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Blog Action Day

右邊的東西太多了,也許沒有人注意到這個小小的Blog Action Day標籤。這個活動很簡單,希望在10月15日這天,全球的部落客依照自己部落格的屬性發表一篇與環保有關的文章來支持這個活動。
這是一種支持的行動方式,還有另外兩種方式,分別是:利用這個貼紙的方式來宣傳Blog Action Day或是捐贈一日的部落格廣告所得。
其實這也算是一種希望藉由部落客的力量來喚起人類對於地球環保的重視,不過,說歸說,也要真的做到,不然就像每年商周都會做很多發人省思的話題特刊,但通常不是雷聲大雨點小就是大家很難會持續觀注在這個話題上面,畢竟現實情況是我們都有自己的日子要過。
那就把我們能做到環保,隨手做就好了,比方說不要亂丟垃圾也不要製造垃圾給別人,這個動作很簡單,但其實很難做到,試想想,人哪天活著不是在製造垃圾呢?就降到最低吧!
最近大哥常跟我說一句話:「不要常常想要別人如何去滿足你,而是多想想自己如何能去滿足其他人。」這個「自己」不是只有個人而已,還擴充到朋友及家人,所謂的「他人」除了與你不相干的人之外還包括了你不喜歡的人。這是一種心靈環保的動作,如果每個人都能幫別人想多幫別人做一點,不要記較太多,不要太記較「自己能得到/享受什麼」而只是單純的付出,忘了所謂的「自己」,當一個人不是那麼記較的時候,心情自然就沒那麼鬱悶了。拿花精來說,有一枝花精的名字是White Chestnut,中文翻譯為白栗。這枝花精是針對「對某個念頭(想法)念念不忘的痛苦」的人所設計的,當人被「念」所困時就會產生「業」和「因果」,損傷的人還是自己,最後靈魂找不到出口,如果無法接受自己的低潮狀態,就容易憂鬱,傷害自己也傷害家人。
無可否認的,我們都會遇到情緒低潮的時候,我自己就很常發生,且是很週期性的,可能在狂喜之後就會陷入一段時間的低潮。其實我不怎麼愛看勵志書籍,那些教人怎麼努力向上、獲得快樂或是教人怎麼做才會成功的書,我並不愛看。在那些作者們看似一帆風順或是似乎奮鬥不懈的人生裡,他們的挫折是他們生命的課題,我們要學的是自己的人生課題,也許藉由某個作者的書籍可以汲取一些資訊,但每個人的人生課題不一樣,有的人這輩子就是來學習要與自己的情緒相處,有的人這輩子就是要學習如何接受與釋放悲傷,有的人就是要學習如何與孤獨共處。小時候讀過一本叫《前世今生》的書,裡面的文字裡就說了,每個人在這一世裡都有新的課題要學習,有新的使命去完成,當我們完成了這一世的使命與學習了這一世的課題後,這一世自然就會結束。接下來這句話是我腦海裡自己蹦出來的:「如果我們以自戕的方式來提前結束自己在這一世的時間,那下一世我們還是必須回來學習同樣的課題。」
最近我很喜歡這句話,是在《與神對話》書中出現的:
生命可能不只一次要你藉由演出你本不是的一面,來證明你是誰
這三本《與神對話》我都沒有讀完,太深奧了,時間不夠理解,也許有一天我會再讀完它們吧!有時候常會想起以前貓玲玲說的:「再慢一點。」這四個字,慢到最近才能體會,有時我是操之過急了。
回到主題,因為說的是環境保護,其實不外是最近比較熱門的節能、綠建築。我想,我自己就是不要熬夜吧!不過我會覺得在物質世界中不斷的耗費能源也與每個人的心有關,大家不妨想想,除了物質的環保外,心靈的環保能做到什麼?當然,物質生活上從最基本的節能和減少用塑膠袋開始做起,心靈,大概要看個人的緣份了。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當AI給你營養建議:台灣《營養師法》還沒想過的法規空白

之前分享利用 Claude Code 做 飲食營養分析 Bot 的經驗 。我自己有個習慣,就是在做新的專案時,會先評估法遵風險。當我在做飲食營養分析 Bot 時,我才知道原來台灣除《醫師法》外還有《 營養師法 》,而《營養師法》第 12 條列舉營養師的法定業務,包含營養評估、飲食設計、個案諮詢、膳食管理等。 這部《營養師法》在幫大家的健康把關,因為不能隨便一支影片、一段報導,就能提供營養建議。在法規中,需要接受完整的專業教育,並持續進修,每 6 年就要提出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才能更新執業證照;沒有「營養師」的證照不能自稱「營養師」,法規中列舉了營養師的業務範圍,並規定須親自執行業務,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藉由通訊方式執行業務,還要經過執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業務時還要做紀錄,這些紀錄可能還會成為法律或醫療紀錄文件。 成為「營養師」需要符合嚴格的要求與限制,並不是隨便用AI分析、讓AI提供建議就能取代的。台灣每年會舉辦 2 次營養師的考試,參考自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在 2025年的統計資料 ,台灣每年營養科系的畢業生約 1500 人,到 2025年,累計已有 11,860 人通過考試取得執照,及格率約 25%,看起來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考試。 Bot 的個人化建議,算不算「執行業務」? 在我設計的 Bot 裡,不是只有拍照上傳讓 AI 去分析、評估,事實上還有其他情境的飲食需求,再提供使用者建議,例如由 Bot 提醒當天攝取的蛋白質不足,或我在前篇文章中提到的鈉的攝取量過高,Bot可能提醒要減少鈉的攝取或是多補充哪些蛋白質來源,這些分析與建議是否算「執行業務」?在該法第 29 條中也寫明,如果沒有取得營養師的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定義 AI 工具的法律地位,也不知道該找誰負責,是開發的工程師?大語言模型的公司?還是開發的公司?一般開發者通常會在提供的資訊裡加上「僅供參考、非醫療建議」的免責聲明來規避,但無從得知這樣的聲明在法律是否具有效力。另外,由於在 Bot 中可以設定慢性病的個別飲食計算,還可能同時踩到《醫師法》(涉及診療)與《營養師法》(涉及個案管理)。同時,即使開發者已在服務中加入「僅供參考、非醫療建議」的免責聲明,主管機關或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營養師業務的執行時,...

用Claude Code做一個AI飲食營養分析Bot:從拍照辨識到條碼查詢的實作筆記

沒想到在十多年後,因為想做飲食營養控管,所以自己利用 AI 開始做一個簡單的食品營養分析工具,能分析我每餐的飲食是否充足或過量,並提供有依據的飲食建議。 最初的雛形是基於以往曾參與「 Food Open Data 」倡議的經驗,我希望用最簡單的方式,拍照-->AI辨識與分析-->提供建議,然後統計一段期間的營養攝取狀況。 最初的想法 當我把我的雛形想法告訴 AI 後,Claude Code 很快的就幫我設計好雛形、教我如何申請Telegram Bot,這些步驟都寫得很清楚,整個雛形做好不用半天,我還愣住了,怎麼可能這麼簡單?難怪那些應用程式公司只把飲食營養分析當作一個「附加功能」,主要目的是蒐集其他的生理監測資料,但這些公司蒐集資料的用途,我自己在處理過美國資料經紀公司所販售的資料隱私資訊後,這是值得關心的議題,但不在此篇文章裡討論。 不過,我只專注在飲食分析項目,我覺得這個功能如果可以做好,再想想其他的。最初的想法很宏大,因為家人與自己患有慢性疾病,所以特別針對某些族群設計,但事實上,如果沒有實際的使用情境,可能也無法做出符合需求的產品。 於是我把這個Bot的使用者只鎖定在我自己的飲食分析上,那就簡單多了。 工具與環境限制 我在今年已經改用 Claude Cowork 與 Claude Code 協作,雖然 Claude Code 有一般介面版,但我大多數時間都開著終端機視窗使用 Claude Code,這樣比較能專心工作。 基於使用工具的習慣,我使用 Claude Code 開始建置,當時的模型雖然已經有Opus 4.8,但Sonnet 4.6已綽綽有餘,而後來出現的Fable 5 則用在其他專案裡。 因為只做給自己用,所以選擇最簡單的 Chatbot 形式;也因為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而不是提供過多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平台,選用 Telegram Bot,而不是台灣人常用的 LINE Bot ,而且 LINE上太多廣告,根本不想開它。 在衡量經濟現實及自我管理資料的想法後,目前這個 Bot 與資料庫只放在我的電腦裡,沒有上雲端,當電腦休眠、網路斷線時,Bot就會停止工作。 雖然只是給我自己使用,但我還是要求資料庫是加密儲存的,匯出資料時也必須加密。 台灣的飲食文化很多元 我不是開發者、也不是營養師,我自己也沒使用過其他的應用程式,所以無從理解在開發飲食營...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