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簡短的感想:關於我國公開資料加值推動策略會議

其實這些東西早該整理出來了,結果在這個所有事情都忙成一團的四月,心裡有個催促的聲音。因為時間久遠,我只能簡單的,把我記得的寫下來。
這場會議是今年一月十八日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所主辦的「我國公開資料加值(open data)推動策略會議」。可以在這裡下載會資料。
筆記如下:
  1. 當天致詞的朱敬一委員(現任國科會主委)提到國內的健保雲、醫療雲是很成功的典範,並特別提到故宮的數位典藏。
    至今,事情已經演變成:歡迎加入連署+寄信給健保局(((((健保局:請尊重我的資訊自主權))))),以及目前國人健保資料的各種被應用、加值並開放提供申請的現況
    除此之外,凡是政府官員都不忘提及布朗大學對台灣政府資訊化的評價有多好,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要求及各公部門網站資訊公開專區就是Open Government Data。
  2. 利用社群軟體,政府提供資訊,由上而下,讓民眾及企業得以開放使用。讓商業公司開發API,使用者可以使用,同時也能在使用的過程中給予回饋。
  3. 個人的資料收集容易偏向某個主題(深度夠,廣度不足)。
  4. 降低進入門檻可以激發創意。我想主要還是因為目前政府所開放的資料格式還是固定的幾種,且提供的資訊並不是民間所需要的資訊,兩邊的資訊是完全不對稱的。所以應該是以需求者的角度,像是民眾的切身需求來刺激創意(網路社群創新型服務發展計畫)。從臺北市政府公開資料平台上所提供的資訊可以看到停車場、醫療院所與合格的公廁,都是最常被下載再使用的資料。
  5. 問及隱私的問題。兩位國外的講者異口同聲的表示不會去接觸涉及個人隱私資料。我想這是國情的不同導致。
  6. 因為當天有廠商經驗分享,所以有提到規費法(使用政府資料需要付費給政府)。附帶一提的是,政府的財務審計則是依照審計法
  7. 平常運作時便做資料收集,做分類動作時便可減輕負擔。
刻意把英美兩位open gov的代表的筆記留到最後。他們兩位給我的印象很有趣,來自英國的Andrew Stott一直看手機,而且在台上的講話方式像是在對某個人而非一群人說話;美國open gov的代表 Kathy Conra的態度就是十分的正向,像是提到醫院資料的使用,她覺得使用者可以在這些APP上提供使用評價,同時也能協助醫院做醫療品質的改善,而人們也可以因此互動、連繫。另外像是地區的犯罪狀況,購屋前可以查詢當地的犯罪率高低等,都可以透過政府將資料提供出來後,再透過軟體開發讓使用者使用,同時,因為資料量龐大,也需要常常有人做資料正確性的確認,所以他們的工作時間並不短。
這是國情的不同,而且是非常大的不同。當他們以非常陽光的態度在講這些訊息時,我想起曾經有個APP是在評價醫生的,因可能涉及個資問題,最後下架。在房價資訊上,當屋主或地主要賣房子時發現自己的區域是犯罪率高的地區而房價下跌,或居住在某個地區的人家,他的小孩子在學校被其他同學嘲笑住在犯罪率高的地方?(像是中南部都笑臺北人是天龍國人一樣)。
當台下的人提問關於隱私議題時,這兩位代表只回答一句:我們不會接觸個人隱私資料。
這是因為臺灣的人長期生活在不知道什麼是隱私的關係吧!

美國:Data.gov:http://www.data.gov/
英國:Opening up government:http://data.gov.uk/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因為日常事務,我遇到網路詐騙了

在各位閱讀我的個人被詐騙經驗前,請看一下內政部警政署的 打詐儀表板 網站,了解一下台灣每天有多少人被網路詐騙,各種網路詐騙的手法,好好保護自己,希望不會有人再被詐騙。 為什麼沒有洗滌貼身衣物的小家電? 台灣的女性多少都有被教導貼身衣物要與一般日常衣物分開洗滌的觀念,且不要與襪子一起洗,加上女性貼身衣物的材質也不適合洗衣機洗,所以多數女性在洗澡時會順手洗滌自己的貼身衣物。因為浴室空間有限,所以我也是拿個小板凳、洗臉盆、洗衣板,在小小的空間內把貼身衣物洗乾淨。隨著年齡增長,我開始覺得這是一種負擔,甚至遇到出差過夜時,晚上會累到沒力氣洗貼身衣物,帶回來洗,就更疲倦。 有時候在居住的地方,是公用的洗澡間,更不好意思拿著裝著貼身衣物的洗臉盆在洗手台洗衣服,如果在公共淋浴間裡洗衣服,還要注意自己是否占用其他人使用浴室的時間。 所以長期都在注意有無這種小家電,我相信它有需求存在,例如寶寶的口水巾、衣服,就不適合與大人的衣服襪子一起洗,但寶寶的衣服都小小的,就像女性的貼身衣物的布料也沒有太多,全丟進洗衣機裡,又十分浪費水。 不幸的是,大多數這種專門洗滌貼身衣物的機器都來自中國,而且台灣似乎都覺得反正手洗就好了。那有人算過手洗一套貼身衣物要花多少時間嗎?一個家長還要再手洗嬰兒衣物的時間要花多少?這個需求存在,卻沒有人想要做這一塊。或者,消費者得冒險去買中國的產品。 一個冠上台灣品牌合作的迷你洗衣機吸引我的眼光 我覺得不用 Facebook 是人生最棒的決定,但我仍使用 Twitter、Instagram 與 WhatsApp, 用Instagram連結植物社群,Twitter 與 WhatsApp是連結網路治理社群與國外的朋友。其他通訊軟體如 Signal、Telegram,我都有使用。 今年 5 月是我個人意外忙碌的月份,需要台北台南兩地跑,所以迫切的需要一台方便的清潔小家電來節省我更多的時間,於是我睡前滑手機時,在 Instagram 上看到所謂「玉如阿姨與東元家電TECO」合作的迷你洗衣機,我還轉發給朋友,想到這個東西的人很厲害,因為它就把果汁機裡的刀片拿掉就好了。 因為是睡前,所以沒有想太多再去查證,更何況它的價格還算合理,且是貨到付款,不用先匯款,所以我就下單,填寫收件資料後就去睡了,雖一讓我感到奇怪的是,它不需要填寫電子信箱位置,它只要收件人姓名、電話、超商店名即可。 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自國際AI治理政策發展概況,反思台灣AI政策發展階段

這陣子試著把重心挪到其他非網路世界,讓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維護自己的健康,且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舉辦期間,也只參與自己有興趣的線上會議。然而在整個上半年,我在工作中所觀察到全球AI治理政策及法規發展,都顯示台灣相關立法進度延宕。 台灣政府的立法習慣是先觀察其他國家怎麼做、已經實行相關政策的後續發展成果優劣,再從這些經驗中快速學習。 我看到幾個國家都在往前一直跑,台灣內部的政治因素影響,台灣國發會終於推出「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草案,不是關係人所以看不到內容),新聞稿中也放很多的關鍵字,如量子電腦、資料治理、智慧XX等談了很多年的東西,再放到一個新瓶子裡,同事形容的很好:「目前因為不知道詳細內容,希望不會是新瓶裝舊酒」。 我讀了行政院在7月3日的新聞稿,腦袋裡浮出的是幾年前智慧國家簡報中的那幾個從平面上長出來的汽球。 快速掃瞄歐盟、英國、美國及日本的相關法案,及民間合作 我在這兩個月觀察到英國、日本、韓國、歐盟、美國,不論是在資料治理或是AI治理上的進度非常快。由於不是每個人都喜歡讀法規內容,所以我簡列事件如下,有興趣者可以再去找相關資料,已通過的法案都已經公告在網站上,可以自己再去看: 歐盟在 7 月 10 日通過「人工智慧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將於 8 月 2 日實施,內容包括透明度、著作權及安全/保障(Safe and Security)的規範,以補足 《人工智慧法》,之後也會有相關的指南,形成完整的治理配套措施。自願簽署的企業就表示也自主遵守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也會有遵法上的確定性,降低不確定性的成本。不願簽署的企業也有其他遵法的方式,只是不確定性的風險比較高。 英國通過資料法案,這就不再多贅述。 日本在今年3月更新《企業人工智慧指南》,增加新風險和問責需求,在 6月時通過《促進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研究、開發與利用的法案》,目的是打造AI友善的國家。 美國目前仍缺乏聯邦等級的資料保護法案,但各州都有非常嚴格的資料保護法案。除了資料治理法案外,各州也有提出管制人工智慧的法案,而德州州長在6月就簽署該州的《德州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案》(Texas Responsible AI Governance Act,TRIGA),管制對象包括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者與部署者及政府實體。 當台灣民間開始覺察《數位中介服務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