX 事件一樣,一點都不真實,很多執行長、總裁瞬間就失業了,也有很多投資人的錢拿不回來。 看過歷史上的鴻源事件、經歷過電子商務的虛無飄渺時期,再看到 FTX,其實也不會太驚訝。通常泡沫消散後,未來才會到來。 回到大學課堂,穿著輕便但言語犀利的老師談到當時的 Amazon 網路書店,他問大家對 Amazon網路書店的看法,那時的Amazon一直被看壞,所有的媒體都不看好它。甚至會有各種市場傳言,覺得 Amazon會被賣給哪家公司或哪家公司、網路書店會主動併購它。 最後老師說,不會,Amazon書店不會那麼輕易就垮掉,它有其代表的意義。 這個答案給了我很深的印象,我常會問自己,台灣有哪個服務會具有這樣的意義? 偶爾我會問身邊的朋友、同事,對於台灣的哪個服務,會覺得有不能輕易垮掉、要支持它的?我列一下自己所接觸過的,這個世代的應用: 通訊服務:ICQ、MSN Messenger、LINE、Cubie Messenger(台灣,已無服務)、Google Talk、WhatsApp、Telegram、Skype、Signal,還有一些台灣可能較少聽到。 社群平台:Twitter、Facebook、LinkedIn、無名小站(已停止服務,它雖然是Blog,但比較像社群)、Plurk、PTT、Dcard、Instagram、AKASHA、Pinterest Blog平台或架站:Blogger、Wordpress、Drupal 共享書籤 : HemiDemi(已沒有提供書籤服務)、美味書籤delicious 叫車服務:UBER、55688 、呼叫小黄、LINE Taxi、yoxi  當然還有很多是我沒接觸過的,請原諒我的見識不夠廣泛,忽略了哪一個平台、應用或服務。一時想到的大概就這些。有一些服務已經消失或在被併購後就消失了,我也忘了名稱,至於 TikTok 和小紅書,是我不想碰觸的應用服務。 在韓國有 Kakao,日本有 LINE、PayPay,東南亞國家有Grab,中國有自己的網路應用,那台灣呢?之前 KaKao 中斷服務,造成民生應用的線上服務也幾乎中斷,過度集中依賴在一個服務上的確是一個缺點。在和...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