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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0日的整理:關於ASEAN 地區在COVID 19 疫後的發展、各國政府管制加密頻道、央行數位貨幣

ASEAN 地區在COVID 19 疫後的發展 星期二本來想寫一篇文章,寫到一半去聽 OECD 和 ERIA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for ASEAN and East Asia)的線上研討會: OECD-ERIA High-Level Event on Gearing up for a Post-Pandemic World: Designing Policies for an Innovative and Sustainable Recovery in Southeast Asia 。裡面討論了關於 ASEAN 在 COVID19 疫後的發展,很少有直接針對亞太地區國家來談論的研討會,近幾年來的區域性或國家網路治理的議題,可能受限於人力或是研究熟悉的領域不同,多半會跟著聯合國網路治理的論壇議題去討論,架構太大,很難在國家或地區上操作,也讓參與者較無太多體會,甚至只當作是吸收國外新知的管道,反而有點可惜。 星期二下午(台北時間)參與的這場線上研討會,是從 OECD 的角度出發,講者們的論點都很精彩,資料充足,同時也分析了亞太國家在淨零排碳議題上的能力與比較,是一般網路治理論壇中較少去討的議題,研討會的專家門特別提到了教育、資料管理與分享、 數位化與電子商務及跨境支付、開放資料,這些和網路治理高度相關。其中也討論到 AI 的遠景,有一點論述很特別,其中一位專家認為,AI 的普及是需要高等教育的普及。我想,這也許是從預防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所增加的社會成本觀點出發。 另一篇文章則是提到人工智慧在醫療上的應用,可能會排擠/歧視高齡者就醫的機會,畢竟這些資料基礎都是來自現在社會,而在疫情的急診室時,醫護人員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得不在現場做出誰可以急救、必須捨棄救哪些人的決定,然而這些不得已的抉擇,都成了AI 學習的資料,這點的確值得擔憂。

對歐盟管制加密通訊的公開徵求意見和其他相關法案的想法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在2020年12月14日通過對加密通訊採取安全管制的措施,主要是為打擊恐怖主義、組織犯罪及兒童性虐待等犯罪行為。 由於網路犯罪十分仰賴網路搜證,加密通訊造成執法部門搜證困難,所以向各服務業者、研究單位、技術團體徵求意見,為司法與執法單位或未來可能成立的特別組織在加密通訊服務中提供特殊管道,讓他們在有需要時可以取得必要的資訊。 「網路犯罪」的類別和定義則可參考 2001 年的《 The Budapest Convention 》,其中第 9 條則特別強調了兒童情色圖片,只要是處理、提供、散布兒童情色圖片,都確定是犯罪的。 3 月 11 日晚上參與了由歐洲議會議員 Dr. Patrick Breyer 所主持的線上討論,前半小時由主持人討論關於歐盟為了打擊網路上的兒童色情圖片與影音,想要管制加密通訊軟體,可能成立一個特殊單位並授予權限,要求各加密通訊服務提供後門讓他們監控,未來可能會利用人工智慧來掃瞄加密通訊頻道以提高效率。歐盟委員會也利用網路問卷方式向大眾 徵求意見 ,從本年度的 2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止,而這個法案引起 人權團體的注意 。 歐盟對加密通訊頻道的管制 在美國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於2017年出版的《 The Effect of Encryption on Lawful Access to Communications and Data 》報告裡提到「2017 年時,全球通訊有 18% 是經過加密通訊的」,而在歐盟委員會網站頁面中則提到 2019 年時,全球的加密通訊已成長至 22%。 在線上討論會裡,主持人提到了未來可能要求各平台服務業者提供一個管道,並以人工智慧程式去掃瞄加密聊天室裡的文字,這個範圍除了我們平常所了解到的各種加密通訊軟體外,也包括了暗網裡的平台。 雖然立意良善,但聽起來總是有些不對勁。線上討論的主持人提到了,因為是以人工智慧去判斷聊天室裡的資訊,但很難說會不會因為文字上的誤解而使無辜的參與者蒙受不白之冤而入獄,又或是可能侵犯使用者的隱私。會議中提到了如果未來法案成立,那關於管轄的主權會僅限於歐盟境內?若是伺服器在其他的國家?或是上傳資訊、閱讀資訊的人在非歐盟成員國時,該如何處理?會議的後半個小時,有德國政府的個資保護部門提出關於個資保護的意見,而主持人...

對於台灣《科技偵查法》草案的想法

自社群媒體開始興盛,政府當局發現社群力量不容小覷,不但可以顛覆一個國家政局,也能傷害一個人的心靈,甚至讓年輕的孩子走上絕路時,便開始各種管制措施,雖然脫離不了保護國家安全、兒少保護的需求,但若是被有心人士用於不當的用途,就有可能使人權受到相當大的迫害。 政府對於網路內容與加密通訊的的管制 多數網路使用者可能會記得 2013 年 5 月的「土耳其之春」,抗爭者透過 Twitter 將政府壓制他們的暴力行為傳至網路上,這股力量也隨著社群傳播的威力,讓全球看見當局政府的威權管制。之後又有伊斯蘭國組織 (ISIS) 藉由社群網路傳遞招收年輕新人的訊息,導致愈來愈多年輕人離開自己的國家,參與他們的活動。也有著名的「藍鯨遊戲」利用青少年追求同儕認同的心理,引誘他們自殺,更不用說還有許多在社群媒體、即時通訊軟體之間傳遞的文字暴力、性別歧視與各種待被驗證的訊息。 對於這種會造成傷害的線上訊息 (Online Harm Content) ,各國政府開始進行管制,例如透過網路服務業者負擔內容審查的責任,像是最近很出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 與《通訊規範法》第 230 條 (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Section 230 ),而英國也自2019年4月出版《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並向民眾諮詢,於2020年12月將諮詢討論、結果總結於《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Full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 》報告書中,並在這份報告書裡,將使用者產出各種型式內容、使用者的互動、搜尋引擎,不論公開或是私人的訊息都列在規範的架構中。台灣也曾經有為了保護未成年的網路使用者而有一份《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但已於2012年6月13日廢止,並將相關的罰責規到刑法來處罰。 除了對於「內容」的管制外,管理當局決定更加強力道,對於使用「加密通訊技術」進行進一步的要求,加密技術保護了資料傳輸時的隱密性,這裡的資料可能包括了你個人的資料、所在地點、使用加密通訊軟體 (如 Telegram 、 Signal 或是 Threema ) 所傳遞的訊息,或是你每天寫在某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