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movie]What My Eyes Have Seen

羅浮宮謎情中文版海報

  • 電影:羅浮宮謎情(What My Eyes Have Seen)
  • IMDB電影資料連結:連結
  • 圖片來源:KingNet影音台-連結
初三,我們到真善美去看這部電影,一部中文片名、簡介與劇情沒有與羅浮宮相關的電影,但還好劇情內容在看完後讓人覺得值回票價。

以畫家和畫來做題材的電影很多,但也可以從中了解歐洲人和美國人在處理類似主題的方式,比方說《達文西密碼》、《天羅地網》、《離魂》,這些影片的節奏稍快或重點並不放在畫家或是作品本身,儘管是在探討真偽畫,也沒有感受到畫家和其作品的感受,他們反而是配角;《戴珍珠耳環的少女》則是模擬畫家與畫中人物當時的心態,而這部《What My Eyes Have Seen》即使畫家和畫不是主角,但整部片鬱暗的色調和劇中人物、劇情的安排反而感受到畫家的憂鬱。

女主角Lucie是一名研究華鐸(Watteau)的研究生,瘋狂的研究這名畫家不為人知的故事,而中間出現了教授的阻擾、資金的匱乏,甚至出售父親的遺物,都只是為了確認自己的研究方向沒有錯誤,也能得到成果。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有捨就會有得,只是看得到的結果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如此而以,就像露西的指導教授多次阻擾她的研究,是為了搶得研究成果還是擔心露西像自己一樣落得孤家寡人?我們無從得知,只能看他落寞的身影和語調講著自己因為研究導致與妻子天人永隔的過程。

電影裡安排了許多巧妙的巧合,無法言語的街頭藝人、被掩蓋的河流在巴黎底下流動、女主角遭遇雪難罹難的父親找不到屍體、修復的畫作裡有被掩蓋的孩童畫像、畫的底下(之中)還有另一幅畫,都在訴說著眼中所見的事物並不等於「事實」, 事實等著世人去發掘,要付出多大的代價,也要看挖掘者本身覺得是否值得,不然,就只能掩藏在表象之下漸漸被人遺忘,儘管事實就在眼前,就像那條正在流動的地底河流。

從一些報導裡,導演本身透過這部電影推論華鐸(Watteau)與歐本納(Opener)是同一個人,這部電影其實就是導演個人對於畫家本人的推論及研究,我們所看到的是Lucie將導演對於證實這樣想法轉至電影中,這也許是導演自己的故事,他藉著電影想說:「我想證實華鐸與歐本納是同一個人,但學術派的禿鷹想要把研究成果據為己有,而生活和實現理想又是那麼的艱苦,我知道一些事實,但說不出口,只能透過電影的方式把事實表現出來。」就像劇中瘖啞的街頭藝術家一樣,用行動藝術、肢體動作及眼神來呈現他所要表達的事物。換個角度來說,不同的藝術家都有自己獨特的表現方式,學者是作研究,畫家以色彩及構圖來表達,舞台上的表演者以台詞、語氣來表達自己的心聲。

Lucie的母親Annabelle也是名演員,也許就像畫家所愛的女伶夏綠蒂一樣知名,但不同的是她沒有國王作為教父。畫家從遠處凝視自己心愛的女伶,為她作畫,但得不到女伶的青睞;Lucie坐在母親的梳妝台透過鏡子模仿母親上妝,與母親交談的語氣中,感受不到母女之間情感的交流,只有金錢上的往來,Lucie離開前在後台凝視著母親與其他男演員親熱後轉頭離開,在女兒找母親借裙子時,Annabelle從床上起身,在母女倆爭論Annabelle來不讓Lucie和父親去觀看她的演出時才發現身著家居便衣的Annabelle是在戲院裡,之所以躺在那是因為剛與男演員發生爭執。

華鐸的畫作「丑角吉爾」是這部電影的靈感來源,畫中的吉爾無助的站在畫面中央,當教授問女學生看到了什麼時,導演也給了相當足夠的時間讓觀眾想想,看到了什麼?我看到的,是個憂鬱的人,也許準備上場,也許因為他的角色而受被人嘲笑,也許旁邊受人注意的驢子戲服才是他等會兒上場要穿的(那頭驢子讓我想到仲夏夜之夢)…總之這位吉爾的臉上就是沒有丑角上場後應有的表情,也和下方人物的表情也不搭。很像電影中的瘖啞街頭藝術家Vincent,當周邊的孩童們在旁邊嬉鬧或是捉弄他時,也只是撲上白粉站在箱子上表演自己要表達的角色,從眼神裡傳達出的是憤怒是冷漠,或是凝視著唯一關心他的女子。不知道導演安排Lucie到他的家裡拿小丑娃娃,是否暗喻Vincent是現實生活中的丑角?瘖啞讓他無法與世界溝通,只能以簡單的文字和手勢與這個被凝視的女子交流,但最後這名女子為了追求自己的理想而離開病床前,丑角最後孤單的下葬。

看完電影,偉展問我:「對於不斷找尋這些畫家或藝術家所要表達的意象,畫底下是否還有一幅畫的存在,真的有那麼重要嗎?」剛開始我給他一個很簡單的答案:「在太平盛世裡,是重要的,是文化的傳承;在吃不飽的苦日子裡,其實是沒有意義的。」我想到《天羅地網》的最後幾幕,那個警員對女主角說一幅畫被偷或是真假其實只是有錢人的玩意之類的話。後來我想了想,許多藝術家們不見得希望他們要表達的事物被所有人知道,只有以他和知己的語言來溝通,畫家或知己死了,故事就斷了,但就文化與知識傳承的角度來說,這樣的知識不應該就這麼的沒了,也許後人們太過於主觀的解釋一幅畫(就像有些女作家總不了解為什麼有人要把她的作品與女性自覺聯想在一起),以致於後人們所留下的是解釋者自己想要看到的畫而不是畫家真正要表達的意思。所以若是由一群專業的人努力不懈的找出畫家真正想表達的意思,並無私的分享給希望的知道的人,那麼一種知識就傳承了下來,我想這才是重要的。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留言

  1. Thanks for your brilliant comment on What my eyes have seen.
    I really enjoyed this movie!
    All the best to you!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