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令人氣餒的最後一哩

玉豐國小附近的廢棄屋

不得不氣餒的說,這最後一哩也是最遠的一哩,特別是在台灣。忘了這兩個字是從哪個名人嘴裡說出來的,查了維基百科,也沒有我想要的答案,也只很狹隘的定義在網路科技裡。如果我沒記錯,這個名詞也能應用在物流業或是電子商務業,當商品從生產地離開工廠或商店後到達消費者的手裡的這段距離就可被稱為The Last Mile。

這一哩的學問可大可小,大到可以談論如何讓消費者在取得商品的過程中有愉悅滿足的消費心理,小到商品如何在最短時間內送到消費者的手中-只是這個問題也不小就是。

從電子商務在台灣開始旺盛時,就很喜歡網路購物,當時的博客來不用考量運費問題,不管金額多少都會送到家門口,不過那個時候的購物環境也不是很健全,付款方式只有ATM轉帳或郵政劃撥,但也很少聽聞網路詐欺和客戶資料從公司內部流出的問題出現。

在去年的最後兩個月裡,經歷了這幾年來遇到最多次的,不愉快的消費經驗,有些確實已影響到我在網路購物的信心,有些則是讓我對於物流業者在配送上的管理感到焦慮。

在談不開心的經驗前先來說說愉快的消費經驗,是最近來自於美國的Amazon,我在上面買了幾本巴哈花精的課本。12月03日晚上在訂單送出後,我想剛好遇到這個月是國外的耶誕購物期間,這種國外的小訂單應該會比較晚送達,且書的庫存量顯示只有一本或兩本,可能還要調貨,估計最快也要兩個星期或是月底前才會收到書本,而網頁顯示大約在12月22日才會送達。這筆訂單是我最不急的訂單,畢竟要讀Level 3還要先準備六個月,而我也要先找到一份工作才有機會出國。12月05日,我收到貨品已投遞的通知信,今天是12月11日,下午我就收到我的書本,用收縮膜和標示著Amazon的紙箱穩固的從郵差手中拿到,而我選擇的配送方式是Standar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但仔細算一算,以台灣的工作日來說,只有六個工作天,我就收到課本,而且箱子裡沒有一堆污染環境的泡綿。從商品包裝到貨品運送,只能說Amazon已經達到我心中的滿分,這最後一哩真的很短。

接下來,是我很不想說,但不得不說的幾個不愉快的例子:

  1. 去年有出版社舉辦試讀活動,試讀本由民間宅配公司配送,有很多人反應沒收到書本,甚至到了活動截止日前幾天才收到補寄的書本,以致整個活動被迫延期。
  2. 因為常在網路書局訂書,有次在誠品書局訂了一些書籍,選擇到萊爾富取包裹,當我收到取貨通知,信中告知過中午十二點後再去取貨。我在下午四點多出門,到了指定的萊爾富,卻被告知隔天再取,因為他們凌晨才會整理這些商品。
  3. 購物結帳時,有些網站貼心的提供了宅配時間的選擇,我都是勾下午時段,網站在貼宅配紙標時也是勾下午時段,但我都得緊張兮兮的早上時間收到商品,如果我不在早上收取商品,就得等到隔天早上。
  4. 去年訂了ppaper,有兩次沒收到雜誌,於是寫mail和他們反應。第一次沒收到書本,他們很快的利用掛號方式寄給我,我也很快的收到補寄給我的雜誌。第二次可就離譜了。我反應沒收到雜誌後,他們又藉由民間郵遞通路寄給我雜誌,我還是沒收到,再反應,第二天接到出版社的電話詢問是不是要退訂?因為他們接到電話要退訂雜誌。我說:「不可能,前幾天我才做續訂的動作,怎麼會要退訂呢?」最後出版社用郵局掛號的方式投遞給我,我收到了雜誌,可是該期裡附贈給訂戶的贈品因為限量,所以沒有贈品,而我遺失的雜誌到哪去了?又是誰打電話表示退訂?最後也真的取消了續訂方案,只好多花點錢去7-11買,至少我每期都看得到,也不用擔心收不到雜誌。
  5. 去年11月29日在新萃妍的網站購買一批商品,到12月04日,我收到出貨通知。由於是第二次訂購,依據前一次的購物經驗,隔天就能收到商品。但到了05日,我隱約聽到有按電鈴聲,但因為人在洗手間裡,等我出來時,宅配人員已經離開。等到06日,還是沒有收到商品,我透過網站的客服平台反應,在12月07日接到客服人員的來電,表示會請宅配公司儘快送達,新萃妍公司的來電後,我接到宅配公司的電話,不是我們熟悉的台灣宅配通也不是宅急便,而是上大郵通。當我聽到是民間宅配時,心裡就涼了一半,對於宅配公司,在前兩次的經驗裡是信心不足的。10日時,我再和上大郵通聯繫,他們說商品已經配送也有人簽收了。聽到這個回答,非常讓人難以相信,我向他們反應根本沒人收到商品,也沒有人簽收。
    11日早上,宅配公司的人打電話告知,商品被誤送到另一家,他們會請配送人員追回商品。在與宅配公司的談話後,我打電話到新萃妍,接電話的小姐告訴我,這筆訂單還未請款,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取消訂單,二是他們再補寄商品給我,而未收到的商品則由他們與上大郵通洽談。我選擇取消訂單,接下來就是要看新萃妍有無向銀行請款。晚上我接到配送人員的電話表示要賠償,不過因為沒收到商品,也取消了訂單,我跟該位配送人員說,請直接與新萃妍連絡。
經過這些不愉快的經驗加上去年底不少大型網站都出現消費者個資洩漏的事件,我也成了受害者,這些確實影響到網路購物的興緻。但以上的事情都只讓我看到在這條供應鏈裡出現的一些瑕疵,消費者可以選擇抗議,但多數都和我一樣選擇退一步。

宅配的路線規劃都很固定,最末端的消費者也不見得要強迫宅配公司一要在什麼時間把貨送達,也有不少人不喜歡讓宅配公司把貨送到家門口,這樣家裡有沒有人或是什麼時候有人都會讓人知道個一清二楚。

所以只能冀望網站可以多提供幾種取貨方式讓消費者便利,例如誠品、博客來、ORBIS或其他網站提供了到便利商店取貨付款的方式,依照各家規劃的成本不同,消費者可能需要20到50元不等的處理費。還有一種是為了確定消費者會取貨,所以需先付款再選擇取貨的便利商店,適合中型且有一定訂單數量的購物網站。

也因為那些不愉快的經驗,在台灣的電子商務網站購物時,會先看看這個網站提供幾種付費和取貨方式、合作的宅配公司有哪些,選擇方案愈多,合作的銀行或是憑證、揭露的公司相關資訊愈多,可能也比較能提升在這個網站上購物的意願。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