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關於花精的FAQ(3)--學習篇

巴哈中心的課程介紹網頁Logo這一個部份是針對學習如何使用花精常見的FAQ,上圖是擷取自巴哈中心的課程介紹網頁,這個圖示就是巴哈中心的Logo。

  • 我只想調配自己使用的花精,但對於花精不是很了解,要讀哪些書籍?

    有一本是必備的「The Bach Flower Remedies Step by Step」,作者是Judy Ramsell Howard,她還有很多關於花精學習的著作,然而這本是最基本的,讀完這本書可以了解Dr. Bach的理念、三十八種花精的原理及針對的情況,中文版由中永公司獨家翻譯,如果懶得讀英文,可以買中文的來讀,但請相信我,裡面的字不會太困難。另一本必備的則是「The Bach Remedies Workbook」,可以依照裡面的習題及規劃來學習花精,裡面有許多練習可以協助我們認識更多花精,這兩本書也是BIEP裡Level 1的必備教科書。

    1. The Bach Flower Remedies Step by Step
      Amazon
      博客來
    2. The Bach Remedies Workbook
      Amazon博客來

  • 除了以上兩本教科書,還有哪些書籍可以參考?

    除了以上的兩本書籍,我還推薦另外兩本書籍,其實也是依照巴哈中心的推薦書單所購買的:

    1. Illustrated Handbook Of The Bach Flower Remedies: An Authoritative Guide to Natural Healing with Flower Essences
    2. 這本書其實是將三十八種花精做非常詳細的介紹,每種花精在解說過後都會有兩至三個案例,這些案例都是自巴哈中心的News Paper中整理出來的案例,非常有助於學習進一步了解這三十八種花精,書裡還有插畫的三十八種花精圖片。

    3. The Bach Flower Remedies: Including Heal Thyself, the Twelve Healers, the Bach RemediesRepertory
    4. 這本書結合了三本書的內容:Heal Thyself、The Twelve Healers、The Bach Remedies Repertory,可以更多Dr. Bach在研究這三十八種花精時的想法,以及詳細的分類。

    5. Bach Flower Remedies for Women

      針對女性所寫的花精使用書籍,這本書我最近才購買,目前還沒到手上,還有針對男性、小孩及寵物所寫的使用書籍,都可以參考看看。

  • 只有英文可以讀嗎?會不會太崇洋媚外?

    巴哈中心所推薦的書籍:網頁清單,可以傳真訂購。

    基本上關於巴哈花精的書籍非常多,英國巴哈基金會有推薦相關的出版品,所以英文書籍較多,畢竟這在國外行之有年。國內廠商將幾本書翻譯成中文出版,但在紙質及印刷上,猜測是自費出版的書籍,在排版及內容上,個人比較不滿意,不是看不起自費出版(自費出版表示有一定的資本)也不是看不起中文翻譯書或是崇洋,只是這些翻譯書在價格上不輸原文書籍(甚至更貴),但品質上也沒有比較好的情況下(單就個人喜好),所以我會建議如果能讀英文就讀英文,同時可以了解其原意,真的不想花太多心力,也不介意印刷品質(反光傷眼)的話就讀中文吧!如果語言能力很好,應該也有翻譯成其他語言的版本。另外坊間也有一些關於花精的中文書籍,在閱讀後都有種怪力亂神的感覺,還覺得作者頭頂在發光,所以也不推薦。

  • 學習花精需要買齊三十八種和急救花精嗎?

    不需要。但急救花精是可以隨時準備在身邊以備不時之需,當你遇到意外的驚嚇時,可以立即滴四滴在嘴中或是以塗抹的方式使用。

  • 如果我想成為合格的花精治療師,該如何去準備?

    英國的巴哈中心其實有開放學習課程培訓花精治療師,經過認證及註冊的治療師被稱為BFRP,是巴哈中心完整訓練的花精治療師。整個認證課程分為三個階段:

    1. Level 1:目前Level 1的課程是可以透過遠距教學(Bach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Programme)的方式來學習,在台灣,我們很幸運的是已經有授權的華語遠距教學,所以我們可以很方便的在台灣學習整個Level 1的課程。華文遠距學習計畫介紹網頁
    2. Level 2:在通過Level 1的課程後,需要到英國維農山(Mount Vernon)學習Level 2的課程,這個課程可以讓我們更了解三十八種花精,及學習如何為其他人調配及使用花精,整個課程的學習日數約兩日。(以上訊息擷取及翻譯自英國巴哈中心Level 2課程網頁
    3. Level 3:在通過Level 1和Level 2的課程後,需要到英國維農山學習Level 3的課程,會有人教學,與其他的學員互動。Level 3的學習期間約半年,分三個部份包括了平時的作業、考試及論文的撰寫,在通過這些考試及論文後,還需要遵守基金會的執業條款(Code of Practice)才會被中心認可並登錄在網頁上。(以上訊息擷取及翻譯自英國巴哈中心Level 3課程說明網頁
    整個課程約兩年結束。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Tags: ,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停不下來的更新

一直更新Blog的版型,我必須承認是一件很無聊的事,不過這次除了版型的更動外,連分類和文章內文也做了變動。 先說分類吧!在Blogger叫做Label,不過,Blogger在分類上有一些bugs,只能使用英文,以前這裡的分類大多都是中文分類,結果在link上就是一堆亂七八糟的亂碼,所以我把它改成英文,同時細分一些項目,把出版的文章和一些教學的文章分開來,雖然已經很久沒寫新的,不過既然放上來就做個分類。然而就在新舊label移轉之後,發現中文的label還會存在,而且還會出現莫名奇妙的幽靈數字,Blogger知道這是個bug,不過似乎一直沒有修復的跡象。所以在分類上就出現了如右圖一般的情況,在英文標籤裡會有文章,但是在中文標籤裡是沒有文章出現的,但奇怪的是,有些中文標籤已經不見了,然而在Beauty-Beta這個部落格裡,我也做了分類上的變動,由於以前用英文開頭的Label,所以在label的變動上倒是不用擔心會有這樣的情況。 再來是文章的內容,把以前的文章重新分類,標題前面的一些全形符號或是分類刪掉,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我會留著,例如壹陸壹,因為在label裡為了統一,我留著原本的E61,但人家的店名是壹陸壹,所以留下文章標題前面的中文分類,另外像是Entertainment項目裡,可能有音樂,可能有電影,就會在前面留下中文分類。 前簡單的CSS和HTML改成現在的XML,這無疑是讓我們再多學些東西,能有時間鑽研當然是好事,可是轉換後,我一直沒有時間去改,當然多半也是因為懶,到現在也是拿別人做好的版型去改配色而已,所以像裡面的設定、安裝的widget和analytics的javascript都要一個一個重新裝,上個星期幾乎每天都弄到天亮才睡,只為了整理這個blog。也因為之前在blog裡放了technorati的分類,所以還要修改以前的文章,把它們加入technorati,還有裡面的語法要更改,所以這個星期甚至下個星期都會一直收到這裡的更新訊息,對於不斷收到訊息干擾的朋友們,在這裡說聲抱歉。 在版面上因為blogger系統在feed接受上的更新,所以還有四個東西沒加進去,分別是最近的文章(Recent Post)、Comments(目前是用別人寫的widget)還有GVO的feed訂閱顯示、Beauty-Beta的訂閱顯示也都還沒放上去。 在Feed訂閱上,以前bl...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