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閱讀歐盟區塊鏈技術運用於身份識別的報告與台灣的數位身分識別證

Photo by Adli Wahid on Unsplash

中午時間,我在查詢相關資料,回覆信件後,回頭問自己:「為什麼自己在查詢資料時,總是先從歐盟的資料著手?很多人會反應為什麼要查歐盟或 OECD 的資料而不先使用國內的資料?其他國家的研究資料不能用嗎?」

這幾年的心得是,在歐盟和 OECD 的報告裡會提供研究方法,公開告訴每個人,他們的數據來源、取得方法、怎麼推估、根據什麼政策框架,有什麼研究限制,這些公開的研究條件,都經得起外界審視和質疑,所以在檢查其合理性後,可以使用這些報告。

以區塊鏈技術運用在身分識別用途來說好了,在 GDPR 公布後,裡面的條件都規範了資料使用和流通的限制,對於喜歡不經告知就擅自挪用、交易的企業來說,使用資料的成本與門檻都提高許多,許多科技業者也質疑,在需要資料發展創新科技,如 AI 和區塊鏈,或是自主駕駛車輛,也需要大量的地理交通資訊,在 GDPR 這麼嚴謹的限制條件下,要如何發展新科技?

曾經我也是這麼質疑著。沒有資料,區塊鏈技術也只是一種工具,就像 3D 列印機缺乏設計圖、設計資料,也只是一部工具而已。

歐盟在區塊鏈應用的相關法規、發展與研究


ESSIF 在區塊鏈應用的情境圖,來源:European Self Sovereign identity framework

歐盟在 2018 年 2 月,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成立了  European Blockchain Observatory and Forum,不僅針對區塊鏈技術與 GDPR 的研究,同時也有針對區塊鏈的可擴展性、資料可攜性、在政府與公共服務應用的建議、在歐洲國家的發展,還有大家最常討論的身份識別應用,總共五本報告,在網站上公開下載;為了鼓勵公私合作,在 2018 年 4 月成立了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rusted Blockchain Applications (INATBA),一個以多方利害關係人為基礎的單位,有政府、研究單位、區塊鏈應用的研究機構,包括來自台灣的 BiiLabs

在 European Blockchain Observatory and Forum網站中的其中一本報告:「Blockchain and Digital Identity」利用了短短的 27 頁解釋了相關的應用、注意事項、法律規範,也提出了建議:
  1. Support the role of government as an issuer of verifiable credentials.
    支持政府作為發放該證明的角色。
  2. Clarify the relation of blockchains to eIDAS.
    澄清區塊鏈的數位身份識別與 eIDAS 之間的關係。
  3. Clarify open issues around decentralised identity and the GDPR.
    澄清圍繞在去中心化的身分識別和 GDPR 之間的關係。
  4. Clarify other potential regulatory issues.
    澄清其他潛在的法規議題。
  5. Continue the work of exploring a European Self-Sovereign Identity framework as part of the European Blockchai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 (EBSI).
    持續探索歐洲自我主權身份框架,並納入歐洲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的一部分。
  6. Support the broad use of digital identity in cities.
    支持在城市之間廣泛的數位識別身份應用。
針對  (2) 該份報告裡也說明了 eIDAS是在 1999 年藉由電子簽章支持歐盟的Digital Single Market 政策,它是一個組合,包括了:eID、eTimestamp、eSignature、eSeal、Qualified Web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e、Electronic Registered Delivery Service、Legal recognition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在 (5) 提到的歐洲自我主權身份框架 (European Self-Sovereign Identity framework,簡稱ESSIF) ,裡面就有提到了潛在的運用,也納入歐洲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 (European Blockchai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簡稱 EBSI) ,這是一個由歐盟成員國成立的合作框架,在 2018 年 10 月已有 26 個國家加入,EBSI 的目的是要進行跨境數據的傳輸,把 ESSIF 納入 EBSI 也顯示歐盟成員國的居民身份資料是可跨境流通的,至於用途,各有優缺點,目前 ESSIF 在區塊鏈應用的部份也完成第一階段 (Phase 1),也只是案例和第一次實施的對象,來定義 ESSIF 中有哪些是可以納入 EBSI 之中的元件,2020 至 2021年則研究、設計、建立初次的 ESSIF 實施框架,目的是要能夠支援多方連結,2021 至 2022 年則大規模實施。

如果上述的(2)、(3)、(4) 都能回答和澄清的話,(5)、(6) 才能實現,也才會讓人民有信心去支持 (1)。

歐盟並未反對區塊鏈或 AI 研究,而是透過自己歐盟境內的發展政策、法規,打造一個資料可以自由跨境流通的區域,因為他們很清楚的了解當資料可以自由流通,才能為歐洲國家帶來經濟效益,而我們區部看到的法令限制,除了對非歐盟成員國的門檻外,其實也可感受這些法律能讓人民做決策、擁有自己資料的控制權,而不是任由政府取用、調查、監控,或是讓企業把使用者資料當作商品交易、惡意曝露使用者隱私或不善盡其保使用者資料的責任。

最後,要提到歐盟在第一階段 (2011-2015) 電子化政府行動綱領裡就有規範,在「個人資料透明度」上,以五個等級來判斷一個電子化政府服務的「透明」與「成熟」程度:
  1. 成熟度0:民眾完全無法掌握個人資料被誰查詢、或是查詢目的。
  2. 成熟度1:民眾只能掌握自己的資料是否被查詢過。
  3. 成熟度2:民眾可以掌握自己的資料是否被查詢過、在什麼時候被查詢過。
  4. 成熟度3:民眾可以掌握自己的資料是否被查詢過,以及在什麼時間、被誰查詢過。
  5. 成熟度4:民眾可以掌握自己的資料是否被查詢過,以及在什麼時間、被誰、以什麼目的被查詢過。
在其第二階段 (2016-2020) 電子化政府行動綱領中,則是強調資料跨境流通、以及電子文件的有效性;所以他們也很努力進行相關規劃,包括eID、電子簽證等事項。

整體看下來,其實歐盟是循序漸進的從研究、設計應用場域、法規框架、日程,都是很完整的有所依循,也很難因為「改朝換代」而中止或廢止整個計畫。

台灣政府的規劃

台灣政府很容易因為「改朝換代」而做出中止、廢除、刪減前朝預算的行為。

儘管實際執行的團隊不變,卻會因為預算被刪除而無法繼續,甚至無法做到最初的標準,草草結案,最後又是一個蚊子館或無人看守的計畫蚊子網站。

台灣政府單位提到要建立一個政府骨幹網路,藉由區塊鏈應用來加強隱私與保密,並期待達成去中心化的目的,而人民透過數位識別證明來使用這些政府服務。於是我找了一些相關的政府公開資料,想要了解是在什麼樣的框架、理念、技術下進行:
  1. T-Road入口網規劃說明 PDF (2018.03)
  2. 20181227(簡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規劃」報告
資料來源:T-Road入口網規劃說明 PDF
資料來源:20181227(簡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規劃」報告
這些說明都展示了台灣政府規劃的方式與作法,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方式,讓大家了解未來透過這張數位身分識別證可以取用哪些資料庫、要整合哪些資料庫、有什麼用途。但如果比對了第二張在「智慧政府規劃」報告裡所提到的 T-Road 規劃,其實和歐盟現行的規劃圖類似,資料的提供者與資料消費者透過國家層級的介面,一次性交換資料。

來源:European Self Sovereign identity framework
台灣「電子簽章法」在 2011 年 11 月 14 日公布,2012年 4 月開始執行,主管單位是經濟部;自然人憑證則是遵循著電子簽章法,並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現行的國民身分證,則是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這部管理辦法依循著現行的「戶籍法」,戶籍法第二條註明了:「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同戶籍法。

如果說自然人憑證是依循電子簽章法,而國發會的簡報第 8 頁中得知,未來的數位身分識別證是新版的自然人憑證,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是該依循「電子簽章法」還是「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因為我們也自媒體報導知道,它其實也具有電子簽章的功能。

附帶一提的是,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註明了,身分證上記載了 25 項資訊、內政部的簡報表示紙本卡上有 11 條資訊,對於推廣數位身分識別證的人來說,他們會以未來的身分證卡面會減少曝露的資訊為理由作為正向的推廣原因。但是,為什麼不修改這部管理辦法,發行新的、不要結合手機、不要結合個人財務金融資訊的身分證,也不要把這麼多資訊揭露在卡面上呢?有次我去便利超商兌換中獎的 200 元發票,我才知道,原來超商可以用他們的掃描機來掃瞄現行身份證背面左下角的一維條碼,即個人的身分證字號,記錄在兌換記錄裡,也許是連結到財政部的相關資料庫,但也因為必須出示我的身分證,於是又讓第三人知道我的出生日期和居住地。

政府數位化的規劃應該是結合人民的需求、業務執行者的工作角度、管理者的需求,從各面向著手整合政府內部流程,再視需要的憑證需求來規劃新型態的憑證,而不是把刀子丟給人民,讓人民直接和第一線業務執行人員發生衝撞,增加第一線人員的挫折感和工作負擔。這件事情在 Open (Gov) Data 時代已經發生過很多次了,現在依然上演著同樣的戲碼。

目前這些問題也還未釐清,但目前看似都由內政部、行政院、國發會承擔下來了,在未澄清相關問題前,也無法支持相關的政策。

結論

回到文章最初,歐盟在制訂相關的應用、策略都是有跡可循,也能讓我們從歐盟的網站上取得豐富的發展過程、發展規劃、研究計畫,甚至公開向全球徵求計畫。我也許不夠了解區塊鏈,但在歐盟的應用發展歷程裡,我所注意到的是政策實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每個政府都有讓人垢病的地方,每個執政者都有自己的包袱,每個執行者都有其困難點,研究者也一定有研究方法和研究限制。

但我實在不知道因為「改朝換代」而做出中止、廢除、刪減前朝預算行為的政府,要如何與人民建立「信任」,我希望專卡專用、不要揭露那麼多資訊在這張卡片上,除了主管機關和相關的法源外,我也看到內政部簡報裡提到的第三方獨立及驗證,這不是各位理想中的去中心化吧?委託第三方或是第 N 方,而非點對點的認證,已經違反了去中心化的原則。這些問題,還是先請台灣政府把基礎的政府數位化權責相關問題釐清吧!

前篇閱讀:對台灣即將更換的數位身分識別證的幾個疑問,也可以閱讀刊登於吐納商業評論的版本

留言

  1. 您好,在研究ESSIF时无意中搜索到您的blog,意外的发现有许多共同关注的事物,比如区块链、CBDC等等,感谢分享!

    回覆刪除

發佈留言

請勿匿名留言,待審核後才會出現。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關於花精的FAQ(4)--使用篇

這部份有十六個Q & A,內容很多,我想應該可以解決在使用花精上最常見的疑問。 花精是芳香療法嗎?是保養品嗎?是藥品嗎? 花精應該算是順勢療法的一種,可以外用也可以食用,不能說是保養品,因為沒有保養品用在皮膚上的直接效果,可以確定的是,花精並不是藥品也不含所謂藥品的效用,但它確實能藉由自花朵萃取出來的能量來平衡人心中的負面情緒。 花精買回家之後要怎麼使用? 通常買回家的花精我們被稱為Stock Bottle,裡面有濃度較高的酒精,所以只要放在陰涼處通常可以放很久,但是如果你的居住地方較悶熱,還是建議放在冰箱裡會比較恰當。平常我們在使用的被稱為Treatment Bottle,調配方式如下: 你要先有一個30ml的玻璃瓶,要有滴管,可以少於30ml,買回家後先用沸水煮5分鐘。注意滴管部位的塑膠不要放到熱水裡。 在已消毒過的30ml玻璃瓶中加入礦泉水或是乾淨的飲用水。 從每個花精的Stock bottle裡各取出兩滴花精加到這30ml的瓶子裡。 每天喝四次,每次取四滴,加入水或是飲料裡,或是直接滴四滴到嘴巴裡。 如果你要搭配急救花精的話,加入Treatment Bottle中的急救花精是四滴,其他的花精還是以每種兩滴為主。 我已經有使用其他的花精了,我可以混用巴哈花精嗎? 原則上是不建議。像是如果你本身已經有澳洲花精的急救花精,就不建議再混合巴哈花精的急救花精。 花精在調配上最多幾種?可不可以三十八種全用? 一般而言一瓶Treatment Bottle裡最多不超過六種花精,因為太多的花精可能會讓你看不清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可能短期內改善了某種情緒但長期而言是沒有改變的,也有可能會互相抑制。但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一種或兩種;有些人可能需要調配到七種或八種,甚至有些人需要三十八種全部,當我們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出在哪裡時,就知道適合的花精到底有哪些,再慢慢的排除掉不需要的花精。 用錯花精會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不會,花精是很溫和的東西,簡單的就成份上而言,它就是水而已,頂多加上了白蘭地防腐,特別一些的說法是,花精多了自然界的能量。花精所改善的是我們的負面情緒或是較黑暗的性格,如果選擇了不適合的花精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如果我已經有其他品牌的急救花精,而且還有很多,我一定要再重新買巴哈急救花精嗎? 不用,選擇最適合自己...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