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從開放式電子紙閱讀器的需求來談資料可攜與互通性

這個炎熱的周末,我沒有外出,而是在家中閱讀。「閱讀」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不管是讀社群媒體的文字或是書籍裡的文字,我是一個貪讀的人。然而就像個體經濟學裡的公式,欲望無窮,卻受限於(Subject to)空間大小,我不得不縮減藏書的空間,曾一度堅持只有商管書籍才買電子書,才能擁有更多擺放文學或小說書籍的空間。但在通勤、旅途中,還是希望有一本可以滋潤心靈、滿足想像空間的書籍可以度過極度乏味,且蜷縮在經濟艙無法伸展的四肢,或躺在醫院蒼白充斥著苦難人生氣味的病榻上,能因為作者的文字而使思緒不受現實限制而飛舞在另一個世界中,不是被吞沒在黑暗狹窄的機艙座位或藥水味的病房,又或是日復一日無起伏的日常生活中。小小的電子閱讀器裡的書櫃是心靈的另一個寄託,於是我在電子出版平台上買了吳爾芙的《論自我與寫作》、《自己的房間》,去年在病床上讀了《「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RBG第一手珍貴訪談錄 》引起護理師們的好奇,問我為什麼不滑手機而是一直在讀電子書。

我的第一台電子閱讀器是 Amazon Kindle,是當時的上司送給工作單位每個員工的禮物。那陣子我準備出發去柏林,我收到了閱讀器實在開心不已。當時已在考慮採購電子閱讀器,但在各家閱讀器間糾結,受限於各家閱讀平台與閱讀器及預算限制,我必須精打細算。由於自己已經有平板,所以覺得平板電腦暫時就夠了,所以一直沒有動手採購,直到上司把閱讀器放到我手中,才知道使用電子閱讀器實在太愉快,沒有被干擾、就是專心的閱讀,享受作者的文字。第二台是 Readmoo的第一代MookInk,Kindle當時只能閱讀英文書籍,我還是習慣讀中文,閱讀中文的速度比較快,也更容易產出心得,所以我還是購買中文電子閱讀器。我常在登機坐定可以開啟電子產品後,就開起閱讀器閱讀,它成了我的行動書櫃。近期也買了Kobo的彩色電子閱讀器,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可以在Kobo的平台上買到我需要的外文書籍,我不需要把中英文書籍分兩個閱讀器,而Kobo的軟體介面整合的不差,例如有些文章可以暫存到Pocket裡,我可以在通勤時閱讀短文。

電子書還是有電子書的限制,因為不同不台的閱讀器並不互相支援,所以我在 Google Playbook 購買的電子書,無法輸出至 MooInk、Kindle、Kobo 的電子閱讀器中,我在博客來、Google Playbook購買的電子書,也只能使用平板閱讀。在電子書還沒出現的年代,我曾經在自己的房裡,在床上一次攤開六本書和我的筆記本,我可以隨時查閱書籍的內容和連結,憑著腦中的記憶,搜尋著哪段文字大概在第幾頁可以相互對照,甚至又找到新的段落所帶來的樂趣,電子書則完全沒辦法,我如果看到三台機器打開,還會有能源不足的焦慮。

我搜尋過其他的電子閱讀器,有些號稱開放式的平台,但可能是中國產品,這使我無法信任其隱私保護的強度,擔心哪天帶著進香港會出事。有些號稱台灣製的開放式平台閱讀器,但可能是中國代工,且真的要開放閱讀其他平台的內容,還會有著重重技術障礙。

這些平台不但是把消費者封鎖在該平台上,還不得不與平台分享自己的閱讀進度、閱讀心得,還可以讓平台用這些資訊對消費者行銷。

消費者無法帶著自己已購買的書籍到其他平台上,例如,我在 Amazon、Google Playbook及Kobo上都買了Alex Tapscott的《WEB 3:Charting the Internet's Next Economic and Cultural Frontier》,也為了隨時能閱讀 Richard Thaler的《不當行為》,所以在Readmoo和Kobo上各買一次。如果消費者買一本實體書,就擁有了這本書,可以帶著這本書到任何地點閱讀,但因為我買的是電子書,所以我要受限於這個閱讀器和其支援的平台,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擁有「這本書」,電子書平台可以了解我的閱讀進度,知道我每一則劃線的內容,我不在上面寫筆記,因為我不想和閱讀平台拿著我的心得去行銷--以往我寫篇心得,出版社還會回饋一本全新的書籍。

這是很明顯的「資料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的問題,很多人談到這個議題就會先扯到社群平台、數位身份證、隱私權議題,我覺得不如先以最簡單的,消費者購買的電子書是否能跨平台閱讀?出版社或平台商很喜歡談著作權、所有權,那閱讀者在電子書上做的筆記、心得的著作權、所有權是誰的?當平台的資料不可攜時,更不用談「資料互通性」(亦有譯為資料互相可操作性,Data interoperability)。很多年前在談個人資料時,就在談資料可攜性,但個人資料亦涉及隱私與人權,議題複雜度高,最後就不了了之。當歐盟的 GDPR真正開始執行,陸續又推出《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DMA)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時都提到「Data interoperability」,各大數位平台開始以資料互通會侵犯隱私為由而不願配合。GDPR第 20 條在談資料可攜性,當使用者的資料易於攜出至其他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時,也將有助於其他平台發展,鼓勵市場競爭,更有利於消費者,所以 DSA和 DMA 也是避免數位平台利用資料建立技術門檻,不利於新的服務或平台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也不希望消費者被鎖定在特定平台上。英國、美國和歐盟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在今年七月發布了聯合聲明,這份聲明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但其中則註明:「任何聲稱互通性需要犧牲隱私和安全的說法都將受到嚴格審查」(Any claims that interoperability requires sacrifices to privacy and security will be closely scrutinized.),這是我在閱讀這份文件時,完全贊成的內容。

有些出版商會在意版權的問題,然而目前台灣的圖書館都能借閱電子書,那為什麼就不能出跨平台的格式(例如 ePub )讓消費者直接在出版商網站購買,存入消費者自己的電子閱讀器閱讀?Kobo的介面就整合得不錯,但讀 PDF 檔仍然很折磨眼睛。

在現在的情況是,消費者選購某一品牌的電子閱讀器後,就被鎖定於該平台上,因為消費者無法攜出自己購買的書籍,也無法攜出自己劃線的原始資料和自己的所有閱讀記錄。就連在 Google Playbook都還會受限於《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及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限制,我的劃線記錄裡全是空白的,無法與朋友分享。有網友建議買一台中國製的開放式平台電子閱讀器,再繞過DRM技術後就可以將書籍存到該閱讀器中閱讀。但違反 DMCA在美國是刑事犯罪,在台灣違反《著作權法》,需要負民事與刑事責任。我希望能在合法的條件下享受閱讀的樂趣。

好的電子閱讀器、高品質的數位內容可以提升閱讀的樂趣。這兩天我所讀的,是熱門的作者匡靈秀所著的《巴別塔學院》。身為平時也要翻譯文章的我,讀到書中關於翻譯字句的掙扎時,真的很想分享心得,但受限於 Google Playbook平台和 DMCA,我沒辦法即時分享,也因為這個版本,我只能在平板上閱讀,再怎麼友善的介面,在平板上閱讀依然讓我眼睛酸痛,不如在電子墨水閱讀器上來得舒適,隨著年紀的增加,我在閱讀平板一段時間後,我得讓眼睛休息和重新對焦,甚至考慮再買一個Kobo的版本--但已在Kobo上買《黃色臉孔》了。

電子閱讀器、閱讀平台是相對於社群平台使用者資料、數位身份資料容易處理的數位平台議題,雖然背後可能會涉及出版商的利益,但這個問題絕對比「數位身份證」容易解決。其實不確定國內的機關是否會處理這個問題,畢竟閱讀的人口減少中,都有人可以大言不慚的說:「現在還有人在買書、讀書嗎?」但我真的挺希望有哪個機關,文化部、經濟部、數位部、公平會或消費者保護的單位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台灣目前不會有個資保護單位就不扯他們了。

這篇文章我構思很久,一直沒有寫成文章的動力,因為覺得自己應該還是可以忍受平板的光源,覺得支持一下出版商應該也是不錯的。但我昨天在平板上讀《巴別塔學院》到一個段落後,眼睛已經無法對焦,累到直接倒頭就睡。如果電子書給身體的負荷這麼大,在空間限制下,也許還是去圖書館借閱吧!


Image by Capucine from Pixabay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愛用Google Talk的七個理由

沒有在幫Google Talk打廣告,只是比起MSN起來,我比較喜歡使用它。比較熟的朋友都知道,我不太愛用IM軟體,因為一直覺得,如果真的忙,何必要在MSN暱稱上掛著忙碌?誰真的關心你有沒有在忙?誰真的關心你心情不好?有的公司為了防止員工把公司機密外洩(老闆是豬頭並不算是機密),也透過網管把這類通訊軟體的port給關掉。 在MSN、Yahoo Messenger很紅的時候,還有不少報章雜誌在稱讚這類即時通訊軟體可以減少溝通時的成本,可以直接和客戶做連繫溝通-可是,有多少人能夠透過「文字」來表達正確的語意?連面對面溝通都能詞不達意了,不是嗎?之後有人靠著畫這些通訊軟體所使用的小圖示發了財,從此一句話裡可能會出現一堆圖案。常常看不懂對方要表達的正確意思是什麼?這樣真的有裝到可愛嗎?正的比較貼近對話者嗎?最討厭的,是那三秒一跳的廣告真是種視覺上的干擾,網頁上不要看的廣告可以用Firefox用ABP擋掉,即時通訊軟體上的廣告好像沒得選擇。 MSN並不是我第一個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五專時就開始用ICQ,不過也有很慘的經驗,我的電腦就這麼給人家開了後門。後來在大學時,MSN對我而言是一個工具,因為學校在淡水,不少同學是通勤生,有時候分組報告需要討論時,有的同學接下來還有課,有的同學早就離開學校,大家約一個時間一起上線討論,還算是個不錯的工具,但是,詞不達意是一回事,就算有群組討論,還是另開視窗和別人討論有的沒的事,更別說只要坐在電腦前就受不了網路其他的誘惑,有的人邊打電玩邊討論,有的人邊逛購物網站邊討論,有的人和其他人聊天打屁忘了在討論的主題…一點效率也沒有。悶在辦公室的時候,還準備了兩個MSN帳號,一個上班時用,一個在家裡用,也許我有迫害妄想症,我沒辦法相信辦公室的電腦,只要是「公用」電腦就會讓我疑點重重。 有兩年的時間我都不怎麼開MSN,真的非必要才會開,在 Skype還沒那麼紅的時候也曾裝過,通訊良好,不過那個年代還沒有那麼流行透過即使通訊來傳語音,而且影像和聲音通要傳遞的話,頻寬要夠。 不知不覺,即時通訊軟體已經變成辦公室必要軟體,還是有人堅持不使用IM,我算是被說服了,不過,我選擇了Google Talk,原因如下: 整合到自訂首頁裡 -Google的自訂首頁現是是我開啟瀏覽器後的首頁,在登入後就可以看到自己想要看的訊息,而且現在還可以自訂佈景主題哦!這比起P家亂七八...

美好的一日(1)-第16屆國際書展

第十六屆台北國際書展 日期:02/13至02/18 網頁連結: 第十六屆台北國際書展 照片: 20080214台北國際書展 對於國際書展的唯一印象就是又吵又熱又悶,和資訊展一樣,雖然從第七屆國際書展開始參加,但這兩年都沒有參加的記錄,還記得去年是看到新聞播報書展結束才想起來有這回事。由於現在買書的管道很多,所以在書展買書的慾望並不高。今年想去的原因其實不是書展,而是可以見到很久不見的朋友優狗。 大概是十二點多買票進入展場,今年的票多了個看似仿偽的貼紙之類的東西,很特別,我也很喜歡票上的娃娃。進展場後第一個吸引到目光的是主題館之一的「最美麗的書」,陳列許多難得見到的裝訂本,最吸引我的是兩本繪有曼陀羅藏文書籍和朱禧千字文,仔細看千字文的封面,那是木刻的文字,而且是反的,也就是可印刷。 之後是旁邊的「旅行文學主題館」裡面展示的是攝影作品和歐洲地區的漫畫,但我逛得心不在焉,主要是因為很久沒見到優狗,所以也嘰哩呱啦的說個沒停,只有最後一個區域的投影書引起了我的注意。 逛著逛著到了主題廣場,優狗在書林的攤位看書,而我則去主題廣場看座談會,主講者是《偷書賊》的作者馬格斯‧朱薩克(Markus Zusak)和郝譽翔,另外有一位翻譯和主持人。大多數的人都在問朱薩克關於寫《偷書賊》的心路歷程,最有趣的是台下有位聽眾問他如果遇到死神會說什麼?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提到在創造了這個溫柔的死神角色後,家鄉的老人看了這本書後覺得死神似乎也不是那麼恐怖的了。但由於現場的光線很熱,幾乎都打在台上,偶爾可以見到作者疲憊的眼神。中間也有服務人員在問聽眾有沒有人要讓作者簽書,可惜我沒有注意到今天有他的座談,不然再重也會帶去。由於多數人都向《偷書賊》的作者提問,最後主持人出面轉由郝譽翔開始講她個人的寫作經驗。基於之前中時那支扔《追憶似水年華》的短片,雖然是劇情需要,但我還是轉頭對身旁的優狗說:「我們走吧!」 中間幾次曾經分開逛,後來我逛到電影館,裡面正在播放開幕片《 羅浮宮謎情 》。問我會不會後悔花錢去電影看片?一點也不會,在現場的座位並不是那麼舒服,而且一旁C209攤位還有人拿著大聲公在促銷,非常差勁。 與優狗碰面後,我們前往三館,原本是想看看繪本和文具,結果一入場看到的都屬於幼兒童書,三館的攤位人員拉人拉的比一館還兇,已經到了令人反感的地步。三館有些主題很不錯,在文具區裡有看到台灣本土的文具品牌,雄獅和利...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