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賞心悅目但令人不安的夏日風景


【在欄杆上奔跑的松鼠】

早上出門時,看到一隻松鼠在欄杆上奔跑。牠偶爾停下來觀察周邊動靜,蓬鬆的尾巴幫牠保持了平衡,偶爾在欄杆上快速奔馳。我不確定牠是要往何處去而捨棄了樹與樹間相對安全的枝椏,在容易接觸到人類的欄杆上行動。欄杆的一邊有個老先生坐在椅子上,手上的報紙被小小的手機螢幕取代,兩個婦女離開充滿清涼冷氣的車子,兩個孩子低頭看著手機,老太太們則三三兩兩坐在樹蔭下乘涼。被早晨太陽曬得滾燙的水泥地開始散放出熱氣,欄杆的另一邊,則是長滿雜草、排放家庭廢水的水溝,偶爾有夜鷺或迷鳥飛入停留。
 
似乎只有我看到松鼠,松鼠好像也有感受到我的凝視,隨著我的步伐,偶爾奔跑,偶爾停下。

【車廂中幫孩子擦防曬乳的少婦】

在上班時段,擠滿上班族的捷運車廂是充滿怨恨與孤單的,有的人呈現睡眠不足,有的人從炎熱的外界擠入車廂中。
 
害怕接觸社會的人們,帶著耳機放出連旁邊的人都聽得見的音樂,他們把自己隔離在音樂、影視、電玩裡,有年紀的人則是念著手上的小本經書,心經、大悲咒......各種經文,或是咔噠咔噠的點擊著手裡的計數器。
 
這個時段的人們,多是穿著上班服裝,低頭沉迷在帶給他們無限的安慰手中一方世界。
 
到了某一站,一個年輕的少婦帶著兩個孩子上車,她穿得極為輕便,一件薄薄的T-shirt,一件白色的短褲,兩個孩子也是穿著運動上衣和短褲,少婦的手中拎著兩個塑料材質的手提包。三個輕便打扮的人們,在這滿是上班族的車廂裡有些格格不入,兩個孩子似乎承受不住上班族們不甘心的怨氣,縮在一角裡,讓媽媽保護他們。
 
當車上的人陸續在轉接點下車,孩子們迅速的衝向座位,車廂裡的人也減少了許多。少婦把手上的手提包給坐在椅子上的孩子,然後開始幫孩子們擦起防曬乳,孩子們也囁嚅著擦防曬乳的不舒服感覺,媽媽則勸他們,為了預防曬傷,還是擦一下吧!
 
此時才注意到這位身著輕便服飾的母親,在她輕便的衣服底下是一套兩截式泳衣,上半身繫在頸上,下半身的繫繩則在蹲下時從短褲裡露出來,她泳褲的花色則因為白色的短褲而若隱若現。原來這家人是要去游泳啊!
 
少婦背對著我,她起身彎下腰幫自己擦防曬,那是一個多麼美麗的等腰三角型!這位少婦有著一雙美麗且筆直的雙腿:健美的小麥色皮膚,大腿的外側與內側沒有鬆軟外括的贅肉,也沒有歲月留下的橘皮組織。沿著腿部曲線,那是一雙沒有色素沉澱、沒有被蚊蟲叮咬的疤痕或抓痕、沒有多餘無彈性的贅肉或是慘白且充滿青紫色微血管、靜脈曲張痕跡且賞心悅目的小腿。
 
最後又回到她的白色短褲上,那是有運動習慣,具有曲線的身材,而不是在辦公室久坐而下垂的臀大肌。
 
我感受到身邊的男男女女上班族們不安的噪動,她身後的男性乘客換了站的位置,深怕多看幾眼就落入性騒擾的惡名,女性乘客則是貪婪的看著這樣美麗的景色。

這是多麼美麗的夏日風景。


Image by tatlin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

歐盟 AI Act 2026 年 5 月進度整理

台灣有不少企業直接在歐盟市場做生意,或是與歐盟企業有供應鏈往來。只要產品或服務觸及歐盟,AI Act 的規範就可能適用,這件事與台灣企業的距離很近,而今年5月是AI Act進度發展密集的一個月,值得整理一下發生什麼事。 AI Omnibus 修正案:從提案到5月協議 AI Omnibus 修正案 (一攬子修正案,以下簡稱Omnibus )是指把多項修正打包成一個法案同步處理的立法方式。這次的 AI Omnibus,是《AI Act》2024年正式生效以來的首次實質修正。 它的起點在2025年11月。當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修正提案,認為《AI Act》中的高風險 AI 的法遵負擔過重,有必要調整期限並減輕中小企業壓力。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在2026年3月分別通過各自的談判立場,三方協商正式展開。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在5月7日凌晨達成暫定協議,打包以下2項修正: 時程延後: 就業審查、執法、信用評分等領域的AI系統( Annex III ),遵法的截止日從2026年8月延到2027年12月;嵌入醫療器材、機械等產品的AI( Annex I ),則延到2028年8 月。 新增禁令: AI生成非自願性親密影像(俗稱AI裸化應用),以及生成兒童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2項均在2026年12月生效。 這份協議目前仍是暫定協議,需要歐洲議會全體投票與理事會正式採納,預計2026年6至7月完成。 行程緊湊的歐盟AI Office Omnibus 協議簽完,歐盟AI Office在5月做2件事: 透明度義務指引草案(5月8日): 歐盟執委會就《AI Act》第 50 條的 透明度義務公開徵求意見 至6月3日。這份指引將規範「互動式 AI 系統必須主動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生成式 AI 的內容也必須植入機器可讀的浮水印」,這項義務沒有延後,依然在2026年8月2日生效,距現在只剩10週。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5月19日): 148 頁的草案出爐,涵括生物辨識、教育、就業、基本服務、執法、移民、司法等7大領域,逐一說明什麼樣的AI系統會被認定為高風險。「 高風險AI分類指引草案 」公開徵詢意見至6月23日。這份指引原定2月發布,實際延遲整整3個月才出來。但歐盟 AI Of...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