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從政府開放資料看不同部會間的資訊落差


最近因為想查詢某些資料,而分別向經濟部與衛生福利部請求提供資料,從兩個部會的回應中,可以了解到我們的公務人員對於「開放資料」理解程度的差異:
政府開放資料平臺提問後第四個工作天得到經濟部的回應
目前本局已提供去除個資之104年度違反商品檢驗規定之公開資料,105年度之資料因仍在進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動作,預計106年5月將公開。
經濟部的回應
從回應訊息中得到以下的資訊:
  1. 資料已更新。 
  2. 不能開放的原因。
  3.  預計開放的時間。 
  4. 本案的聯絡人、聯絡資訊。
對於「Data Set資料集」的定義是:歷年度、累積的資訊,而非當年度的資訊而已,但也許是問題只問了104年度,對於文字理解上的誤差,所以標準檢驗局只提供當年度的資訊,所以就再向經濟部索取更進一步、完整的政府資料(連結)。
在提問後的第五個工作天得到衛生福利部的回應
檢驗不合格產品與廠商相關資料已於本署網站/不合格檢體專區公開,為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公允性,相關資訊以PDF檔呈現,民眾若有需求可上本署網站查詢。
衛生福利部的回應
這樣的回應內容相當於「恕難提供」。衛服部的理由是「為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公允性,相關資訊以PDF檔呈現」,在這個技術躍進的年代,筆者只想回應:「難道PDF就不會被變動嗎?在假新聞充斥的時代裡,政府部門自己提供出來的資料都不能被信任,要民眾信任什麼?」
部份支持政府開放資料的人認為,政府資料能協助民眾監督政府,然而政府資料除了監督政府,這些資料還能讓事件、新聞被驗證、協助閱聽人不受限於政府(與大眾媒體)刻意設計的內容看到檯面下的目的。
例如消費者常在一般的新聞媒體上得知衛福部可能對食品進行檢驗,但完整的不合格商品名單、廠商品單卻無法自媒體上取得,消費者就必須再到衛福部及其相關局處署網站找尋相關的資料。網站裡所提供PDF資料適合在瀏覽器裡閱讀,對於一般的網路使用者來說,也是普遍的閱讀格式。
今天小莉的阿姨送了她一組保養品,小莉想看看這個品牌的保養品是否符合衛福部的檢驗:

  1. 她打開電腦(或手機)
  2. 找到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前提是我知道這是由食藥署負責)
  3. 在食藥署網站
  4. 用滑鼠找到「業務專區」下的「化粧品」
  5. 再找到「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GMP)及通過名單」
  6. 通過化粧品GMP查核名單
  7. 分別是一個Excel檔和一個PDF檔
總共七個步驟。熟悉政府網站編排的筆者,至少也花了三分鐘才找到這個資訊。只是要找這個品牌是否通過檢驗,卻需要透過這麼多的步驟,為什麼不是有個查詢介面讓消費者搜尋呢?
筆者想整理一份資料庫,卻無法直接取得原始檔案,而需要的內容也不觸及個人資訊及公司的機敏資訊,為什麼不能直接透過程式直接對文字格式檔案處理呢?難道還要再清理PDF格式的檔案嗎?引用朋友的說法:「政府開放出來的那些資料真的很糟糕,往往出來的資料要花八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清理、整理資料,最後花八分鐘跑完統計,再進行分析。」
對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回應,這兩個單位的資訊程度落差有一段距離,衛福部食藥署的回應相當於2012年政府在推動開放政府資料時,所有部會都會拿出來的藉口,彷彿還活在過去的時代,卻不知道在這個時代裡,如果政府部門都不能相信自己的資料,又要民眾如何信任你?
在政府推動開放政府資料這麼多年來,上至行政院,下至其所屬二級機關都有成立「政府開放資料諮詢小組」,也有進行相關的會議、提供會議記錄、擬定自己部會的「政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透過民間整理的「臺灣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網站,找到了經濟部與衛服部的相關資料:
  1. 經濟部:委員數有21人資料開放行動策略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2. 衛福部:委員數有21人資料開放行動策略(撰寫本文時無法下載,已回報)、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簡單整理如下表:
部會名稱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
資料開放行動策略  103年至105年 (另有106至109年)  撰寫本文時無法下載
 會議記錄  七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  只有一次104年11月17日會議記錄
筆者在經濟部所提供的「經濟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第2屆第3次會議資料」中看到了「106年至109年的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政府資料開放推動策略」(已回報請求更新),在這份推動策略裡,看到了經濟部對於資料盤點、回應格式體例、去識別化所遵從的架構...等資訊,當民眾要求的資料無法開放時,也規範單位解釋不開放的原因或評估可以開放的時程。在這次的經驗裡,也可知標準檢驗局的負責人員是遵循著開放推動策略的規定來回覆。
同樣是在推廣政府開放資料,看得出經濟部較衛生福利部有明確的執行準則。
在新政府團隊就任後,關於要求政府「開放資料」的聲音越來越微弱,許多部會朗朗上口的「數位經濟」、「物聯(連)網」,等應用層面的發展都建構在「開放資料」上,不僅是需要開放政府資料,同時也是政府、企業、民眾三個角色之間的資料交換。
先前許多人在討論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分為六大主軸,由國發會主導的主軸三「網路社會開放政府」行動計畫裡,便提到了會優化目前開放政府資料的品質、推動資料服務供應鏈、加強公民參與,所以目前在社群平台上可以看到一些由g0v協助進行的政府資料集、資料平台品質盤點,希望民眾能一同參與,同時也為了因應數位治理,所以想要提升政府內部公務人員的資訊處理能力、資訊安全人員的培訊並提升資訊部門位階與跨單位整合的能量。
姑且不論這新台幣1,700億元預算的政策簡報中KPI與規劃的合理性,近日在各個場合中,都談到了「人才」相關的議題,從產業轉型需要跨領域的人才到政府內部公務人員的數位能力素質的提升,都是在相關的議題中。從這次兩個部會在回答內容的完整性、平時在開放資料上的措施與積極程度可以得知,政府內部本身的資訊落差也不小,衛福部食藥署的人員太低估目前民眾對於資訊處理的能力,這樣的回答反而讓民眾懷疑回答問題的人員自己本身的資訊技能程度,如果真的擔心資訊被篡改,那麼應該是直接開放資料介接,讓使用者只能介接讀取資料庫中的資料,而不是提供PDF檔給民眾。
在DIGI+方案中的主軸三是由經濟部主導的數位經濟,由工業局主導「資料經濟」發展,希望能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建構第三方資料流通平台,促進資料流通,涵蓋的議題還包含資訊安全。平台上的資料除了政府自己的資料外,也可能來自於企業、民眾自願性提供資料,如果我們自己公部門的人員在這方面的能力不足,又如何鼓勵企業、民眾放心的將資料回饋至所謂的「第三方資料流通平台」?
大家可以再檢視其他部會對於開放政府資料的積極度,透過支援上述社群團隊的自發性專案,這些除了可以協助政府提供品質良好的資料外,也可以減輕公務人員在平日事務上的負擔(他們要處理的事情真的不少),有了品質良好的資料,民眾也能透過資料的利用來監督一般企業,避免再買到黑心商品、危及生活品質的事件發生,減輕生活中的不安程度,提升生活品質。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關於花精的FAQ(4)--使用篇

這部份有十六個Q & A,內容很多,我想應該可以解決在使用花精上最常見的疑問。 花精是芳香療法嗎?是保養品嗎?是藥品嗎? 花精應該算是順勢療法的一種,可以外用也可以食用,不能說是保養品,因為沒有保養品用在皮膚上的直接效果,可以確定的是,花精並不是藥品也不含所謂藥品的效用,但它確實能藉由自花朵萃取出來的能量來平衡人心中的負面情緒。 花精買回家之後要怎麼使用? 通常買回家的花精我們被稱為Stock Bottle,裡面有濃度較高的酒精,所以只要放在陰涼處通常可以放很久,但是如果你的居住地方較悶熱,還是建議放在冰箱裡會比較恰當。平常我們在使用的被稱為Treatment Bottle,調配方式如下: 你要先有一個30ml的玻璃瓶,要有滴管,可以少於30ml,買回家後先用沸水煮5分鐘。注意滴管部位的塑膠不要放到熱水裡。 在已消毒過的30ml玻璃瓶中加入礦泉水或是乾淨的飲用水。 從每個花精的Stock bottle裡各取出兩滴花精加到這30ml的瓶子裡。 每天喝四次,每次取四滴,加入水或是飲料裡,或是直接滴四滴到嘴巴裡。 如果你要搭配急救花精的話,加入Treatment Bottle中的急救花精是四滴,其他的花精還是以每種兩滴為主。 我已經有使用其他的花精了,我可以混用巴哈花精嗎? 原則上是不建議。像是如果你本身已經有澳洲花精的急救花精,就不建議再混合巴哈花精的急救花精。 花精在調配上最多幾種?可不可以三十八種全用? 一般而言一瓶Treatment Bottle裡最多不超過六種花精,因為太多的花精可能會讓你看不清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可能短期內改善了某種情緒但長期而言是沒有改變的,也有可能會互相抑制。但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一種或兩種;有些人可能需要調配到七種或八種,甚至有些人需要三十八種全部,當我們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出在哪裡時,就知道適合的花精到底有哪些,再慢慢的排除掉不需要的花精。 用錯花精會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不會,花精是很溫和的東西,簡單的就成份上而言,它就是水而已,頂多加上了白蘭地防腐,特別一些的說法是,花精多了自然界的能量。花精所改善的是我們的負面情緒或是較黑暗的性格,如果選擇了不適合的花精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如果我已經有其他品牌的急救花精,而且還有很多,我一定要再重新買巴哈急救花精嗎? 不用,選擇最適合自己...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