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各國政府在談資料跨境傳輸時,台灣需要什麼?


保護個人資料可能是各行各業的一個重要議題,不止增加了企業的資安相關成本也增加了法遵成本。尤其是需要跨國傳輸(個人)資料的企業,除了要配合各國的資料保護法(規範、規則)外,也要擔心資料外洩事件後續的成本,還有許多額外的行政手續。許多國家已經感受到資料流動的重要性,也紛紛的透過數位經濟協議、各種雙邊或多邊協議,來減輕企業跨境傳輸資料時的相關成本,以促進(數位)經濟發展,例如2018年時,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已簽署「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 Mexico, and Canada Agreement),讓這三個國家的企業可以在北美境內自由傳輸資料。

2019年由日本前首安倍晉三在世界經濟論壇和2019年的G20大阪峰會中提出提出「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簡稱DFFT),其核心概念是「基於信任的資料流通」。這樣的概念主要是建立彼此信任的跨境資料傳輸,促進資料自由流動,同時確保對隱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之信任。

在2019年G20大阪峰會時就已談出了DFFT的發展概念,2021年時已擬定發展的藍圖。當時也討論了所謂的資料在地化、資料主權等議題,並且也有著「資料的連結與使用是可提升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限制跨境資料流動,會是國際貿易體系的沉重成本之一,且資料在地化的要求可能會提高企業的生產與法遵成本」之共識。

到了2023年,因當時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UN IGF)在日本京都舉辦、及G7日本廣島峰會的緣故,DFFT的概念再次被提出,且被熱烈討論著。G7廣島峰會裡則是建立了夥伴關係機制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Partnership,IAP),並由OECD擔任協調的單位,來建立所謂的IAP;日本的JICA(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也在UN IGF 中提出執行 DFFT 之相關倡議。

如果有興趣進一步了解DFFT,可以閱讀:

  1. Digital Agency,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2. World Economist Forum,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Paths towards Free and Trusted Data Flows

網路上的資料很多,可以多找一下世界經濟論壇或OECD的報告資料庫。DFFT比較像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資料傳輸協議,在其討論的面向中包含:傳輸機制、法律和規範合作(例如 Budapest Convention)、技術標準與產業合作(例如ISO、IEEE、3GPP)、國際貿易規則(例如WTO 的 GATS),也有限制性的參與,例如歐盟GDPR的適足性認定、APEC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APEC CBPR)、雙邊互認的協議或等值決定、數位貿易的承諾(例如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美日數位貿易協議、澳洲和新加坡的數位經濟夥伴協議等)。

多數的人對於全面性普及DFFT的抱持的態度是認為進度緩慢,如同數位稅的議題,有些國家已經對網路公司課稅,但OECD可能還在協調已談論出來的架構要怎麼實施,包括已課稅的國家如何採用新架構,已課的稅金要如何處理。

單獨看日本與歐盟之間發展資料傳輸的進度,就可以知道DFFT並不慢,歐盟於2023年4月公布日本通過歐盟GDPR的適足性認定,2023年7月的歐盟-日本峰會所發表之聯合聲明中亦提到確保DFFT符合各自司法管轄區之規則,包含資料保護規則,並歡迎建立夥伴關係制度實施DFFT。

亞太區除日本額外倡議 DFFT 之外,美國、墨西哥、加拿大、新加坡、南韓、日本、澳洲、台灣(Chinese Taipei)都加入了CBPR的體系,其中前面談到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中限制資料在地化、強調會員國企業的資料可以自由流動之外,也要求隱私規範與CBPR一致。在5月時,美、日、英、韓等10國將建立新的資料傳輸框架,協助有共識的會員國企業減輕跨境傳輸資料的法遵成本及相關的流程。

中國也知道資料跨境傳輸的重要性,但中國更傾向嚴格管制,所以在2022年時就有「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及相關的配套措施,不過因為經濟受到各種衝擊,在2024年3月,也公布了「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降低相關的門檻,希望能減輕企業在資料流動的法遵成本。

很多商業文章在討論歐盟GDPR時,只注意到保護個人資料,但忽略其實這是一個讓資料在歐盟境內流動的規則,它是要求外國企業必須要符合其適足性認定才可以與歐盟會員國間自由流動資料,再加上日本提出的DFFT,DFFT的框架更大,把上述談到的資料傳輸、數位經濟合作協議都放在DFFT中,大抵也是為減少企業和各國後續處理的負擔,例如已簽訂的協議就延用,不用像數位稅那樣還要再與各國協商。

讓資料自由流動的議題在台灣,政府部門應該已經有所感受,但民間還沒有正視,在法規不明確時,資料早已無限制的在流動,跨國企業則是也有能力承擔法遵成本去遵守經營地點所在國之法律。相對的,人權倡議者比較擔心在相關資料傳輸協議下,會不會有其他隱私受到侵犯的風險?例如 LGBTQ+ 社群交友軟體 Grindr 就與廣告公司分享使用者的資料,而廣告公司更有可能將資料銷售給其他公司而被訴。在美國,拜登總統於今年2月簽署行政命令,授權給美國司法部,禁止大規模的美國人個人資料傳輸至其他國家。

台灣已於2018年獲准成為APEC CBPR體系會員,在2021年6月獲准成立當責機構,這是一個好消息,至少台灣日後在資料跨境傳輸時,若涉及隱私議題,台灣有一個可以遵循的框架。當企業被認證為符合CBPR隱私保護規範時,在此架構下便可以傳輸資料,也就是把信任建立在CBPR上,可以傳輸的國家更多,更有助於國際貿易發展,同時也可以避免受限於中國的資料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更白話一點,就是台灣企業可以做生意的國家更多了,而且政府藉由加入CBPR體系,幫台灣企業增加可以做生意的國家。

當我在讀上述資料時,隱約有著不安感—台灣目前似乎並沒有跨境資料傳輸法(或辦法、規則),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僅限制國際傳輸,幾年前曾有限制電信業者將台灣人的資料傳輸至中國,但嚴格來說,台灣可能沒有一個基本的跨境資料傳輸的規則可以讓企業遵循(如果有,也請讓我知道,更正我的想法),例如:傳輸資料的類別、傳輸資料的方式(隨身碟算不算?)、與其他法規的配套措施,如智財、專利、營業秘密法...等。

以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與其他國家要以對等的地位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協議較有難度,也不太容易成功,除了政治因素考量外,可能相關法規的主責機關僅處於籌備階段也有關係。有些國家,如歐盟、南韓、日本,將個人資料的跨境傳輸寫於該國、區域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規則中,中國除立法外也有相關的辦法。台灣是否也需要一部資料傳輸或資料流通辦法,協助企業無論是在跨境或是境內傳輸資料時,有個依據能減輕他們的行政負擔,同時,這個辦法也不會讓外國企業來台灣投資時感受到障礙,我覺得這是可以思考的空間,畢竟有了法規,對企業來說可能也是一個負擔,畢竟在以往沒有這樣被限制過,但相對有了法規,再配合CBPR的隱私規範,就有一個明確的框架,企業做起事來就不會被個人資料保護法綁手綁腳,也不用擔心要無上限的提高法遵成本,應該會是一個好的開始。

其他的內容我寫在6月號的台經月刊裡,本期還有同事們的大作,月刊已出版。

Image by Jensen Art Co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關於花精的FAQ(4)--使用篇

這部份有十六個Q & A,內容很多,我想應該可以解決在使用花精上最常見的疑問。 花精是芳香療法嗎?是保養品嗎?是藥品嗎? 花精應該算是順勢療法的一種,可以外用也可以食用,不能說是保養品,因為沒有保養品用在皮膚上的直接效果,可以確定的是,花精並不是藥品也不含所謂藥品的效用,但它確實能藉由自花朵萃取出來的能量來平衡人心中的負面情緒。 花精買回家之後要怎麼使用? 通常買回家的花精我們被稱為Stock Bottle,裡面有濃度較高的酒精,所以只要放在陰涼處通常可以放很久,但是如果你的居住地方較悶熱,還是建議放在冰箱裡會比較恰當。平常我們在使用的被稱為Treatment Bottle,調配方式如下: 你要先有一個30ml的玻璃瓶,要有滴管,可以少於30ml,買回家後先用沸水煮5分鐘。注意滴管部位的塑膠不要放到熱水裡。 在已消毒過的30ml玻璃瓶中加入礦泉水或是乾淨的飲用水。 從每個花精的Stock bottle裡各取出兩滴花精加到這30ml的瓶子裡。 每天喝四次,每次取四滴,加入水或是飲料裡,或是直接滴四滴到嘴巴裡。 如果你要搭配急救花精的話,加入Treatment Bottle中的急救花精是四滴,其他的花精還是以每種兩滴為主。 我已經有使用其他的花精了,我可以混用巴哈花精嗎? 原則上是不建議。像是如果你本身已經有澳洲花精的急救花精,就不建議再混合巴哈花精的急救花精。 花精在調配上最多幾種?可不可以三十八種全用? 一般而言一瓶Treatment Bottle裡最多不超過六種花精,因為太多的花精可能會讓你看不清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可能短期內改善了某種情緒但長期而言是沒有改變的,也有可能會互相抑制。但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一種或兩種;有些人可能需要調配到七種或八種,甚至有些人需要三十八種全部,當我們真正的了解自己的情緒問題出在哪裡時,就知道適合的花精到底有哪些,再慢慢的排除掉不需要的花精。 用錯花精會不會有不良的影響? 不會,花精是很溫和的東西,簡單的就成份上而言,它就是水而已,頂多加上了白蘭地防腐,特別一些的說法是,花精多了自然界的能量。花精所改善的是我們的負面情緒或是較黑暗的性格,如果選擇了不適合的花精也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如果我已經有其他品牌的急救花精,而且還有很多,我一定要再重新買巴哈急救花精嗎? 不用,選擇最適合自己...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