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各國政府在談資料跨境傳輸時,台灣需要什麼?


保護個人資料可能是各行各業的一個重要議題,不止增加了企業的資安相關成本也增加了法遵成本。尤其是需要跨國傳輸(個人)資料的企業,除了要配合各國的資料保護法(規範、規則)外,也要擔心資料外洩事件後續的成本,還有許多額外的行政手續。許多國家已經感受到資料流動的重要性,也紛紛的透過數位經濟協議、各種雙邊或多邊協議,來減輕企業跨境傳輸資料時的相關成本,以促進(數位)經濟發展,例如2018年時,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已簽署「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 Mexico, and Canada Agreement),讓這三個國家的企業可以在北美境內自由傳輸資料。

2019年由日本前首安倍晉三在世界經濟論壇和2019年的G20大阪峰會中提出提出「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簡稱DFFT),其核心概念是「基於信任的資料流通」。這樣的概念主要是建立彼此信任的跨境資料傳輸,促進資料自由流動,同時確保對隱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之信任。

在2019年G20大阪峰會時就已談出了DFFT的發展概念,2021年時已擬定發展的藍圖。當時也討論了所謂的資料在地化、資料主權等議題,並且也有著「資料的連結與使用是可提升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限制跨境資料流動,會是國際貿易體系的沉重成本之一,且資料在地化的要求可能會提高企業的生產與法遵成本」之共識。

到了2023年,因當時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UN IGF)在日本京都舉辦、及G7日本廣島峰會的緣故,DFFT的概念再次被提出,且被熱烈討論著。G7廣島峰會裡則是建立了夥伴關係機制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Partnership,IAP),並由OECD擔任協調的單位,來建立所謂的IAP;日本的JICA(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也在UN IGF 中提出執行 DFFT 之相關倡議。

如果有興趣進一步了解DFFT,可以閱讀:

  1. Digital Agency,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2. World Economist Forum,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Paths towards Free and Trusted Data Flows

網路上的資料很多,可以多找一下世界經濟論壇或OECD的報告資料庫。DFFT比較像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資料傳輸協議,在其討論的面向中包含:傳輸機制、法律和規範合作(例如 Budapest Convention)、技術標準與產業合作(例如ISO、IEEE、3GPP)、國際貿易規則(例如WTO 的 GATS),也有限制性的參與,例如歐盟GDPR的適足性認定、APEC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APEC CBPR)、雙邊互認的協議或等值決定、數位貿易的承諾(例如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美日數位貿易協議、澳洲和新加坡的數位經濟夥伴協議等)。

多數的人對於全面性普及DFFT的抱持的態度是認為進度緩慢,如同數位稅的議題,有些國家已經對網路公司課稅,但OECD可能還在協調已談論出來的架構要怎麼實施,包括已課稅的國家如何採用新架構,已課的稅金要如何處理。

單獨看日本與歐盟之間發展資料傳輸的進度,就可以知道DFFT並不慢,歐盟於2023年4月公布日本通過歐盟GDPR的適足性認定,2023年7月的歐盟-日本峰會所發表之聯合聲明中亦提到確保DFFT符合各自司法管轄區之規則,包含資料保護規則,並歡迎建立夥伴關係制度實施DFFT。

亞太區除日本額外倡議 DFFT 之外,美國、墨西哥、加拿大、新加坡、南韓、日本、澳洲、台灣(Chinese Taipei)都加入了CBPR的體系,其中前面談到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中限制資料在地化、強調會員國企業的資料可以自由流動之外,也要求隱私規範與CBPR一致。在5月時,美、日、英、韓等10國將建立新的資料傳輸框架,協助有共識的會員國企業減輕跨境傳輸資料的法遵成本及相關的流程。

中國也知道資料跨境傳輸的重要性,但中國更傾向嚴格管制,所以在2022年時就有「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及相關的配套措施,不過因為經濟受到各種衝擊,在2024年3月,也公布了「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降低相關的門檻,希望能減輕企業在資料流動的法遵成本。

很多商業文章在討論歐盟GDPR時,只注意到保護個人資料,但忽略其實這是一個讓資料在歐盟境內流動的規則,它是要求外國企業必須要符合其適足性認定才可以與歐盟會員國間自由流動資料,再加上日本提出的DFFT,DFFT的框架更大,把上述談到的資料傳輸、數位經濟合作協議都放在DFFT中,大抵也是為減少企業和各國後續處理的負擔,例如已簽訂的協議就延用,不用像數位稅那樣還要再與各國協商。

讓資料自由流動的議題在台灣,政府部門應該已經有所感受,但民間還沒有正視,在法規不明確時,資料早已無限制的在流動,跨國企業則是也有能力承擔法遵成本去遵守經營地點所在國之法律。相對的,人權倡議者比較擔心在相關資料傳輸協議下,會不會有其他隱私受到侵犯的風險?例如 LGBTQ+ 社群交友軟體 Grindr 就與廣告公司分享使用者的資料,而廣告公司更有可能將資料銷售給其他公司而被訴。在美國,拜登總統於今年2月簽署行政命令,授權給美國司法部,禁止大規模的美國人個人資料傳輸至其他國家。

台灣已於2018年獲准成為APEC CBPR體系會員,在2021年6月獲准成立當責機構,這是一個好消息,至少台灣日後在資料跨境傳輸時,若涉及隱私議題,台灣有一個可以遵循的框架。當企業被認證為符合CBPR隱私保護規範時,在此架構下便可以傳輸資料,也就是把信任建立在CBPR上,可以傳輸的國家更多,更有助於國際貿易發展,同時也可以避免受限於中國的資料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更白話一點,就是台灣企業可以做生意的國家更多了,而且政府藉由加入CBPR體系,幫台灣企業增加可以做生意的國家。

當我在讀上述資料時,隱約有著不安感—台灣目前似乎並沒有跨境資料傳輸法(或辦法、規則),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僅限制國際傳輸,幾年前曾有限制電信業者將台灣人的資料傳輸至中國,但嚴格來說,台灣可能沒有一個基本的跨境資料傳輸的規則可以讓企業遵循(如果有,也請讓我知道,更正我的想法),例如:傳輸資料的類別、傳輸資料的方式(隨身碟算不算?)、與其他法規的配套措施,如智財、專利、營業秘密法...等。

以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與其他國家要以對等的地位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協議較有難度,也不太容易成功,除了政治因素考量外,可能相關法規的主責機關僅處於籌備階段也有關係。有些國家,如歐盟、南韓、日本,將個人資料的跨境傳輸寫於該國、區域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規則中,中國除立法外也有相關的辦法。台灣是否也需要一部資料傳輸或資料流通辦法,協助企業無論是在跨境或是境內傳輸資料時,有個依據能減輕他們的行政負擔,同時,這個辦法也不會讓外國企業來台灣投資時感受到障礙,我覺得這是可以思考的空間,畢竟有了法規,對企業來說可能也是一個負擔,畢竟在以往沒有這樣被限制過,但相對有了法規,再配合CBPR的隱私規範,就有一個明確的框架,企業做起事來就不會被個人資料保護法綁手綁腳,也不用擔心要無上限的提高法遵成本,應該會是一個好的開始。

其他的內容我寫在6月號的台經月刊裡,本期還有同事們的大作,月刊已出版。

Image by Jensen Art Co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愛用Google Talk的七個理由

沒有在幫Google Talk打廣告,只是比起MSN起來,我比較喜歡使用它。比較熟的朋友都知道,我不太愛用IM軟體,因為一直覺得,如果真的忙,何必要在MSN暱稱上掛著忙碌?誰真的關心你有沒有在忙?誰真的關心你心情不好?有的公司為了防止員工把公司機密外洩(老闆是豬頭並不算是機密),也透過網管把這類通訊軟體的port給關掉。 在MSN、Yahoo Messenger很紅的時候,還有不少報章雜誌在稱讚這類即時通訊軟體可以減少溝通時的成本,可以直接和客戶做連繫溝通-可是,有多少人能夠透過「文字」來表達正確的語意?連面對面溝通都能詞不達意了,不是嗎?之後有人靠著畫這些通訊軟體所使用的小圖示發了財,從此一句話裡可能會出現一堆圖案。常常看不懂對方要表達的正確意思是什麼?這樣真的有裝到可愛嗎?正的比較貼近對話者嗎?最討厭的,是那三秒一跳的廣告真是種視覺上的干擾,網頁上不要看的廣告可以用Firefox用ABP擋掉,即時通訊軟體上的廣告好像沒得選擇。 MSN並不是我第一個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五專時就開始用ICQ,不過也有很慘的經驗,我的電腦就這麼給人家開了後門。後來在大學時,MSN對我而言是一個工具,因為學校在淡水,不少同學是通勤生,有時候分組報告需要討論時,有的同學接下來還有課,有的同學早就離開學校,大家約一個時間一起上線討論,還算是個不錯的工具,但是,詞不達意是一回事,就算有群組討論,還是另開視窗和別人討論有的沒的事,更別說只要坐在電腦前就受不了網路其他的誘惑,有的人邊打電玩邊討論,有的人邊逛購物網站邊討論,有的人和其他人聊天打屁忘了在討論的主題…一點效率也沒有。悶在辦公室的時候,還準備了兩個MSN帳號,一個上班時用,一個在家裡用,也許我有迫害妄想症,我沒辦法相信辦公室的電腦,只要是「公用」電腦就會讓我疑點重重。 有兩年的時間我都不怎麼開MSN,真的非必要才會開,在 Skype還沒那麼紅的時候也曾裝過,通訊良好,不過那個年代還沒有那麼流行透過即使通訊來傳語音,而且影像和聲音通要傳遞的話,頻寬要夠。 不知不覺,即時通訊軟體已經變成辦公室必要軟體,還是有人堅持不使用IM,我算是被說服了,不過,我選擇了Google Talk,原因如下: 整合到自訂首頁裡 -Google的自訂首頁現是是我開啟瀏覽器後的首頁,在登入後就可以看到自己想要看的訊息,而且現在還可以自訂佈景主題哦!這比起P家亂七八...

美好的一日(1)-第16屆國際書展

第十六屆台北國際書展 日期:02/13至02/18 網頁連結: 第十六屆台北國際書展 照片: 20080214台北國際書展 對於國際書展的唯一印象就是又吵又熱又悶,和資訊展一樣,雖然從第七屆國際書展開始參加,但這兩年都沒有參加的記錄,還記得去年是看到新聞播報書展結束才想起來有這回事。由於現在買書的管道很多,所以在書展買書的慾望並不高。今年想去的原因其實不是書展,而是可以見到很久不見的朋友優狗。 大概是十二點多買票進入展場,今年的票多了個看似仿偽的貼紙之類的東西,很特別,我也很喜歡票上的娃娃。進展場後第一個吸引到目光的是主題館之一的「最美麗的書」,陳列許多難得見到的裝訂本,最吸引我的是兩本繪有曼陀羅藏文書籍和朱禧千字文,仔細看千字文的封面,那是木刻的文字,而且是反的,也就是可印刷。 之後是旁邊的「旅行文學主題館」裡面展示的是攝影作品和歐洲地區的漫畫,但我逛得心不在焉,主要是因為很久沒見到優狗,所以也嘰哩呱啦的說個沒停,只有最後一個區域的投影書引起了我的注意。 逛著逛著到了主題廣場,優狗在書林的攤位看書,而我則去主題廣場看座談會,主講者是《偷書賊》的作者馬格斯‧朱薩克(Markus Zusak)和郝譽翔,另外有一位翻譯和主持人。大多數的人都在問朱薩克關於寫《偷書賊》的心路歷程,最有趣的是台下有位聽眾問他如果遇到死神會說什麼?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提到在創造了這個溫柔的死神角色後,家鄉的老人看了這本書後覺得死神似乎也不是那麼恐怖的了。但由於現場的光線很熱,幾乎都打在台上,偶爾可以見到作者疲憊的眼神。中間也有服務人員在問聽眾有沒有人要讓作者簽書,可惜我沒有注意到今天有他的座談,不然再重也會帶去。由於多數人都向《偷書賊》的作者提問,最後主持人出面轉由郝譽翔開始講她個人的寫作經驗。基於之前中時那支扔《追憶似水年華》的短片,雖然是劇情需要,但我還是轉頭對身旁的優狗說:「我們走吧!」 中間幾次曾經分開逛,後來我逛到電影館,裡面正在播放開幕片《 羅浮宮謎情 》。問我會不會後悔花錢去電影看片?一點也不會,在現場的座位並不是那麼舒服,而且一旁C209攤位還有人拿著大聲公在促銷,非常差勁。 與優狗碰面後,我們前往三館,原本是想看看繪本和文具,結果一入場看到的都屬於幼兒童書,三館的攤位人員拉人拉的比一館還兇,已經到了令人反感的地步。三館有些主題很不錯,在文具區裡有看到台灣本土的文具品牌,雄獅和利...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