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捷運小記

昨天回家時坐在三人併坐的位置上,我坐在靠近兩節車廂相連的位置上。一位穿著黑紅兩色洋裝的女士(稱她為A女士)在車廂門要關起時,匆匆的走進車廂並坐在我身旁(中間的位置)。
A女士坐下後顯得侷促不安,看她的裝扮,應該是來喝喜酒?不知是因為洋裝太緊?還是下班時間的車廂太過擁擠?她不斷的扭動身體或雙手,一下子抓著小手提袋,一下子拉拉洋裝。那份不自在感染了我,想起自己在香港搭地鐵時,也有這種不安的感覺,好像怎麼坐都不對勁。也許是中國來台灣自由行觀光的旅客吧!我這麼想。
在列車行進時,A女士打開了小手提袋,拿出一小瓶礦泉水,小心的旋開瓶蓋,就著口喝了一口,再緊張的把水瓶收入手提袋裡。這個舉動令我很訝異,怎麼還會有人在捷運裡喝水?隨即想起來自己的父親也因為服藥造成的口渴,而忍不住在捷運喝了一口水。於是我決定,如果之後這位女士像之前見到的中國旅客把捷運車廂當野餐地點的話,也會讓她知道捷運車廂裡是不能飲食的。一路上,A女士沒有再喝水,但她始終不安的扭動著身體,她的手也不斷的碰到我身上來,次數頻繁到我快要生氣了。
突然,她的手提袋發出了大聲的音樂,原來是手機鈴聲。她慌忙的拿出手提袋中的折疊式手機,打開手機,發出「喂?」的聲音後,那份不安停止了。她大聲的說她從哪個入口進入捷運、她的孩子們會煮飯給她吃,女兒很乖,她過得很好,並邀請對方有空到台東玩,也表示她雖然家在台東,但這一陣子現在會和女兒一起住在台北……。
下車了。跨出車廂門的那一刻,我能了解她那不安的來源了:台北真的太擁擠了,擁擠到大家講話都必須輕聲細語,說話前要再三的琢磨才能開口,規矩多到讓人喘不過氣來,在捷運裡就怕隨時有人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把你拍了放上網,用鄉民的正義要大家評理……。
難怪她是如此的不安。
而我也明顯的感受到,我的心變窄了。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台灣女性在 ICT 相關產業的情況(更新至 2018 的資料)

Image by StockSnap from Pixabay 去年五月時寫了一篇「 願天下的女性都能享受自己選擇的人生 」,事隔一年,主計總處、內政部的詳細報表資料已經找不到了,只找到粗略的分級,所以今年也不打算更新太多項目,只大概更新一下資料。關於資料這件事,如果政府繼續排斥將這些資料完整的公開,我覺得整個開放資料或政府公開資訊都只是做做樣子,有交差就算了。 在我開始更新資料前,先讓大家看一下這是讓我今年在主計總處統計專區裡所下載回來的資料,表頭是「臺灣地區15至64歲已婚女性曾因結婚、生育而變更職務之情形」,但只有依學歷來區分,無法看到以年齡來分組的統計資料,但這份資料的主題不就是以年齡來分組嗎? 臺灣地區15至64歲已婚女性曾因結婚、生育而變更職務之情形 後來我找到 2016年的「 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 」,其實就是去年使用的資料,所以只好再去找尋其他的資料。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當AI給你營養建議:台灣《營養師法》還沒想過的法規空白

之前分享利用 Claude Code 做 飲食營養分析 Bot 的經驗 。我自己有個習慣,就是在做新的專案時,會先評估法遵風險。當我在做飲食營養分析 Bot 時,我才知道原來台灣除《醫師法》外還有《 營養師法 》,而《營養師法》第 12 條列舉營養師的法定業務,包含營養評估、飲食設計、個案諮詢、膳食管理等。 這部《營養師法》在幫大家的健康把關,因為不能隨便一支影片、一段報導,就能提供營養建議。在法規中,需要接受完整的專業教育,並持續進修,每 6 年就要提出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才能更新執業證照;沒有「營養師」的證照不能自稱「營養師」,法規中列舉了營養師的業務範圍,並規定須親自執行業務,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藉由通訊方式執行業務,還要經過執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業務時還要做紀錄,這些紀錄可能還會成為法律或醫療紀錄文件。 成為「營養師」需要符合嚴格的要求與限制,並不是隨便用AI分析、讓AI提供建議就能取代的。台灣每年會舉辦 2 次營養師的考試,參考自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在 2025年的統計資料 ,台灣每年營養科系的畢業生約 1500 人,到 2025年,累計已有 11,860 人通過考試取得執照,及格率約 25%,看起來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考試。 Bot 的個人化建議,算不算「執行業務」? 在我設計的 Bot 裡,不是只有拍照上傳讓 AI 去分析、評估,事實上還有其他情境的飲食需求,再提供使用者建議,例如由 Bot 提醒當天攝取的蛋白質不足,或我在前篇文章中提到的鈉的攝取量過高,Bot可能提醒要減少鈉的攝取或是多補充哪些蛋白質來源,這些分析與建議是否算「執行業務」?在該法第 29 條中也寫明,如果沒有取得營養師的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人」,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定義 AI 工具的法律地位,也不知道該找誰負責,是開發的工程師?大語言模型的公司?還是開發的公司?一般開發者通常會在提供的資訊裡加上「僅供參考、非醫療建議」的免責聲明來規避,但無從得知這樣的聲明在法律是否具有效力。另外,由於在 Bot 中可以設定慢性病的個別飲食計算,還可能同時踩到《醫師法》(涉及診療)與《營養師法》(涉及個案管理)。同時,即使開發者已在服務中加入「僅供參考、非醫療建議」的免責聲明,主管機關或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營養師業務的執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