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2011末.2012始

簡易記事:

  • 2011的最後一天,我在台南的大圓滿廟,從早上開始,很愉快的協助整理廟的法身殿和報身殿。
  • 2012的第一天早上及下午,廟裡舉辦法會。法會結束後,麻煩學會的師兄載我們去坐高鐵,花了140元享受了從台南坐到高雄左營的樂趣。
  • 也許是有台北的前車之鑑,我覺得高雄高鐵轉乘捷運及到達機場的動線規劃都相當清楚,不會迷路。
  • 高雄捷運裡出現一個智慧型自助圖書館,就像香港中環地鐵站裡看到的還書箱一樣讓我興奮,這不是大大提升閱讀的機會嗎?但我實在太緊張了,所以匆匆忙忙的拍了張照片後就趕到機場去。
    自助圖書館
  • 太早到機場,還不能出關,我就在機場裡晃來晃去,買不到感冒藥。
  • iTaiwan服務還不錯:很早就申請了iTaiwan的服務,直到這次在機場,看見iTaiwan的標誌便開始使用。速度還不差,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我們離這個點比較近,同時也因為機場也有提供免費的wifi分攤流量吧!
  • 買不到感冒藥:出關後,我們逛著免稅商店。好不容易找到藥局,卻因為藥師休假,我看著玻璃櫃裡的感冒藥,做好心理準備帶著感冒去香港。
  • 我很喜歡小港機場裡免稅商店及等候登機區的規劃,座位旁有書櫃,隨時都有書可以看。但現代人可能比較喜歡隨時都可以上網。
    等待登機
  • 語言考式(一):到了香港,入關時前面的外國女生回過頭對我講了一串文字,我驚覺她講的話我聽不懂!她要那張入境單,我手上沒有多的,她很帥的把東西丟在地上,跨過排隊導引線,要去合入境單,還好海關人員動作快,替她減少不少麻煩。
  • 拿台胞證會被看不起:第一次去香港,臨時辦了電子簽證,香港的海關人員因為我髮型改變而多看了我幾次;這次去香港,入關時,海關人員很不屑的拿起了台胞證,再不屑的看幾眼後,扔回櫃台。
  • 語言考式(二): 入關後,我在一旁等偉展買機場快線的票,二個婆婆跑過來問我:「XX要怎麼走?」我只好搖搖頭說: 「 我不知道 」
  • 晚上在飯店裡,感冒發作,因為沒有帶藥,只好靠洗熱水澡和做運動、喝熱水,趕快睡覺來減輕症狀。
  • 一月二日早上天沒亮就醒了 。由於一早要到碼頭,這中間的路程約一個小時,我們在大廳樓下等接駁車時,看到了大嶼山(?)的日出。
  • 在公眾碼頭外的市場吃了熱鴛鴦和腸粉、燒賣當早餐,很有飽足感,然後逛了市場,看到港幣50元的GOR-TEX外套。
  • 在海上吹足海風,午餐後吃了學會師姐好心給我的一粒克流感。
  • 下午又跑去中環繞,因為感冒很不舒服,儘管吃到蘭芳園的絲襪奶茶、法蘭西多士,整個人就是很沒力氣。
  • 語言考式(三): 在中環的手扶梯看地圖時,一個外國美女(沒圖)問我是不是也要去搭纜車?我看著地圖告訴她方向,怎麼走之後,轉頭跟偉展說,我這次來香港大概是語言考試吧!我沒力氣了,到機場去吧!
  • 在香港機場逛了一陣子後,我坐在椅子上發呆。到了裡面的用餐區,旁邊一桌有人吃燒臘,我聞到那味道跑去廁所嘔吐。
  • 原本十點的飛機延誤到十一點才起飛,而且是三班飛機同時從香港飛回台灣 。幸好當初我們買的是商務艙,所以我可以躺下來休息,也幸好是商務艙,我們可以提早登機,提早出海關。但領行李時並沒有領先別人幾步,還是一堆人 卡在那裡,但可以休息這點,就足以謝天謝地了。
  • 桃園機場的動線規劃真是夠差的,每次回來,就是看到接人的車子全塞在機場前,非常誇張。
  • 回來台灣後,因為感冒有兩天無法上班,醫生說不是流感,但這次的感冒讓我足足請了兩天病假,吃了兩個星期的感冒藥,甚至要吃到抗生素,吃到我眼冒金星。
  • 所有照片都還在相機裡,我拍不到一捲底片,數位檔都在偉展那,他還沒給我,所以日後再補。(這次用新買的Yashica Electro 35mt拍攝)
  • 這次在香港買的紀念品:保濟丸一小盒、十包面紙。不知情的人以為我在香港吃東西吃到拉肚子,哈!
  • 以後出國,胃藥和感冒絕對是必備,化妝品可以不用帶,藥一定要記得帶。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