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自今天起就不再是 TWIGF MSG 成員

 Photo credit: Image by Ekkapop Sittiwantana from Pixabay

TWIGF 在成立之初,就在頁面上寫著:

當MSG成員以TWIGF名義對外接受訪問或撰文時,僅為個人意見,不代表TWIGF立場。

在我發現 TWIGF 秘書處沒先知會我,就因為寫了對《數位中介法》的心得及引發討論,把我的名字寫在Facebook社群裡,同時為今年活動宣傳。看到他的文章,當下只有不被尊重的感覺,於是去信要求秘書處把我的名字移除,收到秘書處的回信,其中一段就如下圖:

秘書處順便告訴 TWIGF 理事長,不需要這個成員了。雖然很早就想慢慢的、默默離開這個社團,所以在年初時也刪掉自己Facebook帳號,只是昨天看到秘書處都幫我想好理由趕人了,就順勢離開。

我也必須說,這應該不是秘書處第一次趕人離開,每次執行者都不一樣,而理事長在 Facebook 裡貼了聯合國IGF的MAG成員的任期和義務,但他可能忘記聯合國 IGF 的主席也是有任期,而且還是指派的。

多數成員都很尊重理事長,因為他在國際間參與網路治理組織、參與網路治理論壇會議,也有很多貢獻,但TWIGF 後來成了只有幾個人可以發表意見的社群,而 IGF 很需要秘書處,所以還是自己離開比較好,不需要浪費太多時間。

參與國際網路治理論壇會議不是特權,只要你有意願,你都可以參與,只是在台灣,因為長期被某個單位壟斷,所以得付出更多成本去參與。

壟斷不好嗎?

這個問題一直在我腦海裡伴隨著 TWIGF 理事長的聲音出現,他很常挑戰別人這個問題。

看到台灣的網路治理的討論發展成這樣,我會說,不好,這就是某個單位長期壟斷、缺乏競爭的結果。因為國內其他人在某些條件上無法和這個單位競爭,所以網路治理論壇的會議、教育訓練及討論,很大一部份就是這個單位在執行,如果不是被這個單位的人認可,不僅在會議中喪失話語權,還花更多時間、金錢,自己想辦法參與這樣的會議,學習這些知識,也因為資訊長期被壟斷,所以資源愈來愈少,有許多國際資源與資訊是無法在國內流傳,會議與教學品質也只是為了辦而辦。這就是長期壟斷的後果。

討論只在 Facebook 社團討論、秘書處執行人員用私人的 Email 來回覆信件,不斷的強調自己剛上任,而且只是兼職。

MSG 成員在成立之初貢獻熱情、積極參與。當成立社團法人前,我們有討論過,畢竟秘書處這個執務很辛苦,所以一定會給薪水,但薪水是真的很少。秘書處是有領微薄薪水,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也實在不需要把氣出在成員身上。

為什麼要對25億的行政法人有意見?

TWIGF的資源其實是由企業會員、個人會員,不同等級的會員而來的,社團法人成立後,再委由某單位員工兼任,所以資源相當拮据。這件事也讓我看到,當資源不足時,裡面的人完全無法專心做事。

我所知道的 IGF 秘書處都要為了資金來源頭痛,而且還要面對來自各國不同的成員,各種不同的習氣,這不是一個好差事,當秘書處的執行者要有著柔軟身段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秘書處是整個IGF的靈魂,所有的連繫、話語都是一門藝術,我真的非常喜歡聯合國IGF秘書處、APrIGF 秘書處,他們處理事情的手腕都看得見藝術,而且,他們可以做到 MSG 成員會站出來幫秘書處說話、減輕他們額外的工作負擔,如果沒有秘書處,網路治理論壇是辦不起來的。

但缺乏資金,就沒有人可以專心做這件事,大家只能互相忍耐委曲包容。

不過,國內的秘書處總是讓我大開眼界,並一再說服我自己,事情沒有一定的定理,但只能總結是資源匱乏的後果。

未來如果因為《數位中介法》成立一個 25億 的法人,我是希望它能做點事的,這個法人的董事長雖然是政府指派,但從後面的條款看得出來維運經費是以基金來運作,這件經驗可以從 AFRINIC 的事件來學習,AFRINIC 在去年發生了一些事,差點無法維運,所以另外四個 RIR 成立了維運基金,確保非洲大陸上的國家在網路運作上不會出事,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兩篇文章:

  1. A Message to the AFRINIC Community from the RIRs
  2. Why the NRO is defending AFRINIC
對於以 25 億元成立行政法人有意見的人,我自己歸類為三種:

  1. 對國內的法人運作、整個結構不了解。
  2. 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
  3. 鄉民

很多人聽到法人就以為是公務單位,這門學問十分深奧,所以也不知道自己了解多少。

如果依照媒體報導,台灣在成立數位發展部後,原本在 NCC 的法人,如 TWNIC、財團法人電信中心,還有國內的大法人資策會都會改隸於數位發展部。那 NCC 的確需要一個法人來協助執行一些事務,依照數位中介法的規劃,董事會的成員也是採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至於在工作內容中還是很模糊,這也無妨,在還是草案的階段寫得太清楚只會限制發展,而且還會讓他們在未來有理由說,反正成立的規章也沒有要他們做額外的事務,所以不負責,這件事就讓成立後的董事會去做。比較明確的是,這個單位要負責教育訓練來提升資訊與媒體素養,並還要發認證。這是台灣很習慣的作風,所以也沒什麼好說的。

我個人對這個將成立的行政法人有點期待,如果網路治理還是留在NCC,那這個法人能不能像 DiploFoundation 一樣,教育及訓練台灣想參與國際事務的人,而不是只有特定的人,讓台灣有更多人去參與國際會議討論。這件事很重要。我的經驗告訴我,自費參與會議、上課,雖然可以取得很大的收獲,但有一天我可能得面臨睡在路邊的風險,還有,的確影響身體健康。

至於酸葡萄和鄉民,我想用《注意力商人》這本書中的內容解釋即可,不用花太多時間解釋:

研究發現,在網路上故意搗亂的行為「與某些人格特質息息相關,像是施虐、精神病態、狡詐等等。從人格項目評分可知,施虐是其中最相關的特質,而這種強烈的關聯性是酸民行為特有的。」

很多事是業力的反撲,也許在多年前就種下了惡的因,而今天得到惡的果。

網路縮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但禮貌與尊重更是需要注意

我自己有過嚴重的適應不良,但到國際會議場合後才知道,在網路上看似愈沒有距離的對話,在相處時是更需要注意基本禮貌和尊重,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沒拿捏好,日後都沒有機會再連絡。

我後來注意到 Vint. Cerf 在出席會議,就算是線上會議,他老人家都是三件式西裝,或至少正裝的站在鏡頭前。很多前輩在參與平時的線上會議,就算是穿得稍微休閒一點,但臉上也會有彩妝,和一群小朋友們開會,那也許是那個時代對會議的尊重。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和禮貌是互相的,有人可能覺得虛偽,但在相處的空間裡,距離、禮儀,都是讓彼此可以持續對話和交的條件,所以我慢慢的學、慢慢的改,吃了不少苦頭和排頭,知道不該說的話就不要說,情緒不要放在臉上,這是會議,是外交,不是同樂會。

用網路久了,會讓人忘記網際網路是你達成目的的工具。你是有目的而使用網路:查資料、購物、連絡與交流、娛樂,但某些平台的設計誤導,或說刻意讓使用者忘記使用服務的目的是什麼,而讓人沉溺在其中。平台與服務要錢營運,所以會這麼做,身為使用者只能說沒有道德,但使用者需要自覺,你達成目的後就結束這個作業,你的人、軀體、大腦、四肢都還是在這個空間裡,人不是電腦,需要注意當下。

更也許,秘書處只是想找個按鈕離開而已。

不去臆測別人的想法,我自己也覺得 TWIGF 有自己的使命。緣份到了,人家趕人了,就無需再強留了。離開也好,有時我在國外與會時,還會覺得國內有人扯後腿,真是有夠累。

由於天才秘書處都幫我想好理由,所以我已去信並在 LinkedIn 和 Twitter 上寫明自己已不是 TWIGF 成員,之後參與 APrIGF 和聯合國 IGF 多是以個人的興趣來參與。

就以一幅樓梯的照片為標題結束。任何安排、任何方向都是最好的安排。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關於花精的FAQ(4)--使用篇

這部份有十六個Q & A,內容很多,我想應該可以解決在使用花精上最常見的疑問。 花精是芳香療法嗎?是保養品嗎?是藥品嗎? 花精應該算是順勢療法的一種,可以外用也可以食用,不能說是保養品,因為沒有保養品用在皮膚上的直接效果,可以確定的是,花精並不是藥品也不含所謂藥品的效用,但它確實能藉由自花朵萃取出來的能量來平衡人心中的負面情緒。 花精買回家之後要怎麼使用? 通常買回家的花精我們被稱為Stock Bottle,裡面有濃度較高的酒精,所以只要放在陰涼處通常可以放很久,但是如果你的居住地方較悶熱,還是建議放在冰箱裡會比較恰當。平常我們在使用的被稱為Treatment Bottle,調配方式如下: 你要先有一個30ml的玻璃瓶,要有滴管,可以少於30ml,買回家後先用沸水煮5分鐘。注意滴管部位的塑膠不要放到熱水裡。 在已消毒過的30ml玻璃瓶中加入礦泉水或是乾淨的飲用水。 從每個花精的Stock bottle裡各取出兩滴花精加到這30ml的瓶子裡。 每天喝四次,每次取四滴,加入水或是飲料裡,或是直接滴四滴到嘴巴裡。 如果你要搭配急救花精的話,加入Treatment Bottle中的急救花精是四滴,其他的花精還是以每種兩滴為主。 我已經有使用其他的花精了,我可以混用巴哈花精嗎? 原則上是不建議。像是如果你本身已經有澳洲花精的急救花精,就不建議再混合巴哈花精的急救花精。 花精在調配上最多幾種?可不可以三十八種全用? 一般而言一瓶Treatment Bottle裡最多不超過六種花精,因為太多的花精可能會讓你看不清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可能短期內改善了某種情緒但長期而言是沒有改變的,也有可能會互相抑制。但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一種或兩種;有些人可能需要調配到七種或八種,甚至有些人需要三十八種全部,當我們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出在哪裡時,就知道適合的花精到底有哪些,再慢慢的排除掉不需要的花精。 用錯花精會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不會,花精是很溫和的東西,簡單的就成份上而言,它就是水而已,頂多加上了白蘭地防腐,特別一些的說法是,花精多了自然界的能量。花精所改善的是我們的負面情緒或是較黑暗的性格,如果選擇了不適合的花精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如果我已經有其他品牌的急救花精,而且還有很多,我一定要再重新買巴哈急救花精嗎? 不用,選擇最適合自己...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