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因疫情而快速轉變的世界

剛才參與完 Paris Call Working Group 3 的線上會議,線上人數近 100 人。 2018 年法國總統 Emmanuel Macron 在聯合國 IGF 2018 年於巴黎舉辦的當週,發表了「Paris Call: For trust and security in cyberspace」(以下簡稱 Paris Call )引起了整個網路社群對於網路安全、信任、規範 (Norms)及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 (Multistakeholder mechanism) 的共鳴,同時也讓網路社群的每個人從新檢視 Norms、Law、Regulation、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CBM) 的討論。

在 Paris Call 公布的當時,我正在參與 DiploFundation 的線上課程,我們討論了各種不同目的、成員組成的倡議組織,包括台灣一般較不易聽到的「上海合作組織」(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簡稱SCO)、Cyber Tech Accord,也因為討論了 Norms、Treaty、Law、Regulation 而知道了《Budapest Convention》(Convention on Cybercrime),由於台灣的國際地位十分特殊,所以也較不容易主動去加入這些國際條約和組織。

在今年的第一季,我所見到的幾件在歐美國家網路社群所關注的主要幾件大事:

  1. 聯合國已指派兩位的 Tech Envoy 並且著手組織在 IGF 之下的一個類似台灣的專案小組或計畫辦公室之類的組織,然而目前有多個國家都反對再成立這樣的組織,雖然說是處理緊急事件,但這個組織的出現可能會破壞了長久建立下來的多方利害關係人討論機制。
  2. 聯合國「開放工作小組」(Open-ended Working Group,簡稱 OEWG) 在 IGF 2020 中便不斷的線上討論、線上公開諮詢後,本月 12 日已發表了最終的報告書 (PDF)。OEWG 的成員來自於聯合國會員國,只要有興趣的會員國成員都可以參與,所以這份報告書可以算是真正透過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去形成的報告,也可以算是全球共識所產生的報告書,這11頁、80個段落的報告書真的不容易完成。
  3. Paris Call 在發表後分為 6 個工作小組在 3 年後重新啟動。我參與的是第 3 工作小組的啟動會議,主要是談如何有意義的參與聯合國的資通訊會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支援⋯⋯等議題。。在剛才參與的會議裡,與談人之一的 Sheetal Kumar 與其他參與者分享了另一本《NGO Participation in Multilatural and Multistakeholder Forums: Good Practice Exams》其中有一些原則可以讓會議的主辦方及參與者了解如何才能有意義的參與、提供建議。

不過這篇文章並不是討論上述事件的內容,每個事件都可以獨立成一篇文章,所以這裡簡單提一下。

2020 年我自迦納參與 Freedom Online Conference 回來後,透過 YouTube 和其他會議平台參與了 APRICOT 2020 在墨爾本的會議,之後,除了台灣還有實際出席的會議之外,全球網路治理會議幾乎都改為線上進行,例如 ICANN、APrIGF、APNIC、EuroDIG、IETF、聯合國 IGF ⋯⋯等都改為線上會議,也因此,我也在 2020 年第一次參與了聯合國電子商務週的會議,在往年,我都是收到與會的通行證,但從來無法成行。也因為都改為線上會議,所以每個人都可以進入聯合國 IGF 會議室參與討論。

在 24日下班時,我聽了 McKinsey 的 Podcast ,這集的主題是「Creating a more resilient and responsive government」,在內容裡有一些比較讓我印象深刻的對談,例如因為 COVID-19 疫情的影響,除了生活腳步愈來愈快之外,科技也真正且快速的融入人們的生活之中,同時也談到了人們也因此必須重新學習技能,而勞動階級的人也可能將會被新技術所淘汰,所以需要趕也學習新的技能。這一集 Podcast 的內容妙語如珠,很值得專心的多聽幾次。

而我回顧 2020 這年,其他國家因為封鎖的政策,所以人民們開始在家工作、透過遠距開會來討論事情。之前參與的另一個聯合國 IGF 中的一個 Dynamic Coalition 會議,其中便有一位新加坡的參與者表示自己已經一整天都在開視訊會議,幾乎無法離開椅子。

幸運的台灣,因為有超前佈署的防疫政策和嚴格的出入境管控,所以至今人民們都還可以上街採買、外出到其他辦公室開會討論,一切步調都如往常。然而,這是好的嗎?由於國際會議都改為線上會議,這表示人們可以省下更多的交通時間與旅宿成本,雖然嚴重衝擊了航空業與旅遊服務業,但人們有更多的時間投入學習、會議,撿擇對自己有意義的會議參與。畢竟有時花了一大筆費用去國外與會,總是有幾個場次內容會讓人覺得索然無味,但又尷尬的無處可去,只能在現場刷手機或電腦,或是在會議室外與其他人交流。部份線上會議軟體(平台)已經可以分組、會議室外的討論、預約小組討論時間,功能都已經很齊全了,就看使用者需要時間以學習操作。同樣的時間,可以利用的選擇性更多,可以與會、閱讀、寫作、學習、交流,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讓時間就這麼消失。

我所見到的歐美國家,已經十分習慣使用視訊會議來討論事情,他們已經快速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學習速度,上面所提到的,一定要坐在會議室裡算人頭的情況已不復見,而這些小組討論往往都是跨時區的,在台灣可能是深夜,但在會議主辦國、當地可能才剛進入清晨。

這個疫情並沒有讓我們生活的步調或發展變慢,而是讓一切的運作轉得更快,於是捫心自問:「我準備好了嗎?」或者,有檢視自己的體能是否能因應全球無時差的速度在快速前進?

Image by Free-Photos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台灣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重要性

我在2018年6月7日去聽 PChome 的詹宏志董事長的 演講 ,他在演講中提到過去PChome被 DDoS 攻擊的事件。當他知道公司網站受到攻擊時,他不知道該向誰通報,只好藉由他的人脈網來尋求協助,當然也取得協助,並在他的考量下,儘量降低對公司聲譽、消費者權利的風險。 台灣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當我聽到這個經驗後,心中一直有個疑問:「當大企業遇到 DDoS 時,有內部資安管理人員全力處理。但若中小企業遇到 DDoS 時,除多功能的資訊服務團隊外,又該如何應對?」  2007年的博客來網站因為金馬影展的售票資料庫因為人為疏失,造成大量個資外洩,但因為當時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在的個資法)還不是很完善,所以對當時的博客來而言並未有很嚴重的懲罰。 之後隨著網路愈來愈普及,網站因遭受攻擊造成資料外洩的事情愈來愈多,從會員資料庫外洩到癱瘓公司系統甚至導致醫療系統或網站癱瘓。,大家也開始藉由網路媒體教學,當自己的資料外洩,或是私密影像被惡意傳播時,就會先去警局報警備案。 在台灣,因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不同,在沒有成立數位發展部(數位部)前,網路商店發生資料外洩時,可能會先找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就把所有責任給數位發展部。讓我很感慨的是2023年的 醫指付個資外洩事件 ,就看著衛福部、經濟部、數位部、金管會四個部會互踢皮球,都不認為自己是應該負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後由金管會處理。 歐盟GDPR實施後對全球企業的影響 台灣的人權團體長久以來不斷倡議台灣需要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構,這件事我一直都沒忘,甚至是在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時,這部法的草案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應做的事已規劃至其中。可惜的是因為政治操作,這部法案就被遺忘了。 我在 2022 年開始蒐集全球個資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案件及觀察全球人工智慧、個人資料法規發展,我觀察到,台灣與收集的案例的最大不同處在於,與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沒有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單位,自然當其他國家在談資料跨境傳輸協議、人工智慧發展政策與規劃時,台灣沒有對等的單位可以參與討論,也許數位部同時身兼這樣的角色,但就不是前段所提到的「獨立」的權責機關。 歐盟的GDPR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後,許多國家開始思考擁有資料保護及所有權的重要性而紛紛立法外,GDPR也對全球企業造成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