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面對平台隱私變革:使用者的角色轉變與應對之道

在 X (原 Twitter)這個曾經是自由言論的社群媒體上,因該平台最近改變隱私條款,以致於又興起一股使用者搬到其他社群平台上的浪潮,這是很熟悉的場景,從 Facebook 的言論管制,到 X 目前讓被封鎖的使用者自討沒趣的去看封鎖他的人的訊息。我開始在想,在這一次又一次的搬遷潮裡,我學到什麼。

Google 曾經提供一個名為 Google Reader 的服務,使用者可以自訂資訊來源,將有提供 RSS 服務的網站或 Blog 資訊加入其中。當時,許多網站或 Blog 都提供 RSS 服務,讓使用者能方便更新資訊來源。然而,隨著社群平台的興起,越來越多使用者開始利用社群媒體的演算法來獲取資訊,Google 最終在 2013 年停止 Google Reader 的服務。這使得一些使用者選擇依賴社群平台提供的資訊,而另一些人則轉向其他類似的 RSS 閱讀服務,例如 Feedly。Google 停止 Google Reader 的一個好處是,其他類似的平台得以有機會生存,而不再由 Google 壟斷這類資訊來源的服務。

最近 Google 反對紐西蘭的新聞議價法案(Fair Digital News Bargaining Bill),這件事的後續影響可能是 Google 會移除資料庫中紐西蘭新聞的來源。此外,Google 和 Meta 也因類似的法案移除過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新聞內容。

這代表網路使用者不應該再如以往般依賴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取得資訊來源,而是開始建立及掌握自己的資訊來源,對於新聞媒體而言,應該著力於提供品質良好的新聞,讓使用者願意付費訂閱,而不是使整個新聞版面充斥廣告,依賴廣告收入,讓使用者無法取得要閱讀的資訊,也讓廣告服務平台掌控收入來源,而有些新聞網站的版面看起來更像是內容農場一樣。

我使用 Twitter 已超過十年,有很長一段時間迷失於Facebook此類社群平台上的互動,直到我感受到社群平台的公開性,使某些惡意的使用者會追蹤社群平台內容,造成隱私隱憂時,便決定不再使用 Facebook,也改變我使用社群平台的策略,讓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功能,也因為這樣,服務平台變動使用者服務條款或隱私權條款,對我並沒太大影響。

至於使用者們擔心 X 平台使用使用者內容訓練人工智慧,在講究著作權、智財權的年代,這乎是要發展人工智慧服務的平台會做的事。目前的平台使用者多數不願付費,但使用者可能會藉由平台廣告、行銷自己的作品、與消費者互動而有收入。然而,平台必須要有收入才能持續營運,人工智慧是個不錯的發展方向。平台上有許多公開內容,自然會利用這些公開內容來訓練自家發展的服務,如同 2016 年時 Evernote 宣布更新隱私政策,試圖由公司員工讀取使用者儲存的資訊,改善機器學習技術與服務品質,這件事引起軒然大波,也導致使用者紛紛出走,Evernote也在多數競爭服務上缺乏更吸引使用者的服務下,逐漸喪失競爭力與市場地位。

我已敘述至少 3 個因為宣布變更使用者隱私政策而導致使用者搬遷的案例,分別是 Facebook、Evernote 以及 X 平台的情況。Facebook 在 2018 年的 Cambridge Analytica 事件後,因隱私政策變更引發使用者不滿,許多人選擇搬遷至其他平台。Evernote 在 2016 年宣布允許員工人工檢閱使用者筆記,引發隱私擔憂,導致大量使用者遷移。X 平台則因最近修改隱私條款,可能利用使用者資料訓練 AI,讓部分使用者選擇離開。我不認為這些大型平台在有利可圖與公司營運的方向上,會因使用者的譴責而改變。在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要求下,這些平台將被迫提升透明度並強化使用者控制其資料的能力。例如,DSA 規定大型網路平台需要提供使用者更便捷的資料遷移工具,方便使用者從一個平台遷移至另一個平台上,並要求平台在調整內容和使用資料方面提供更清楚的說明。這些措施旨在增加數位生態系的公平性,減少壟斷力量,促使平台改變其運作方式,以更好地保護使用者權益。不可否認的是,經營每個帳號都需要使用者花費時間與精神,每更換至另一個新平台,就要從新開始經營帳號。與其耗費心神在這上面,還不如仔細的去想想自己使用這些平台的目的、它能提供什麼回饋。例如,長久以來覺得 X 的老闆歧視女性且財大氣粗,最終在他口無遮攔的對女明星說出不當言論後,我忍無可忍的封鎖他。同時,我也打算繼續餵養該平台裡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隱私保護團體、人權團體相關的內容,餵 Grok「吃進」這些資訊,也許我一個人的力量有限,但也能調整演算法,讓我看到符合我需求的資訊,同時這些資料也能訓練 Grok。至於成果如何?我沒有使用 Grok ,但我和ChatGPT在這樣的合作下,我覺得它是一個很不錯的工具,當然也看到一些問題,但這是另一個主題。

使用者們與平台的關係,長期以來使用者都處於被動者的角色,當平台更改隱私保護政策、服務使用條款時,使用者就被迫離開平台,在經歷這麼多事件後,使用者應該努力成為主導者的角色,是使用者操作平台,而非由平台餵養使用者資訊,例如:

  1. 自己決定什麼資訊能公開在網路上,而不是將網路視為情緒的出口。注意隱私風險,例如避免在網路上分享過多個人資訊,尤其是敏感話題。網路是公開的,包括你每天使用的傳訊工具,這些資料都有可能被公開或被未授權的人查看。因此,建議審慎考慮分享的內容,並利用各平台提供的隱私設置來保障個人資訊安全。
  2. 為促進網路的良好發展,建議多分享有建設性且具深度的資訊,例如學術文章、專業報告或有益的社會討論。這樣一來,網路環境將更加豐富,使用者也不會只看到垃圾資訊,從而提升網路的實用性和品質。
  3. 每個國家與政府都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經濟資源來防堵網路犯罪,這固然重要,但同時也應該注重網路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因為只有在平衡安全與發展之間,我們才能創造一個更加健康的網路生態系統。

以上是我這段期間對於網路和社群平台發展的一些想法,也是我第一次使用 ChatGPT 的 Canvas 協同編寫這篇文章的內容。我發現這樣的合作方式可以減少回憶事件發生的時間,提高寫文章的效率。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

資料治理、AI 發展與我們的選擇

星期五早上,部門內部辦了一場腦力激盪。我們談了很多題目,其中一個,是「AI治理需要哪些基礎建設」;同日下午參與另一場演講,講者剛好分享台灣 TAIDE 模型 的發展過程—談到資料和算力取得的困難,也談到工程師在面對法遵時的抗拒心理—畢竟在工程師的世界裡,「Code is Law」。 兩場活動的現場討論,因為受限於時間,都沒有深入到制度本身的限制。但在活動結束後,讓我重新思考一個核心問題: 如果AI真的是下一波技術革命,身在台灣的我們真的已經有能力參與這場革命嗎? 資料治理,不只是開放資料而已 在多次公開場合中,台灣經濟研究院的林副院長經常強調資料治理的重要性,更牽涉到以下面向: 可取得性: 是否能跨部會、跨單位、跨領域取得? 品質: 是否具備標準、結構與說明? 授權與責任: 是否清楚哪些資料能用、怎麼用、誰負責? 維運與資源: 是否有穩定預算與長期支持? 台灣的 MyData 與政府開放資料雖然在形式上有推進,但在實際應用上卻處處受限,不同主管機關不一致的安全性標準使執行人員在充滿風險與缺乏信任的環境下工作,也讓人民、企業在取得資料上處處受到限制。 回顧韓國資料治理的制度發展,他們之所以能在 2020 年推動 Data Dam 計畫、大量釋出公共與民間資料,讓銀行、 FinTech 業者介接 MyData 資料建立服務及收費 ,不只是靠政府號召,而是有一整套法令支撐著「再利用」、「匿名化後的合法使用」,以及「免責條款」。 韓國的《資料三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資訊通信網路法 、 信用資訊法 )在整合修正後,不只清楚界定資料的再利用情境,也建立了資料去識別化的技術與法律標準,同時提供了「在遵法前提下使用資料者可免責」的條文。這讓企業、政府機關與開發者都可以在明確的框架下進行資料流通,而不用時時擔心法律風險。 台灣在法律層面卻缺乏資料可攜權及對再利用資料的明確界定與免責機制,使民間開發者在使用資料時,始終心存顧慮,不知道會不會踩到模糊地帶;也讓政府內部對資料開放裹足不前,擔心「一開放就出事」。 因此,如果台灣真心想讓 AI 成為下一階段的產業基礎,就不能忽視資料治理的法制建設—這不只是「能不能開放」,而是「開放之後,誰來保護願意開放的那一方」的信任機制。 我們缺的不是資料,而是讓資料變得「能用」的治理機制 我曾經在智慧城市展與一位國外業者談論關於台灣的政府開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