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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防災包中應準備的物品

全球在這幾年地震頻繁,再加上戰爭的陰影愈來愈大,坊間已經有各種災難包的清單作為一般人備災參考,也看到有些廠商會與名人合作,推廣救災包的重要性。我也採購一個以減少準備的成本,但在檢視與思考廠商陳列的物資清單裡,還是少了什麼,特別是如果遇到戰爭時,那些救災包,不論是幫小朋友準備的、幫寵物準備的,看似很棒,仔細想想,比較像露營用的物品清單。 這讓我很沮喪,因為我買了一個還要花更多成本準備急救藥品的防災包。身為女性,我會選擇多備急救藥品及衛生物品,因為那是能保護生命與尊嚴的基本協助。 網站中所販售的急救內容物是備而不用,反而有些必要的物品,如 止血帶 、止痛藥等,可能因為法規管制而沒有被列在販售的急救藥品清單中,但也沒有詳細的列在教學文章中,許多必要的物品都被輕描淡寫的帶過。我雖然已採購該防災包,但仔細想想,那個可能比較像露營用的清單,有點後悔,但我會留著當基礎,再把沒必要的東西改為必要的物品。災難來臨時,我們都只能選擇必要的,而不是選擇想要的。 急救訓練時的經驗 專科時曾與同學接受紅十字會的急救訓練,有一堂課裡,參與的學員們都討論過「物盡其用」這件事,例如在山上突然骨折或不幸出現開放性傷口時,有什麼東西是可以拿來急救使用的?且當災難來臨時,我們只能帶必要的物品離開,也能減少不必要負重,確保行動方便。 我曾檢視過多份清單,但都沒有看到女性必備的物品。有些東西不論在何時對女性來說是必備的:保險套、避孕藥、衛生棉、消毒藥片,有些物品因為國內法規管制,所以不會在販售清單上出現,所以還是需要自己準備。 保險套 :在戰亂或災區,被迫流離失所時,女性容易因性暴力而面臨傳染病或非預期懷孕風險。雖然保險套無法完全保護女性尊嚴,但至少能減少性病與意外懷孕的風險。另一方面,與許多大型儲水袋相比,保險套體積小、攜帶方便,也能臨時裝水,在缺乏乾淨飲用水的環境下派上用場。 避孕藥 :若在災難或戰爭環境中,醫療資源極度不足,女性若意外懷孕,將面臨極高的健康危機。避孕藥雖然在一般通路不易買到,但若能事先向醫師取得處方並納入防災包,就能有效降低非計畫性懷孕。 衛生棉 :一般型的衛生棉也好,或是夜安型(例如34、40公分)的衛生棉,除了生理期使用外,厚實且吸水量大,在臨時缺少紗布或繃帶時,也可用作包紮或止血墊。如果場地髒亂,同時也能暫時保持傷口乾燥,減少感染風險。雖然占空間,但在災難環境中,這些吸水性佳的材...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自國際AI治理政策發展概況,反思台灣AI政策發展階段

這陣子試著把重心挪到其他非網路世界,讓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維護自己的健康,且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舉辦期間,也只參與自己有興趣的線上會議。然而在整個上半年,我在工作中所觀察到全球AI治理政策及法規發展,都顯示台灣相關立法進度延宕。 台灣政府的立法習慣是先觀察其他國家怎麼做、已經實行相關政策的後續發展成果優劣,再從這些經驗中快速學習。 我看到幾個國家都在往前一直跑,台灣內部的政治因素影響,台灣國發會終於推出「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草案,不是關係人所以看不到內容),新聞稿中也放很多的關鍵字,如量子電腦、資料治理、智慧XX等談了很多年的東西,再放到一個新瓶子裡,同事形容的很好:「目前因為不知道詳細內容,希望不會是新瓶裝舊酒」。 我讀了行政院在7月3日的新聞稿,腦袋裡浮出的是幾年前智慧國家簡報中的那幾個從平面上長出來的汽球。 快速掃瞄歐盟、英國、美國及日本的相關法案,及民間合作 我在這兩個月觀察到英國、日本、韓國、歐盟、美國,不論是在資料治理或是AI治理上的進度非常快。由於不是每個人都喜歡讀法規內容,所以我簡列事件如下,有興趣者可以再去找相關資料,已通過的法案都已經公告在網站上,可以自己再去看: 歐盟在 7 月 10 日通過「人工智慧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將於 8 月 2 日實施,內容包括透明度、著作權及安全/保障(Safe and Security)的規範,以補足 《人工智慧法》,之後也會有相關的指南,形成完整的治理配套措施。自願簽署的企業就表示也自主遵守歐盟《人工智慧法》( AI Act ),也會有遵法上的確定性,降低不確定性的成本。不願簽署的企業也有其他遵法的方式,只是不確定性的風險比較高。 英國通過資料法案,這就不再多贅述。 日本在今年3月更新《企業人工智慧指南》,增加新風險和問責需求,在 6月時通過《促進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研究、開發與利用的法案》,目的是打造AI友善的國家。 美國目前仍缺乏聯邦等級的資料保護法案,但各州都有非常嚴格的資料保護法案。除了資料治理法案外,各州也有提出管制人工智慧的法案,而德州州長在6月就簽署該州的《德州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案》(Texas Responsible AI Governance Act,TRIGA),管制對象包括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者與部署者及政府實體。 當台灣民間開始覺察《數位中介服務法》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