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理想中的電子書(4)

就隱私上而言,手機或PDA的閱讀比電腦還要隱私,出門帶著手機的機率一定大於帶laptop出門的機率,加上目前PDA逐漸與手機整合,在閱讀軟體上,Acrobat有PDA版本的Reader,Zinio則是有Tablet PC版本的Reader,目前還有許多小型的軟體商自己行研發閱讀軟體,所以這塊大餅還在瓜分當中,誰都沒有取得領先地位,也許這些軟體商們會抱怨手機或PDA螢幕太小,但其實只要換個方式去想,重新的去規劃內容,如果誰先想出適合在手機螢幕裡閱讀的軟體,就極可能搶走這塊大餅,相信我,沒有人喜歡拿著墊板在耳朵旁邊說話的。

目前手機市場的需求是體積要小但螢幕要大,所以,傳統出版商所提供的內容必須要衡量是否真的適合於手機或PDA閱讀,如果能了解這個閱讀市場的需求,製作的廠商也需要有這樣的技術,如果能在這幾種閱讀器裡真正的以「閱讀者」的角度去設計,再以成本節省及行銷來考量的話,我相信這個市場指日可待,而目前的電子出版商們也不要老是拿一些預估數據來畫大餅,我一直都不是很相信「數據」這種東西,特別是「預估」,有太多人分析技術沒學好,也有太多人只會跑數據而不會作合理的分析,而這些數據有很多都是拿國外的數據來預估國內電子書市場的成長。

以美國來說,由於他們幅員遼闊,加上網路硬體完善,用電子書的方式自然會比望穿秋水還來得方便,甚至更隱私,但不論台灣或是對岸,有著死腦袋的閱讀習慣和文人的臭脾氣,真要出版電子書很難,而且,每一家電子書不論經銷商或是出版商都要求獨占電子形式的版權,就像平面出版商一樣,為什麼?因為他們對自己的產品沒信心,說白一點,他們對作者們的作品沒信心能賺錢又或是對讀者沒信心。

恐怖小說大師Steven King就曾經在自己的網站上公佈部份小說情節來吸引讀者,甚至以「閱讀者付費」的觀念向讀者收費,因為他對自己的小說有信心。台灣最經典的是1998年由痞子蔡出版的「第一次的親蜜接觸」一書先在網路上大為流傳後再出版成書,實體銷售量似乎也不錯,去年或是前年,「我的心遺留在愛情海」、「我的住院日誌」這些書的實體銷售量也不致差到哪去,也依然在自己的網站上存活,甚至有另一個宣傳的效果,最主要的是他們的內容都具有獨特性,而且,他們是「第一個」卻也不是死在沙灘上的那一個,反而隨之在後的較容易掛點在書海裡,搞不好連出版的機會都沒有,只能放在網路上自己爽。

我要說的是,請各位出版商們不要先以成本考量或是市佔率去設想,要賺錢很重要,成本考量也很重要,但是完全沒想到「讀者怎麼讀」、「內容要怎麼去規劃」的問題,如果可以的話,電子書的製作商們也多增添點人文氣質,不要那麼單純的0與1的去思考或是市儈的去考量。電子書一直都不是很普及,當然我相信與國情有很大的關係,就以我個人而言,或是大多數人而言,依然有一種更渴望將電子文字平面出版,因為Blog也是一種電子出版方式之一,且如果因為出版成電子書而必須要刪除Blog裡的文章,我會考量其行銷方式及管道會不會比Blog還好。個人的直覺是不會,因為我Blog裡的內容一來具有時效性,過了就沒用了,二來是不具有獨特性,台灣幾千幾百個人都在跟我寫同性質的東西啊!


圖說:「世紀容顏」一書如果要閱讀就得放大閱讀,其實也不是很好讀。

Tags: ,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movie]虛偽、傲慢與人性--Dogville

片名:厄夜變奏曲DOGVILLE 導演:拉斯馮提爾Lars von Trier 演員:Nicole Kidman… IMDB 花絮:厄夜的告白(Dogville Confession) 續集:命運變奏曲(Manderlay) 目前桌上放著的,是《在黑暗中漫舞》和《命運變奏曲》,克制著自己不要接著看下去,雖然我覺得看完再寫會比較完整,特別是看完《命運變奏曲》。昨晚已先看了《厄夜變奏曲》的花絮,在拍完這部電影後 Nicole Kidman還是沒能再接下去演《命運變奏曲》。 如果沒看過這部電影的人,不建議再繼續看下去,免得壞了看電影的興緻。 這部電影共分為九幕和一個序,沒有任何的「場景」,像是舞台劇般的在每一幕開始時有旁白,所謂的場景則象徵性的在攝影棚的地上劃出房子的地基、動物;在實體場景上,只有商店有門和展示櫃,看不見的McKay家有片落地窗,醫生有藥櫃,作家有書桌,七個孩子的果農家有張床和黑板…每個實際存在的物品都代表了住在那一「格」的居民的職業和對他們最重要的事物。也許因為沒有了場景,演員的表現反而被突顯了出來,劇情更容易讓人印象深刻。 在「序」這一段裡介紹了Dogville和裡面的人物。在第一幕到第五幕裡,從Grace來到這個貧瘠的村莊,而村長Tom的行為與用意也讓人難以忍受,到此為止,大部份村民看起來是善良的,如同在序中介紹的善良正直。雖說在看電影前已經有人提醒我要小心電影情節的黑暗面,在第六幕開始時也有字幕提醒,但在看到第六幕時就想關掉了。因為從這一幕開始,才開始看到什麼是人性,而從第六幕開始,才是真正的人生。 「傲慢(arrogance)」是最常出現在電影中的字詞,當Grace與Tom相遇時,她對Tom表示她必須自己教育自己,所以必須處罰自己不能進食;在第二幕裡,Grace認為Tom很「傲慢」而傲慢是不對的,一直到最後,第九幕,她到了車上依然與父親爭論「傲慢(arrogant)」。從車上兩個人的爭論裡,名字代表優美、優雅Grace終於顯露了她的本性: The Big Man:…but I, I call them dogs… Grace: The dogs only obey their nature. Why shouldn't we forgive them? 直到最後,她的決定讓整個村子燒光只剩下一隻狗,而她原諒了那隻連肉骨頭也不願施捨給她...

關於花精的FAQ(4)--使用篇

這部份有十六個Q & A,內容很多,我想應該可以解決在使用花精上最常見的疑問。 花精是芳香療法嗎?是保養品嗎?是藥品嗎? 花精應該算是順勢療法的一種,可以外用也可以食用,不能說是保養品,因為沒有保養品用在皮膚上的直接效果,可以確定的是,花精並不是藥品也不含所謂藥品的效用,但它確實能藉由自花朵萃取出來的能量來平衡人心中的負面情緒。 花精買回家之後要怎麼使用? 通常買回家的花精我們被稱為Stock Bottle,裡面有濃度較高的酒精,所以只要放在陰涼處通常可以放很久,但是如果你的居住地方較悶熱,還是建議放在冰箱裡會比較恰當。平常我們在使用的被稱為Treatment Bottle,調配方式如下: 你要先有一個30ml的玻璃瓶,要有滴管,可以少於30ml,買回家後先用沸水煮5分鐘。注意滴管部位的塑膠不要放到熱水裡。 在已消毒過的30ml玻璃瓶中加入礦泉水或是乾淨的飲用水。 從每個花精的Stock bottle裡各取出兩滴花精加到這30ml的瓶子裡。 每天喝四次,每次取四滴,加入水或是飲料裡,或是直接滴四滴到嘴巴裡。 如果你要搭配急救花精的話,加入Treatment Bottle中的急救花精是四滴,其他的花精還是以每種兩滴為主。 我已經有使用其他的花精了,我可以混用巴哈花精嗎? 原則上是不建議。像是如果你本身已經有澳洲花精的急救花精,就不建議再混合巴哈花精的急救花精。 花精在調配上最多幾種?可不可以三十八種全用? 一般而言一瓶Treatment Bottle裡最多不超過六種花精,因為太多的花精可能會讓你看不清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可能短期內改善了某種情緒但長期而言是沒有改變的,也有可能會互相抑制。但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一種或兩種;有些人可能需要調配到七種或八種,甚至有些人需要三十八種全部,當我們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出在哪裡時,就知道適合的花精到底有哪些,再慢慢的排除掉不需要的花精。 用錯花精會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不會,花精是很溫和的東西,簡單的就成份上而言,它就是水而已,頂多加上了白蘭地防腐,特別一些的說法是,花精多了自然界的能量。花精所改善的是我們的負面情緒或是較黑暗的性格,如果選擇了不適合的花精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如果我已經有其他品牌的急救花精,而且還有很多,我一定要再重新買巴哈急救花精嗎? 不用,選擇最適合自己...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