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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amazon 和 .cat 域名爭議

Photo by Daniel Eledut on Unsplash
昨天在寫關於「.io 」域名的故事這篇文章,在舉例各種域名爭議時,有想過要把 .amazon 和 .cat 的爭議也寫在裡面,不過這兩個都是很長的故事,也已有前輩撰寫或翻譯過相關的文章,其中更涉及了國家與文化認同,最後決定先暫時不寫,但今天已看到一些媒體報導表示,ICANN 已通過其申請,Amazon 極有可能取得 .amazon 頂極域名。

關於 .amazon

Amazon 公司在 2012 年時向 ICANN 提交了申請 .amazon 域名,這件事卻引起了拉丁美洲亞馬遜河流域周邊國家(秘魯、巴西)的不滿,認為 .amazon 若由 Amazon 公司使用,可能有損亞馬遜河流域周邊的古老文化,於是透過程序向 ICANN 提出反對意見,詳細的過程與這件事對 ICANN的 意義可以參考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黃執行長所翻譯的文章:《.Amazon 案例對 ICANN的意涵》。
直到早上看到有媒體認為 Amazon 最終會取得 .amazon 的頂級域名,於是到 ICANN 網站看一下公告:「Chair’s Blog: Wrapping up the Istanbul Workshop」,裡面也提到了這個月在伊斯坦堡的會議裡,ICANN 董事會考慮了 Amazon 公司在今年 4 月 29 日的提議 (PDF)和 3 月 10 日時的 ICANN 董事會會議結論,關於 .amazon 的申請。在4 月 29 日的提議中,Amazon 公司承諾以下三件事:
  1. “Not use as domain names in each .AMAZON TLD those terms that have a primary and well-recognized significance to the culture and heritage of the Amazonia region;
  2. Provide nine domain names in each .AMAZON TLD to be use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by ACTO and its member states to enhance the visibility of the region; and
  3. Block from all use up to 1500 domain names in each .AMAZON TLD that have a primary and well recognized significance to the culture and heritage of the Amazonia region”
簡而言之,就是不會使用 .amazon 域名來誤導關於亞馬遜河流域周邊國家的文化與遺產;由亞馬遜合作條約組織 ( Amazon Cooperation Treaty Organization,簡稱ACTO)和成員國家決定,提供 9 個 .amazon 頂級域名作為非商業用途,並提升成員國家、區域的能見度;禁止在每個 .amazon 頂級域名中多達 1500 個具有文化遺產辨識度的域名。

接下來,ICANN 將按照其gTLD的申請程序,在接下來的 30 天裡,公開 Amazon 所承諾的公共利益內容( Public Interest Commitments,簡稱PICs) ,徵求公開意見諮詢。

相關的 ICANN 訊息可參考以下頁面:
在 2017 年時,已由蔡法官在台灣網路治理論壇社群中撰寫了十分詳盡的文章,大家可以在以下閱讀以下內容:喵(.cat)爭議的法律分析

結論

我查了一下 IANA,目前 Amazon 註冊有 52 個 gTLD,以下簡單列舉一些:.audible、.author、.aws、.book、.bot、.buy、.call、.circle、.coupon、.fire、.free、.pay、.read、.kindle、.zero…等。這裡面有許多已經不止是品牌用途,有一些已經可能會有代表性的爭議,也許台灣有許多行銷商、域名註冊商都已經想到這個領域,但網路使用者或客戶還未意識到自己未來可能會面臨無域名可用的窘境,要培養這樣的認知,可能還需要一點時間。

Amazon 公司在歷經 7 年,配合 ICANN 的政策與程序進行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及承諾,現在在徵求公開意見程序,也許最終能取得 .amazon 的頂級域名作為其品牌域名。

域名已經不是簡單的幾個英文縮寫而已,在人類對各種網路應用工具的依賴、層出不窮的網路爭議事件仍需要以現實世界的爭議處理方式、實體地理國家法規管理,於是也涉及了國家文化、歷史、認同的各種議題。如果只有單方面決定,就會導致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受損,也會引發各種爭議,這也是為什麼一直鼓勵採用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來討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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