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BFR Level 2心得(1)

*

在上了兩天的巴哈花精Level 2課程,說實在有點累,尤其是作息日夜顛倒的我,一下子要在早上七點醒來連上八個小時的課,星期日因為晚上有另一個課程所以是要撐到晚上十點,都快瘋狂了,更瘋狂的是,我居然無聊到在BBS站裡跟人吵架。

吵架的理由就不說了,大哥後來知道這件事,有人跟他說在網路上有個店裡的客人罵人罵得兇,我不知道說的是指我還是指其他人,我承認在發作時會罵得很兇,但也要看對方的接受度是多少。大哥的結論是:「咖啡沒有人就沒有生命。」

就此打住,我們來談談Level 2的BIEP課程。

在Level 1證書拿到以後,不斷困擾沒有錢去英國學巴哈花精,畢竟這是英國的課程且曾寫信詢問會不會在台灣開設相關課程但只得到「未來也許會」的答案。然後我就收到了張老師的信,她說台灣的代理商會請日本的老師來開Level 2的課程。聽到這個消息當然是很開心,也順便請教承辦人員看是否可以團報,爭取到對方說只要找到五人以上報名的話,就可以每個人退五百元,結果聲音太小,加上原先的條件限制,變成只有我一個人報名,但現場卻有十五個和我一樣是DLP函授課程的學生,真是扼腕。

兩天的課程都是由日本的Saodah Hayashi老師以英文上課。大概會有人質疑日本人的英文台灣人聽不聽得懂?除了一些專業的醫療名詞外,沒有其他的溝通問題,她講的英文,我能聽懂,所以沒什麼注意中文翻譯在說什麼,只是有時覺得中譯內容和英文有些出入,比方說,Saodah老師表示她比較習慣在日本上課,因為她可以日文教學也能掌握全場的狀況,她知道學生是不是聽得懂,所以可能來台灣上課的機會不高,但中譯人員是說,會努力鼓勵老師再來台灣開課。

上課地點在台北市的一間管理顧問公司的教室,總共有三十四個學員,有十五個是DLP(函授課程)學員,十九個則分別屬於之前Saodah老師開課的Level 1的學生以及由該公司老闆娘上課的學生。這兩天的午餐都是由開課的代理商所訂購,值得稱許的是,因為我是訂素食午餐,本來擔心會吃不下去,不過,他們訂的便當都非常好吃。我不是素食主義者也挺愛吃肉的,完全是怕睡著所以才吃素。課程中是發生一些小缺點,但瑕不掩瑜,該反應的也反應了。

Saodah老師人非常親切和藹,無論何時都是帶著微笑,而且非常的準時,和日本人很守時的刻板觀念中是符合的。第一天上課因為有些人凌晨才從台中或花蓮等地坐車,所以稍微遲到了,老師在第一天課程結束前特別提醒學生一定要準時,第二天上課,老師準時到達教室上課時,大家也都準時進入教室。

第一天大家彼都有些生疏,第二天中午休息時,老師來到我們這桌和同桌的一位家醫科的鄭醫生談話,她非常客氣的和鄭醫生交換使用花精的心得,也提供了日本的一些案例給醫生。我覺得十分幸運,除了我們這桌有一位醫生所以我們可以聽到這些案例外,也因為我們這桌只有五個人,所以日翻中的翻譯妹妹坐在我們這桌,老師在用日文說案例時,便由她翻譯中文給我們,而她是淡江日文系的學妹哦!但因為老師之後又以英文講述案例,所以剛好英日各一個案例,學妹和我分別翻譯一個案例。

當老師知道鄭醫生是家庭醫學科的醫生時,她也很興奮的說在日本也有家庭醫學的醫師,而且有對花精的使用做研究,這兩個案例都是與孕婦使用花精相關的研究。我大概簡單的敘述一下:

案例一:日本有位醫生想知道母親肚子裡的胎兒是否在出生後擁有母親的記憶,比方說母親在懷孕的過程中看到火災,小寶寶出生後是否也擁有母親的記憶?據這位醫生的研究是當母親在懷孕過程中看到火災受到驚嚇,寶寶在出生成長後會有母親受到驚嚇的感覺,醫生也使用急救花精給受到驚嚇的媽媽食用,寶寶在長大後會記得這樣的感覺。這個醫生有把這類的研究出版成書籍,在日本也很暢銷。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資料治理、AI 發展與我們的選擇

星期五早上,部門內部辦了一場腦力激盪。我們談了很多題目,其中一個,是「AI治理需要哪些基礎建設」;同日下午參與另一場演講,講者剛好分享台灣 TAIDE 模型 的發展過程—談到資料和算力取得的困難,也談到工程師在面對法遵時的抗拒心理—畢竟在工程師的世界裡,「Code is Law」。 兩場活動的現場討論,因為受限於時間,都沒有深入到制度本身的限制。但在活動結束後,讓我重新思考一個核心問題: 如果AI真的是下一波技術革命,身在台灣的我們真的已經有能力參與這場革命嗎? 資料治理,不只是開放資料而已 在多次公開場合中,台灣經濟研究院的林副院長經常強調資料治理的重要性,更牽涉到以下面向: 可取得性: 是否能跨部會、跨單位、跨領域取得? 品質: 是否具備標準、結構與說明? 授權與責任: 是否清楚哪些資料能用、怎麼用、誰負責? 維運與資源: 是否有穩定預算與長期支持? 台灣的 MyData 與政府開放資料雖然在形式上有推進,但在實際應用上卻處處受限,不同主管機關不一致的安全性標準使執行人員在充滿風險與缺乏信任的環境下工作,也讓人民、企業在取得資料上處處受到限制。 回顧韓國資料治理的制度發展,他們之所以能在 2020 年推動 Data Dam 計畫、大量釋出公共與民間資料,讓銀行、 FinTech 業者介接 MyData 資料建立服務及收費 ,不只是靠政府號召,而是有一整套法令支撐著「再利用」、「匿名化後的合法使用」,以及「免責條款」。 韓國的《資料三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資訊通信網路法 、 信用資訊法 )在整合修正後,不只清楚界定資料的再利用情境,也建立了資料去識別化的技術與法律標準,同時提供了「在遵法前提下使用資料者可免責」的條文。這讓企業、政府機關與開發者都可以在明確的框架下進行資料流通,而不用時時擔心法律風險。 台灣在法律層面卻缺乏資料可攜權及對再利用資料的明確界定與免責機制,使民間開發者在使用資料時,始終心存顧慮,不知道會不會踩到模糊地帶;也讓政府內部對資料開放裹足不前,擔心「一開放就出事」。 因此,如果台灣真心想讓 AI 成為下一階段的產業基礎,就不能忽視資料治理的法制建設—這不只是「能不能開放」,而是「開放之後,誰來保護願意開放的那一方」的信任機制。 我們缺的不是資料,而是讓資料變得「能用」的治理機制 我曾經在智慧城市展與一位國外業者談論關於台灣的政府開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