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Freedom Online 年會參與分享到國際會議參與心得(3)

與會的名牌

學術研究人員在網路治理會議中的角色與任務

由於在討論斷網的議題時,主持人將參與者只分為三個群組:政府、業者、人權團體(NGO),就WSIS2005年的會議記錄裡,定義了網路治理的主要角色為:政府、私部門、公民社群(Civil Society),並在該文件中肯定學術研究單位、技術社群對網路治理政策的貢獻。

一個學術研究單位、智庫在教育普及的國家中,對於網路政策與其政府、人民的貢獻與功能是什麼?當日現場的參與者都是擁有高等學位的知識份子,可能在大學教書或本身就是研究人員,他們選擇投入成立或是加入非政府組織,倡議各種維護網路使用自由、言論自由、反對內容審查與政府監控、兒少保護、兩性平權的各種人權議題,那麼,台灣的知識份子呢?

在午餐時間,曾經有一位參與者問我:「為什麼智庫單位要參與這樣的活動?」他也好奇台灣智庫單位提出的政策建議,有多少是真正貫徹有效執行的?面臨什麼樣的阻礙與抗拒?相較於有些部門偏好參考商業顧問公司的報告為政策建言佐證,那麼學術研究人員在這個領域或不同領域的實質貢獻會是什麼?在這些國際會議裡的角色是什麼?任務是什麼?這些耐人尋味的問題,先到此打住。

關於國際(網路治理)會議參與

在網路治理的領域裡,相關的工作者都會談到,希望藉由討論讓大家對於目標能達成共識,並能夠進一步討論可以執行的方案。由於 FOC 屬於政府層級的聯盟,所以在討論的角度會傾向於較高層級的政策方向討論,因為聯盟中的各國政府都希望能夠為網路自由進一份心力。

FO年會並沒有網路轉播,也不開放網路參與,如同我在同一時間接到印度新德里的 NGO 邀請,前往討論人工智慧政策與人權的工作坊,當時我提議因為機票和住宿都無法個人負擔,可否藉由網路參與?對方提到可以協助分擔機票與住宿及申請會議簽證,但最後因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疫情,加上印度官方將台灣列入中國領土而中國疫情嚴重,若自香港轉機,可能有傳播疫情的風險,而拒絕發給簽證,便終止了會議邀約。

這次的很早就已確定會參與 FO年會,當時我們認為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不會蔓延的太誇張,同時在申請簽證及機票時,皆已闡明台灣與中國是兩個獨立的政治系統,所以在對方在協助申請會議簽證時就已經註明是台灣籍。

由於之前藉由網路視訊參與聯合國 IGF 時,曾被列為觀察員,最後又因政治壓力而被除名,加上這次的疫情,不論是政治因素或是公共衛生防疫,又或是環保、降低成本各方面考量下,網路會議的確能減少許多差旅成本、節省更多的交通時間,並且把心力集中在會議裡,在這段非常時期裡,也可以減低傳播病毒的風險,現在已經確定有完成無症狀的帶原者,而每多一次的轉機、在機場裡各國人士的飛沫、公共廁所也可能成為傳播途徑,其實沒有比網路會議來得更安全的方式。

這也許是台灣參與國際會議的機會之一,當然有些國家或辦理人員不分青紅皂白就把台灣劃入中國領土,也可能因為政治因素而無法實際與會,但在網路參與方式上是較難阻擋的。我曾在今年的 FO 年會問到,如果一個國家遭受到大量的網路攻擊,政府是否有機會以此進行斷網?現場的專家表示,斷網確實是侵害人權的行為,也是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政府不能以被網路攻擊為理由而採取斷網,也就是如果有網路參與的機會,就盡量參與。

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實際參與這些會議的角色與工作會是什麼?能為全球網路治理帶來什麼樣的益處?為之後年輕人進入相關領域、使用網路服務時,又有什麼樣的幫助?同時在交流的過程裡,許多國外的講者又很願意來到來台灣交流,而我又有什麼資源與機會可以協助他們來台灣?這些其實是我今年在與會時反省的問題。

2019 年時,自費去日本神戶參與 ICANN 會議,與聯合國 IGF 的秘書處有簡短的交談,他們其實很擔心台灣參與者在會議中不斷的宣稱台灣獨立或是抗議中國共產黨的打壓,對於秘書處來說反而是額外的負擔,而中共的政治壓力也是聯合國 IGF 秘書處最不願意處理的事。

那親身與會可以帶給其他與會人員什利益?帶回給台灣什麼利益?特別是在國際網路治理的領域裡,在前輩們的努力下,其實台灣參與者在與會時已經有很好的基礎,但要如何為之後的年輕人提供更多的與會機會或是讓主辦單位、其他與會者能感受到台灣的與會也能為其帶來正面的回饋,可能是這一階段參與者們所需要努力的方向。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movie]虛偽、傲慢與人性--Dogville

片名:厄夜變奏曲DOGVILLE 導演:拉斯馮提爾Lars von Trier 演員:Nicole Kidman… IMDB 花絮:厄夜的告白(Dogville Confession) 續集:命運變奏曲(Manderlay) 目前桌上放著的,是《在黑暗中漫舞》和《命運變奏曲》,克制著自己不要接著看下去,雖然我覺得看完再寫會比較完整,特別是看完《命運變奏曲》。昨晚已先看了《厄夜變奏曲》的花絮,在拍完這部電影後 Nicole Kidman還是沒能再接下去演《命運變奏曲》。 如果沒看過這部電影的人,不建議再繼續看下去,免得壞了看電影的興緻。 這部電影共分為九幕和一個序,沒有任何的「場景」,像是舞台劇般的在每一幕開始時有旁白,所謂的場景則象徵性的在攝影棚的地上劃出房子的地基、動物;在實體場景上,只有商店有門和展示櫃,看不見的McKay家有片落地窗,醫生有藥櫃,作家有書桌,七個孩子的果農家有張床和黑板…每個實際存在的物品都代表了住在那一「格」的居民的職業和對他們最重要的事物。也許因為沒有了場景,演員的表現反而被突顯了出來,劇情更容易讓人印象深刻。 在「序」這一段裡介紹了Dogville和裡面的人物。在第一幕到第五幕裡,從Grace來到這個貧瘠的村莊,而村長Tom的行為與用意也讓人難以忍受,到此為止,大部份村民看起來是善良的,如同在序中介紹的善良正直。雖說在看電影前已經有人提醒我要小心電影情節的黑暗面,在第六幕開始時也有字幕提醒,但在看到第六幕時就想關掉了。因為從這一幕開始,才開始看到什麼是人性,而從第六幕開始,才是真正的人生。 「傲慢(arrogance)」是最常出現在電影中的字詞,當Grace與Tom相遇時,她對Tom表示她必須自己教育自己,所以必須處罰自己不能進食;在第二幕裡,Grace認為Tom很「傲慢」而傲慢是不對的,一直到最後,第九幕,她到了車上依然與父親爭論「傲慢(arrogant)」。從車上兩個人的爭論裡,名字代表優美、優雅Grace終於顯露了她的本性: The Big Man:…but I, I call them dogs… Grace: The dogs only obey their nature. Why shouldn't we forgive them? 直到最後,她的決定讓整個村子燒光只剩下一隻狗,而她原諒了那隻連肉骨頭也不願施捨給她...

法制追不上AI:缺乏台灣AI基本法子法,公務員使用生成式AI的五大風險

昨晚看新聞,現任台北市長拋出一個政策宣示:未來公務員將配給自動化的AI工具,讓台北市政更「前進」。台北市資訊局也已快速推出 CiviClaw,目標是 2027 年讓每位公務員都能無門檻使用 AI。 這樣的政策方向讓我感到憂心。長期觀測各國個資保護規範的我清楚知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至今仍是「籌備處」,尚未正式運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呼聲雖久,AI相關條款卻付之闕如;《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施行,但高風險AI認定標準的子法至今仍是空白。 有網路、有 IoT 不等於智慧城市,有 AI 當然也不等於智慧城市,應該重視制度能否承接工具帶來的責任。 歐盟已明確禁止業者使用 AI 推測員工或學生的心理狀態;美國聯邦政府要求採購 LLM 時廠商必須提交模型卡與資料卡;韓國 AI 基本法的子法早已配套生效。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在推動配給公務員 AI 之前,必須正視的制度差距。 以下我與大家分享長期觀測的內容,由AI協助整理資料: 歐盟:從禁令到揭露義務的多層規制體系 歐盟的AI治理框架是由多部法律疊加起來的立體架構,最底層是2018年施行的 GDPR,處理的是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儲存、使用的基礎規則,再來疊是2024年生效的《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 AI 法),建立不同風險等級分類管理AI系統,從禁止使用到高強度監管、再到一般透明度義務,形成不同層次。最新的一層則是仍在立法程序中、但主要架構已確立的 Digital Omnibus ,試圖修補 AI 法與 GDPR 之間的規範衝突。 AI 法第50條是最直接影響生成式AI服務的條款,自2026年8月2日起全面適用。根據這條規定,凡是讓使用者與AI系統互動的業者,必須主動告知對方「正在與 AI 互動」,而不能讓人誤以為面對的是真人。AI生成的文字、影像、音訊等內容,還必須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加上標記,使平台與監管機關得以溯源辨識。與此同時,AI法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必須設計成「可由自然人有效監控」的形式,確保機器的決策不會在缺乏人工審核的情況下直接作用於當事人。 AI法所稱的「高風險 AI 」,涵蓋的場景比一般想像的廣。依該法附件三列舉,生物辨識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管理、教育與職業篩選、就業與人員管理、信貸與社會福利申請審核、執法、移民邊境管制,以及司法審判輔助,都在高風險範疇之內。這些場景的業者必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